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计算方法为: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在职党员: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 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1.党员调资补发薪津后应补交党费。应按调整后工资规定的比例,从补发工资的月份起补交党费。
2.新党员应从上级党委批准其为预备党员之月开始交纳党费,共青团员入党,在预备期内,可以只交党费不交团费。
3.对领取病假工资和待聘人员中的党员,可按病假或待聘期间的实际收入按比例交纳党费。
4.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并报机关党工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5.关于离退休的老党员的党费。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的通知》(新党组通字〔2008〕33号)中已明确: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
离退休的老党员党费计算项目为:
(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国家规范性津贴补贴)×比例
注:原则上在职党员工资中不计入党费交纳基数的项目,离退休老党员同样不计入。如:艰苦边远地区补贴、原艰贴、知识分子补贴、知识分子书报费、交通费、医疗补贴、
离休干部护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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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纳税基数=应发工资总额+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教育基金-2000元(个税起征点)
纳税基数1-500元,按 5%计算纳税额;
纳税基数501-2000元,按10%-25元计算纳税额
纳税基数2001-5000元,按15%-125元计算纳税额
举例:某在职党员,2010年1月工资和津补贴如下:
职务工资510元,级别工资586元,应发工资总额1747元;住房公积金209元,医疗保险52元,教育基金12元;津贴补贴833元。
党费计算基数=510+586+833=1929元
个人所得税=1747+833-209-52-12-2000=307×5%=15.35元
月交纳党费=(1929-15.35)元×0.5%=9.57元
2010年4月起增加津贴补贴至1183元,党费为:
党费计算基数=510+586+1183=2279元
个人所得税=1747+1183-209-52-12-2000=(657×10%)-25元=40.7元
月交纳党费=(2279-40.7)元×0.5%=11.19元
该党员2010年1月至3月每月需补交党费1.62元,从2010年4月起每月交党费11.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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