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我公司客户__________(名单附后)已参加贵社赴日本旅游,由贵社代送签证,为保证客人能按时随团回国,不滞留境外,本公司(人)自愿为此人提供担保。若出现客人滞留不归的情况,本公司(人)愿承担以下担保责任:
1. 向贵社支付滞留不归罚金每人民币。如客人出现滞留不归或逾期逗留的情况,本公司(人)保证接到贵社通知后五日内付清此款。如果未能在期限内付清此款,本公司(人)愿意承担一切担保责任。
2. 向贵社支付因逾期或滞留不归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移民局的遣送费和中国公安机关的办案费、因本担保书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3. 赔偿贵社因客人逾期或滞留不归产生的经济损失,根据但不限于外国领事馆因此客人滞留不归而导致贵社被停止或减少签证业务而引起的营业业务利润损失;
4. 赔偿贵社因客人滞留不归而产生的名誉损失。如脱团客人一旦滞留不归,贵社一样按照一般滞留方法来处理。如果团队被日本入国局调查发现违法准许有客人脱团的情况,导致日方担保社被罚停牌,本公司(人)便支付停牌期间赔偿费用第一个月人民币10万元。如停牌两个月,则赔偿人民币20万元,如此类推。
本公司(人)已清楚明白地了解本人根据本担保书所有的责任,本公司(人)谨此明示,一旦担保实现,本公司(人)放弃对担保书提出任何抗辩的权力。
凡前往日本的客人如发生滞留境外未按时归国、超期归国、未归国,将视
作为滞留不归,将不退回滞留罚金每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担保人签字:__________
担保单位盖章: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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