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41号令)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此条不提供) (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十三)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二、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
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企业自行组织验收文件)、安全评价报告、变更申请书、许可证变更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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