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汉族,地址:广东省,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陈,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是原告母亲。
被告:潘,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汉族,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将对小孩抚养权变更至原告名下;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母亲与被告于XX年X月X日结婚,XX年X月X日生育原告,XX年X月X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但被告抚养小孩期间对小孩不管不问,赌博吸毒,还经常对小孩拳打脚踢,其不适合抚养小孩,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准许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洪山区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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