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加强仓库安全管理,保障生命财产免受危害,特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所有仓库及施工现场露天存放材料的管理。
3职责
是本细则的主管部门;各单位仓库保管员应接受并积极配合工程部的安全检查。
4管理要求
a)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
b)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公司级仓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柱距、梁距。每个库房必须规定储存限额。
c)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物品的露天堆垛应备有篷布。
d)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进行这些作业,事先必须经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调配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现场监护,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后,应当对现场认真进行检查,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e)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等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应当使用超过一百瓦以上的灯泡。灯头与物品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f)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库区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经总公司专职安全员批准。使用临时电线的时间不应当超过半个月,到期及时拆除。
g)库房、料场应当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设备附近,严禁堆放其它物品。
h)氧气、乙炔、油料等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并严格进出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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