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购买铝矿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破碎铝矶土矿石(以下简称矿石)
二、供货时间及数量: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月供矿石量7.2万吨以上,交货时间每月30日止完成。交货数量以甲方货场过磅单为准。
三、交货地点:甲方指定的矿石堆场。
四、矿石质量要求及价格:
1.矿石粒度:小于25mm的比例为90%以上,25-30mm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矿石质量:供应的铝矿石al203含量≥60%,
3.综合a/s=6.0,含硫量≤0.5%,水分≤8%。
4.基准价280元/吨,无特殊原因,如果甲方实际供矿量低于合同量的90%,则结算价格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下降5元/吨,附水超过8%,除扣除实际水份外,还按矿石净重扣罚5元/吨。
五、矿石购销单价:
矿石a/s以6.0为基准价,当合同期内供矿量≥4000吨时,单价为280元/吨,a/s每增0.1,单价增1元/吨。当矿石5.6≤a/s<6.0时,矿石a/s以6.0为基准价,a/s每减0.1,单价减1元/吨;当矿石5.3≤a/s<5.6时,矿石a/s以5.6为基准价,a/s?每减0.1,单价满2元/吨;在基准价基础上,a/s增加不限,但a/s减少不得低于5.3。
六、结算方式:
乙方所供矿石为一个结算批次。化验合格(质量要求符合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化验不合格,甲方有权不结算,不退货、不付运费、不支付货款及任何费用。化验结果以甲乙双方皆认同指定的化验中心所出示结果为准。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合同条款擅自变更,必须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否则履约方有权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违约方按上月(初始月按当月)总交易额的20%的违约金赔偿履约方。
八、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裁决。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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