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国公司外派人员同母公司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况及相关问题
1.公司分立,设立的子公司是独立法人还是依托母体的分支机构
前者应当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解除原公司的劳动关系;后者则不能解除关系(子公司依托母体没有独立的用人资格)
2、关于社保
先解除原劳动关系,之后携带相关材料和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新公司人事办理社保转接手续,注意看着点,别让社保出现中断一个月的情况,建议在新公司劳动保障登记证办理完毕后再建立劳动关系
3、关于工作年限的连续性
重点是看在和母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母公司是否支付了相应补偿,则可以视为解除关系,到新公司劳动年限连续性重新计算;如果没有支付补偿,则新公司应当接受原有的劳动年限连续关系
注意:在有些单位,单位分立子公司时,会以要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员工先辞职,由于辞职是劳动者单方面行为,这样公司可以不花一分钱就中断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而新公司则从头再接受劳动者和劳动关系,所以在变更劳动关系时,一定不要走辞职-新上岗路线,一定要原公司给予足够的补偿或书面确认连续劳动关系,最大程度保障职工利益
公司要通过与员工签订《变更劳动合同主体协议》来说明:
1、用工主体是现在的子公司,
2、社保等由分公司缴纳,
3、员工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而且,社保机构不要看劳动合同,就只要现在子公司出个证明,证明员工是在子公司工作就可以了。
二、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