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问题及建议
作者:蒋琳 李万业
来源:《时代经贸》2013年第16期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正式的中文翻译为“ 人人贷”,主要是指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在收取一定费用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客户对象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将资金借出的客户,另一个是需要贷款的客户。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的金融模式。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P2P小额借贷逐渐由单一的线下模式,转变为线下线上并行,随之产生的就是P2P 网络借贷平台。 一、P2P借贷平台基本流程和经营模式 (一)基本流程
各网络借贷平台的运作不尽相同,但基本流程大致相同。第一步,参与网络借贷的人首先要在网站上进行注册;第二步,借款人决定借贷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身份证明 还需要提供详尽的个人财务状况说明,并向网站提出申请;第三步,平台对借款人进行审核;第四步,借款人在网站上发布借款信息,约定借款期限、最高年利率以及资金筹措期限,发出借款的邀约;第五步,有意放款的出借者用自有资金进行全额或部分投标,但投标年利率不能高于约定的最高值;第六步,在资金筹措期满后,如果投标资金总额达到或超过借款人的要求,则全额满足最低年利率资金中标;如果资金筹措期满仍未能集齐所需资金,该项借款计划流标。第七步,借款成功后,网站自动生成电子借条,借款人按每月还款方式向放款人还本付息。
(二)运作模式
当前网络借贷平台的运作模式,主要有无担保线上模式、有担保线上模式和线下模式三种。无担保线上模式以拍拍贷为代表,平台作为线上服务的居间人,属于单纯的网络中介,只负责制定交易规则和提供交易平台,不负责交易的成交以及贷后资金管理,不承担借款人违约带来的损失,对出借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有担保线上模式下,网贷公司不再是单纯的中介:一方面网贷公司对出借人的资金提供担保,另一方面也重视贷后资金的管理,同时扮演了担保人、联合追款人的复合中介角色;线下模式下的网贷公司多由传统的民间借贷发展而来,网络只是一种宣传渠道,旨在吸引出借人和借款人到公司洽谈业务。其特点是往往对借款人要求抵押,对出借人提供担保。这种模式下的贷款质量相对较好,风险较低,收益也相对更低,但存在演变为非法集资的风险。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二、身份模糊,监管不明
从其经营模式的灵活性看,P2P更像是一种可以随意组合的业务手段,它能把贷款流程拆分成数段,并重新组合;又能利用中介平台参与交易,成为金融中介,演变成其他金融业务。 一方面,目前法律法规对P2P平台的准入资质、信息披露、内部管理等均未作要求,P2P平台公司一般注册为电子商务、金融咨询类公司,但实质是在利用互联网开展借贷活动。如拍拍贷和宜信两家网站在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注册登记,经营范围是网络信息技术,但实质却在从事与金融相关的业务;另一方面,我国法律确保了民间借贷的组织形式及其合法性,除了对利率进行了限制外,借贷活动通过何种形式或者平台进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由于在形式上只是向资金借贷双方提供的一个交流平台,不属于金融机构,并没有按照纳入金融机构监管范围,而其实际从事的金融业务又不归属于工商、通信部门的管理职责,横跨IT行业和金融行业的特殊身份增加了确定其身份归属的困难,并由此产生监管空白。 三、存在隐患
(一)个人信息保护方面
考虑到平台运转的信任度,P2P平台要求借款人必须填写详细的个人乃至亲属的相关信息,其因此也具备了庞大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存在大面积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二)资金往来缺乏监控,逃避反洗钱监管
多数网络信贷平台是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形式来完成的资金周转,但也有些网络信贷平台是直接转入个人账户。通过支付宝转账,套用了支付宝的担保信用额度;通过个人账户划转资金,平台运营商的账户往往用作转账的中间账户,在某个时期平台滞留了大量资金。由于网络借贷中一般只要支付很少的会员费和认证费用就能成为借款人,而借贷合同基于双方意思自治,为可能的洗钱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而平台由于不是金融机构,没有像金融机构一样接受严格的反洗钱监管,增加了通过平台进行洗钱的风险。 (三)参与人数广泛、实际利率高,有非法集资和高利贷嫌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的规定。P2P借贷平台的利率超过4倍的规定,则有高利贷嫌疑;同时,一些平台名义是中介,实际上投资人与借款人并没有直接接触,投资方式、投资对象、投资时间全由平台控制,实际上形成投资人把资金支付给平台完全支配并获取利益的结果,涉嫌非法集资。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四、相关建议
(一)明确P2P借贷平台属性和法律地位。
加快立法步伐,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属性,从经营性质、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及范围、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从而确定P2P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将其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等行为明确区分,积极鼓励符合信贷行业发展的业务模式,并对风险无法防控的模式予以限制,将其发展纳入正常轨道。 (二)明确监管主体及监管职责。
P2P借贷平台模式的复杂性及跨区域性决定了对其监管应由多部门共同完成,且应依其不同业务类型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人民银行、银监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通信、网监部门等共同协作,各履其责,才能全面规范网络借贷平台的总体运作。目前,各部门在监管中所处地位和应负的职责还需尽快明确。此外,对P2P信贷,平台的线上和线下业务监管,也应采取不用措施,区别监管重点以达到监管效果。如:对线上业务的监管重点是主要针对信息透明度;对其线下涉及的担保、转债权、信托、理财等业务形式,也应区分类别进行管理。 (三)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透明度。
目前,在缺乏法律规制和外部监管的情况下,建议成立组织紧密的P2P自律协会,制定行业标准及准入门槛、明确社会责任及销售准则,主动提高透明度,赢得市场信任。 (四)创新P2P利率定价手段,防止高息投机行为。
目前,央行正在逐步放松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浮动空间,积极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可结合地区、行业、产业等实际情况,确定P2P平台合理的利率范围,建立监测和预警机制,规范P2P平台利率定价,遏制高利贷行为。
(五)研究制定配套措施,有效防范风险。
一是研究P2P借贷平台系统接入征信系统的可行性,最大限度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是管理平台资金的清算。有关部门可以考虑将平台往来的资金由第三方托管和划转,禁止将资金划入私人账户或平台账户,防止出现非法吸储等行为;三是制定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规则,将网络借贷纳入反洗钱监管,保证资金交易的安全性、合法性。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