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主要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学习、工作、科研等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稳定的合法的社会状态。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2.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各种行为。
3.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单位不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4.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而故意为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散伍、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迹隐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姿掘厅,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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