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安置居民的根本利益,保障入住安全,规范各住户室内装饰装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之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禁止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禁止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禁止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六、凡违反上述五项装饰装修行为的,请自觉恢复原状。
七、凡违反上述五项装饰装修行为,且不自觉履行恢复义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先处罚,再整改,直至履行到位后方能按程序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特此通告
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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