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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的法律要件有哪些

2020-03-16 来源:华佗小知识

构成要件:

1、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所谓广告,是指面向大众的宣传活动,或以书面、言词,或登载报章、或张贴、或电视、广播等形式。

”这种广告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是向不特定的人为一般意思表示。

此处的不特定可以是无限制的,也可以是有限制的。

在范围有限的情况下,只要是向非特定的人为意思表示就仍为悬赏广告。

这比如,专以教师或学生为对象的悬赏广告。

另外,广告人发生悬赏广告后,如果出现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时,对其已发出的悬赏广告的效力并不生影响。

2、必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作给付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这里所指的一定行为在实践中表现多种多样。

如有遗失物拾得、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一定作品的完成等。

此处的行为也不仅限于积极的行为,消极行为在很多时候也能成为悬赏的标的,这比如一定时期内保持某种状态的行为。

一般来讲,广告人征集的这种行为对广告人来讲有无经济利益并不重要。

有些甚至是对广告人不利的行为亦可成为悬赏的标的。

这比如,某饭馆征集对其服务的批评的行为。

悬赏广告的目的,在于要求他人实施一定的行为。

因而,一些已经存在或偶然发生的事实并不能成为悬赏广告的标的。

这比如,对社会上身高最高的人承诺给予一定的给付之悬赏广告。

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这是悬赏广告的重要内容。

此处报酬的种类和数额并没有限制。

不单是财产上的利益,一些社会荣誉也可以成为报酬的内容。

对于财产性质的报酬,其标准完全依赖于广告人的自愿。

3、必须有一定行为的完成。

悬赏广告中报酬给付义务的发生,必须有广告所指定行为的完成。

在单独行为理论下,这是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发生的独立要件。

这里的指定行为中,如果包含有完成该项行为后的通告义务时,则只有在行为人为通告行为后该行为才被视为已完成。

没有此项义务的行为,在该行为于客观上完成时就视为悬赏广告已经发生效力,行为人于此时起取得报酬请求权。

4、一定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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