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行为异议的情形有哪些
1、执行行为异议的情形有四种,分别是:
(1)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必须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必须是案外人;
(2)必须向执行法院提出;
(3)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执行程序终结后,案外人再提出异议的,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4)执行异议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二、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怎样处理
1、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2、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3、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4、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异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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