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本合同项下拟转让的股权存在违反第五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甲方应当缴纳或补足出资、涤除权利负担,并承担相当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金额或其他第三方追索金额 30 %的违约金。
2.乙方延迟履行本合同第二条项下的义务,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未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数额 万分之五 的违约金。乙方延迟履行超过 日的,甲方、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丙方延迟履行本合同第三条项下的义务,每延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股权转让价款总额 万分之五 的违约金。丙方延迟履行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丙方支付签署延迟履行违约金,以及相当于股权转让价款总额 20 %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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