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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1-03-24 来源:华佗小知识
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作用和效应,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推进农业集体规模经营,促进宝山区现代高效生态农业 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近日,宝山区出台了《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专项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支持方式和条件等作出规定. 根据该《办法》,宝山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人民币2700万元,其中,区财政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资金为600万元,支持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资金2100万元。凡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有关项目,由区、镇财政按7:3比例共同予以配套;凡支持农业规模经营的项目,由区、镇财政按6:4比例共同予以配套. 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主要用于:

一、用地补贴:农业企业按照有关政策,通过规范程序取得建设用地,用于建造加工厂房、生产车间、仓库场地、农业旅游休闲等生产、加工经营设施的,经申请认定后,由区、镇财政按承担比例给予用地补贴。

二、设施设备补贴:农业企业、集体农场、合作社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因达不到申报国家、市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条件,需要建设的生产性车间、仓库、场地等设施以及引进国内外先进的加工、包装、储藏、保鲜等设备,经申请认定后,由区、镇财政按承担比例,采取先建后补方式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40%的补贴。 三、贷款利息补贴:农业企业、集体农场、合作社产业化发展,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当年当期基准利率的90%,由区、镇财政按承担比例给予贴息。凡当年度的贷款,经申请认定后,在下一年度予以贷款利息补贴。

四、收购农产品补贴:农业企业、集体农场、合作社,与本区其他集体农场、合作社建立稳定长效的产销对接机制,实行订单式收购,年收购本区食用农产品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给予收购额2%以上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对收购本区食用农产品的经销配送单位,由区财政给予每吨40元的运输费补贴.凡已享受财政对收购有关食用农产品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本项补贴政策.对当年度的收购额和运输补贴费,经申请认定后,在下一年度予以补贴。

五、认证补贴:农业企业、集体农场、合作社的农产品,已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以及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经申请认定后,由区、镇财政按承担比例分别予以一次性补贴.对于带动本区农业生产发展,并被评为区级或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经申请认定后,由区、镇财政按承担比例予以一次性人民币奖励.

六、名优农产品补贴:农业企业、集体农场、合作社,培育或引进新品种,其产品获得区级以上名优农产品评定,本区推广面积在同类种养面积中达到10%以上,增加效益15%以上,经申请认定后,视情况由区、镇财政按承担比例予以一次性人民币10—50万元的补贴。

七、展销店、专柜补贴:农业企业、集体农场、合作社,在宝山或本市中心城区开设综合性宝山农产品展示展销店,统一销售全区农产品,由区财政补贴房租第一年90%、第二年80%、第三年70%(第一年最高房租补贴限额人民币30万元,以后两年最高房租补贴按其同比例限额);对于开设以销售本单位农产品为主的专卖店,由区财政补贴房租第一年70%、第二年60%、第三年50%(第一年最高房租补贴限额人民币7万元,以后两年最高房租补贴按其同比例限额);对在本市内卖场、超市、市场开设销售本单位农产品为主的专柜,视经营情况,由区财政给予人民币2万元的补贴,连续补贴三年。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经申请认定后,在下一年度予以补贴。 农业规模经营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土地流转费、本地农民工资和农场开办费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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