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审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电网设备的制造质量和运行可靠性,加强电力变压器(变压器)监造工作的力度,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设备材料监造作业规范》的相关要求,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适用于监理公司变压器驻厂监造组,监造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所指的变压器包括110kV及以上各类电压等级的变压器。
二.现场管理制度
第四条 监理公司对变压器监造进行统一管理。监造管理体系的实施涵盖业务管理、信息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保密工作、监造组业绩考核以及信息网站管理等方面。为规范驻厂监造工作,高效、有序开展驻厂监造业务,结合
标准化建设,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管理工作制度。
第五条 驻厂监造管理机构与监造组的责任与权利、工作方法和内容。
1.通过组织机构体系中的各方逐级落实监造项目;进行监造技术准备,组织驻厂监造组参加项目单位组织的必要设计联络会等技术交底活动;
2.明确项目单位对监造项目的监造要求,并备案设计联络会纪要,编写项目监造实施细则等。
3.监造组在实施监造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监造业务流程,每天填写监造日志,每周汇报周报,并上报周例会纪要,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即时汇报。
4.监理公司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监造现场管理工作;协调、处理设备质量控制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控制、监督,对监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与各相关单位进行协调。
第六条 监理公司负责提供现场监造工作必需的监造规范、技术标准、技术协议等文件;监督、检查、指导监造现场质量控制、生产进度及竣工验收;参与协调、处理有关变压器监造重大进度、质量问题,并将重要信息报送上级职能部门。
三. 签订监造合同制度
第七条 监造工作开始前,监理公司要与项目单位签定电力变压器监造合同。监造合同(包括技术协议等附件)中的技术指标是变压器监造质量控制工作的重要依据。变压器监造合同中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确保符合相关国标、行业和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 签定变压器监造合同应明确监造、验收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方式、内容等。
四. 监造程序管理制度
第九条 变压器监造现场管理是对供应商制造和生产过程中的技术工艺、产品质量、生产流程及供应商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和控制。现场监造基本程序如下:
1.在订货合同及技术规范中对产品监造具有明确要求的条款;
2.与项目单位和供应商签定《监造协议》,对监造工作的内容、范围、工作方式、组织、权力、责任等各方面提出详尽的约定;
3.与项目单位签定《监造委托合同》,对监造的内容、范围、工作方式、组织、权力、责任等各方面提出详尽的约
定。相关部分应与《监造协议》一致;
4.监造公司组织驻厂监造组,确认总监造师和各专业监造人员;
5.监造组驻厂后对供应商的相关资质(包括质量保证体系、特殊工种上岗证及仪器、仪表检定的有效期等)进行见证并记录;
6.参加设计联络会或取得其会议纪要;
7.根据监造协议和相关标准、导则及监造大纲的要求编制《监造实施细则》,并通过三方见面会进行确认;
8.驻厂监造组根据确认的《监造实施细则》开展监造工作;
9.监造人员熟悉工厂的工艺文件和设计图纸,及时和供应商指定的相关接口人员沟通;
10.通过文件见证收集并审阅原材料和组件、零部件的原制造厂质量保证书,合格证、检验报告等;
11.通过现场见证供应商的变压器制造工序,作好文字纪录,会签质量见证表;
12.通过现场见证供应商的生产工艺质量检验和出厂试验,纪录并会签见证表;
13.通过现场见证变压器的包装、发运准备、上车、出厂,记录并会签见证表;
14.必须每天记录工作日志;每周向主管的监理公司发“监造周报”,定期汇报工作进展;
15.及时通过监造工作联络单等汇报发生的问题,发生问题的原因、时间及处理过程,处理结果等。
16.接待项目单位和上级领导来厂检查、咨询、见证和参观考察,汇报现场监造情况,提供相关的汇报资料和文件;
第十条 变压器监造现场必须建立通畅的信息联系渠道。对设备监造过程中的监造月报、监造事件联络单等及时汇报上级职能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变压器监造现场必须按照供需合同的交货期及技术要求,对设备的质量,进度,安全性等进行监督,做好监造记录,编制监造简报并报送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变压器生产进度与合同交货期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或出现工期变更、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协调解决进度、质量问题。并将现场问题及处理结果报送上级职能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变压器出厂后,监造人员负责编制监造总结,经相关责任人审查、签字后付印并送交项目单位,监理公司需统一存档。
五. 出厂验收制度
第十四条 出厂验收主要包括对变压器外观、出厂试验、检验等项目的见证。
第十五条 制造完工后,由供应商通知出厂试验、检验的时间,并提前20天向驻厂监造组提供试验方案,监造组应通知项目单位等参加出厂试验见证。
第十六条 变压器出厂试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上级职能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变压器通过出厂验收后,参加出厂验收的相关单位与供应商共同签署出厂验收报告,确认验收结果。
六. 包装验收制度
第十八条 变压器验收后的包装运输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监造人员应核对实物与装箱单上的名称,数量是否相符,核对产品合格证书、铭牌是否与实物相符,对变压器外观进行全面检查,有无变形、残损、锈蚀等现象。
第二十条 供应商所供变压器资料内容包括:合格证、检验或试验报告、说明书、设备图纸、资料清单、装箱单等,
份数必须满足协议或合同中注明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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