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和《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庭前审查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第6项规定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一、民诉庭前审查有什么内容
1、在人民法院初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裁决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子提出贰言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检查。
经检查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决驳回申述:
裁决安排或许人民法院现已确认裁决协议有用的;当事人没有在裁决庭初次开庭前对裁决协议的效能提出贰言的;裁决协议契合裁决法第十六条规则且不具有裁决法第十七条规则景象的。
2、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述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辩论状。辩论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名字、性别、年纪、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居处、联系方法;法人或许别的安排的称号、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的名字、职务、联系方法。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辩论状之日起五日内将辩论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辩论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人民法院对决议受理的案子,应当在受理案子告诉书和应诉告诉书中向当事人奉告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许口头奉告。
4、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贰言的,应当在提交辩论状时期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贰言,应当检查。贰言建立的,裁决将案子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贰言不建立的,裁决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贰言,并应诉辩论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则的在外。
5、合议庭构成人员断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奉告当事人。
6、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查询时,应当向被查询人出示证件。查询笔录经被查询人检阅后,由被查询人、查询人签名或许盖章。
7、人民法院在必要时能够托付外地人民法院查询。托付查询,有必要提出清晰的项目和请求。受托付人民法院能够自动弥补查询。受托付人民法院收到托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结查询。因故不能完结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托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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