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决不允许安排不会游泳的指战员在一线参与水域救援任务。二、决不允许安排无证人员驾驶救援舟船艇或潜水作业。三、决不允许水域情况不清盲目下水救援。四、决不允许穿着非专用救援救生衣下水救援。五、决不允许穿着灭火防护服执行水域救援任务,尽可能大限度地避免消防指战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法律依据:
《水域救援安全指导原则》
一、消防人员执行抢救水域灾害时,必须先行熟悉了解各种水域情形,依据水域特性、水流状况、待救者受溺受困情形、现场救援能量及运用携带必要的装备、器材,在安全快速且有效率的考量下,尽速进行救援工作。由于水域救援行动危险程度不少于其他灾害,所以在这般险恶的环境下进行救援勤务时,必须建构更完整的救灾安全管理机制,管理机制系由队员本身、各级带队官及指挥官(含安全官)共同负责建构之三层管理机制,同仁本身需具备基本水上救援能力外,还要有适当之救援器材与装备,再搭配熟练技术、良好团队默契,而安全官必须于救援前、中、后分别对于救灾环境之变化进行研判并给予指挥官建议,而指挥官必须于限有的信息下分析、判断,决策救援行动,以达成救援任务,而在水域救援行动中,救援者安全准则是永远不变且排在第一顺位。 
水域救援人员平时应扎实训练,培养好的体能以及各式救援技能,平时落实器材整备,任何救援行动切勿单独行动,并应先评估现场环境后拟定救援策略,才能有效快速完成救援任务。
本指导原则无法涵盖之特殊情况(非正常环境)下,现场人员应发挥其专业判断,综整人、事、时、地、物之整体情况,作最适时适切之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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