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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不能有什么样的

来源:华佗小知识

低保不能有什么各地方的要求不同。以襄樊市为例,低保不能有以下条件:

1、外地非农业户口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

2、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它渠道,且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

3、家中一年内购买并使用冰箱、空调、数码照相机、计算机、摄像机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4、家中拥有小汽车和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

5、家中安装电话且月话费总额超过当地低保标准30%的;

6、家庭成员拥有移动通讯工具,并在申请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使用的;

7、家中养有高级宠物的;

8、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的;

9、有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10、有高价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11、经常在营业性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12、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且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以上不接受就业安排的无业人员;

13、3年内建有私房或私有住房面积达到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且对外出租租金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4、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一次性开支2000元以上装修现有住房的;

一、符合低保的条件

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求。

3、家庭生活水平不能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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