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确定1名首席代表。
2、进行集体协商。经集体协商后,双方达成一致的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3、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审议通过。草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2/3以上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全体职工代表或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才能通过。
4、首席代表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5、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6、向全体人员公布。生效的集体合同,应当自生效之日起以适当的形式向全体人员公布。
一、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我国《劳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订立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这一规定明确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的处理有两个途径或者说是两条渠道。首先是争议双方要协商解决。如果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结束争执时,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可以说,我国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是以行政调解为基本手段。根据劳动部1994年12月所发《集体合同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处理程序包括:①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②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各选派代表3至10名,并指定1名首席代表参加。③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时,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进行。④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争议复杂或遇影响处理的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延期时,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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