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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对身高体重有什么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九条规定:
1、献血的年龄要求为:男、女性均为18~55周岁。
2、男性体重50公斤(含50公斤)以上;女性体重45公斤(含45公斤)以上。发育正常,身体健康,无明显残缺者。
3、患有以下疾患者,不属献血范围:
患有肝炎史、血吸虫病史;及HBSAg阳性者;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患者;心脏病患者;慢性肾炎、胃十二指肠溃疡出血(五年内)及上消化道出血患者;肺结核(不包括转健)及其他结核病患者。
美尼尔氏症、主要器官切除等患者;过敏体质及晕血晕针者;患有慢性病及体弱多病者;孕妇及哺乳期女工、残废等。
扩展资料:
无偿献血后注意事项:
采血结束后,献血者应在采血位置上或就近做稍事休息,不得急起,以防一过性脑缺血的发生。同时按压住针眼部的消毒棉球,以免针眼处渗血或皮下瘀血。献血后的当日,要注意穿刺针眼处的清洁卫生,洗澡以淋浴为好,不要以脏水或肥皂水进入或刺激针眼,以防感染。
在献血后的1-2日内,适当增加饮水量,注意增加一点高蛋白质和易消化的食物,切忌暴饮暴食。适当注意休息,不要进行剧烈的活动。个别出现倦怠感觉者,只要保证充足的睡眠,也会很快消失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偿献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我国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中体重规定
法律分析:体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地方各级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献血的条件和标准
1、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之间,同时也补充规定,对于身体健康、献血愿望强烈的人群,年龄可以适当放宽至60周岁。
2、血压:只有血压正常才能够献血。
3、体重要求:男性体重≥50千克,女性体重≥45千克。
4、体温正常。
5、脉搏正常。
6、化验要求:只有血常规化验正常、肝功能正常、表面抗原阴性,同时丙肝抗体阴性、梅毒抗体阴性、艾滋病抗体阴性的人才能够献血。
献血的介绍
无偿献血是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崇高行为,是中国血液事业发展的总方向。献血是爱心奉献的体现,帮助病人解除病痛、抢救他们的生命,其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近半世纪以来,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一直向世界各国呼吁“医疗用血采用无偿献血”的原则。
献血的主要意义
外伤性出血、产后大出血、严重烧伤、各种血液病以及实行外科手术的伤员,需要靠输血来救治。由于血液不能人工制造或是用其它的物质所代替,只有靠广大健康的、适龄的公民献血来获取。所以,无偿献血就意味着帮助了需要血液的病人。
献血的类型
主要有捐献全血(间隔六个月)和成分血(间隔14天,各献血点可能要求的间隔时间会有出入,请咨询后再前往)两种。捐献全血可在大部分市、县区各采血点(献血屋、献血车)进行。而捐献成分血是指健康公民通过血细胞分离机采集、分离人体血液中某一种成分的行为,捐献的成分血可以是血小板、粒细胞、血浆或造血干细胞。到2015年为止,国内以捐献单采血小板较为普遍。一般捐献成分血只可在市级中心血站、血液中心捐献。
中国献血新规献血标准
法律分析:我国献血法规定,对献血的条件和标准做了相应的要求,年龄的要求,18周岁至55周岁之前,同时也补充规定,对于身体健康、献血愿望强烈的人群,年龄可以适当放宽至60周岁;血压的要求,只有血压正常才能够献血;体重的要求,男性体重50千克,女性体重45千克;体温正常;脉搏正常;各种化验的要求,只有血常规化验正常、肝功能正常、表面抗原阴性,同时丙肝抗体阴性、梅毒抗体阴性、艾滋病抗体阴性的人才能够献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血站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