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1、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上面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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