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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2020-05-22 来源:华佗小知识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一、在医疗纠纷诉讼的全过程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需要注意下列问题:一、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条件:1.有明确的被告。2.有明确的诉讼请求。3.有明确的损害后果。4.原被告双方确立了明确的医患关系。5.受诉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二、原告起诉时应当准备的材料:原告的身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证明;起诉状;医疗病历资料;损害后果的证明资料;原告发生各种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三、原告起诉时应当交纳的费用。四、原告的举证责任。五、被告的举证责任。六、证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途经。七、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形。八、诉讼时效。

二、债务举证责任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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