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当事人: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房屋情况
1-1 甲方将坐落于 区 道 号 室 房屋出租给乙方。该出租房屋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产别 ,结构 框架 ,房屋类型 多层 (平房/多层/高层/写字楼),设计用途 其他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 ,该房屋 未 (已/未)设定抵押。
1-2 房屋交付时装修、家具、设备情况,返还时状态及违约责任(见附件一第一条)。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 乙方所承租房屋用于 (居住/商业服务业/办公/工业/仓库/其他约定)。
2-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乙方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乙方按合同租金总额 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三条 租赁期限和交付日期
3-1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出租的房屋交付乙方。 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乙方有权按下述第 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 合同继续履行。甲方自应交付房屋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每日 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超过应交付日期 个月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 元违约金。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3、 合同继续履行,以甲方实际交付乙方房屋之日起计租。
3-3 租赁期届满时,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时,应当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与甲方协商。甲方要求返还房屋,乙方逾期返还的,自租赁期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乙方除支付租金外,还应每日按 欠缴租金金额的2‰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4 租赁期届满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所承租房屋内的物品搬出,否则视为放弃,甲方有权处置。如有相关费用没有结清的情况,双方同意甲方将有权限制同等价值的物品搬出作为抵押物,在双方限定的时间内仍不能结清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处置该抵押物品。
3-5 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之日起 5 日内,如乙方使用该房屋地址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应完成注册地址的变更,并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注册地址变更证明材料。乙方逾期未办理注册地址变更的,自合同期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办理完成之日止,乙方向甲方支付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每日 双倍租金金额 的违约金。
第四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乙双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租金。
1、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每平方米(日租金)为 元(人民币);如双方达成续租意向,日租金另议,按5%-8%递增;
2、按使用面积计算租金,每平方米(月租金、日租金)为 元(人民币);
3、按套计算租金,第一年度每套(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
4、租赁期间房屋由乙方免费使用。
4-2 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租金。
1、 按月支付租金,付款时间
2、 按季支付租金,付款时间
3、 按年支付租金,付款时间
4、 免租金。
4-3 乙方延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按下述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拖欠租金在二个月以内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除应支付拖欠租金外,还应自应交租金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拖欠租金之日止,每日按 欠缴租金金额的2‰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 二 个月及其以上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按上述4-3-1项约定支付累计拖欠租金和违约金。
第五条 押金和其他费用
5-1 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为 元。甲方收取押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据。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押金除用以抵充应由乙方承担的 欠交的房租、水电费和承租期内损坏甲方房屋设施及建设结构等 费用,并提供相应注册地址变更证明材料后,剩余部分归还乙方,不计利息。
5-2 租赁期间,因乙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 包括但不限于 水、电、供暖(冷)、物业管理、通讯 等 费用由 乙方 承担。
5-3双方租赁合同到期,乙方交还甲方该房屋时,应恢复房屋交付时原状。如因乙方未按要求向所属供水、供电、供暖部门交齐相关费用等原因,对甲方造成招租困难等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补偿。
5-4双方租赁合同到期,乙方交还甲方该房屋时,应补齐采暖费(热能损耗费)等费用,如退租时乙方仍为欠费状态,乙方认可,甲方从押金里扣除相应的费用,不足部分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补偿责任。
第六条 房屋使用和维修
6-1 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因房屋主体结构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必须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并负责租用房屋的安全、防火、防盗等工作,如因违法行为或管理不当造成的灾害性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如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应由乙方全权负责及赔偿。
6-2 租赁期间,乙方拆改房屋的,应预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拆改房屋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乙方装修房屋、增加设备的,应预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商定增加的装修、设备的归属及维修责任(见附件一第二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装修房屋、增加设备,或因使用不当使房屋和设备损坏的,乙方应当给予修复,并赔偿损失。
6-3 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由甲方负责正常维修, 承担维修费用;如因乙方使用不当,人为损坏的设备,应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6-4 乙方不得在所租赁房屋内从事危险、有污染、有异味、有噪音、有震动等影响其他业主的工作,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和一切损失及后果。
第七条 房屋转租及出售
7-1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乙方转租的,甲乙双方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租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按合同租金总额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7-2 甲方在租赁期限内出售乙方承租房屋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购买。
7-3 甲方在租赁期内拆除乙方承租房屋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本合同终止履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提前解除合同
8-1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甲方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房屋的.,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8-2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乙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8-3 。
第九条 其他条款
9-1 租赁期间,甲方抵押该房屋,须书面通知乙方。
9-2 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国家政策、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事件发生,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9-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条款(见附件一第三条)。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9-4 乙方已对合同及附件所述内容全部知情,无异议。
9-5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 向房屋租赁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6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登记备案机关各执一份,其余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9-7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诉诸法律解决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此支付的律师费、因守约方保全违约方财产向保险公司购买诉讼责任险支出的费用、保全费、公证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
9-8在租赁期限的最后六个月内,甲方有权带领预期的承租人查看租赁场所,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但查看时间应征得乙方同意。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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