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公路工程施工劳务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名称:体部位)
二、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年月
2.竣工日期:年月
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4.在施工中,若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损失,工期延误等,按建设单位对甲方的有关规定,并在对甲方实施后,甲方对乙方实施。
5.如在施工中,乙方未按照甲方及建设方的有关施工进度组织安排施工,造成建设方对甲方工期延误进行罚款,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割,并按所罚费用的双倍对乙方进行罚款。
三、劳务质量:
1.乙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国家及有关部门现行技术规范及建设单位要求施工。
2.乙方必须服从监理和甲方现场人员的质量管理。
3.全部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4.由于乙方原因未达到上述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甲方不予验工,并有权责令其返工,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直至达到质量要求标准,返工费用及违约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建设单位对乙方承担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罚款,甲方将按所罚费用的双倍对乙方进行罚款。
四、安全施工与检查
1.乙方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格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及标准进行施工,保证施工安全。
2.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必须服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指令和安全管理,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在施工中,若乙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由乙方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及第三者责任事故,责任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五、安全防护
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或跨越交通要道施工时,应按规定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
2.乙方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及其他保护用品)、由乙方提出使用计划,甲方负责供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材料供应
1.本劳务承包所用主要材料(含钢材、水泥、水泥砼、沥青砼、炸药等)由甲方供应,其它材料由乙方自购、自行运输、保管,损坏丢失责任自负。
2.劳务承包如需用其他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所有材料必须满足设计标准和质量要求,并向甲方提交材料合格证(原件),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负责。
3.材料价款结算:乙方向甲方领用的定额消耗量内的劳务承包使用主要材料,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单价计算材料费,从劳务进度款中扣回。
七、设计变更、隐蔽工程
设计变更、隐蔽工程施工中,设计图纸与现场地质不符,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未经同意不得进行施工。隐蔽工程检查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质检工程师,未经甲方质检工程师签认,不得进行隐蔽工程施工,否则重做,检查及返工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八、劳务费拔付
1.本工程不实行预付款,首月施工费用由劳务方垫资。
2.验工计价与工程进度款拔付:
①验工计价:本劳务验工由双方有关负责人在现场对设计图纸范围内已完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对质量合格者予以验收计量。每月月末由乙方提交工程数量,再由甲方工程质检部审核,合同部按审核资料和协议单价进行验工计价,经甲方负责人签字后验工计价成立。
②工程进度款拔付:每月验工计价成立后,甲方从验工计价中扣回垫付的材料款及其他协议约定的费用,并滞留验工计价总额的20%作为工程质保金后,剩余款项即为应付的工程进度款。
③若建设单位因各种因素造成的工程款拖欠、暂无法支付时,甲、乙双方应共同承担风险。
九、甲方责任(根据协商应承担的责任):
1.负责施工图审查,技术交底和现场交付。
2.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部指挥和协调,负责施工技术、施工工艺、安全质量标准和措施的制定并监督乙方实施。
3.负责定期实施复核测量,日常施工测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4.负责设计变更的数量计算和技术交底,所有设计变更一律以书面形式通知书乙方,作为增减工程数量和工程价款依据,任何口头形式的变更一律无效。
5.甲方加强现场管理,负责对工程进度、质量、隐蔽工程检查、验收、代办签证,处理应由甲方处理的施工事宜。
6.协助乙方进行事故抢险。
7.按时交纳工程营业税。
十、乙方责任(根据协商应承担的责任):
1.技术交底后15天内编制出实施性施工方案报甲方,正式开工前5天将开工报告送甲方审批,竣工后5天内将竣工报告送甲方,申请工程验收。
2.每月25日前向甲方报送下月生产、物资计划,每季度末25日前向甲方报送下季度生产、物资计划。
3.如期上报工程所需施工劳力和机具设备,并将投入主要技术人员和机具填报给甲方。
4.制定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安全生产管理和工期保障措施。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正确施工,发现设计与实际不符时,应及时报告甲方处理。
5.按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做好施工资料积累,正确填报各种表证。
6.乙方必须承担甲方对建设单位的义务及承包风险。
7.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除营业税外的其他税金。
8.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配合甲方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检查、验收、代办签证,处理应由乙方处理其他事宜。
9、乙方一定确保向农民工及时发放工资。如因工资问题引起不良后果,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由乙方承担。
10.乙方给甲方造成声誉影响的,应积极挽回影响,否则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元的罚款。
11.乙方法定代表:
12.乙方驻工地全权代表:以上代表更换时需提前5天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工地全权代表每月在工地现场不得少于20天,如低于20天,按每一天罚款 元 计算。
13.乙方应管理好自己员工,经常进行民风民俗教育,不得与外界发生纠纷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否则后果自负。
14.乙方应做好劳务工管理工作,所有劳务工必须登记造册,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报甲方备案,协助办理当地政府要求的各项证件,劳务工工资由乙方造表,甲方核实后据表代为发放;
15.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为保证顺利通过行业及业主对甲方信誉评价工作的布置的一切任务;
16.乙方不得将施工任务进行转包或分包,乙方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的纠纷与甲方无关,均由乙方自行解决、责任自负。
17.无条件接受甲方工作安排和工作量的调整。
十一、竣工验收与结算
1.竣工验收:乙方完成了协议中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并按规定标准交齐了应交的施工资料,现场清理完毕,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书面竣工验收报告,甲方收到报告后尽快组织人员进行工程初验,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及时进行修补,直至全部合格。
2.竣工结算:初验合格后,乙方应按协议规定向甲方报送结算报告,经甲方审查并扣回所有垫付款、设备料具租金及按验工计价总额的设备料具租金及按验收计价总额的20%提取质保金后为乙方应得的工程结算款,经甲方负责人审批签字后结算成立。
十二、工程保修
1.本工程乙方执行国家工程质量终身制,必须承担工程质量保证制。
2.质量保修金金额原则上为本工程验工计价总额的10%(以建设单位收取质保金额为准)。
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发出的修理通知之日起5日内派人到现场进行修理,否则,甲方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费用由乙方交付。
十三、违约责任及奖罚
1.履约保证金的交纳:
乙方在达成本协议初步意向时需向甲方交纳 元人民币,作为合同履约金。
2.履约保证金的扣除:
①乙方如与甲方达成初步意向后,不与甲方签订合同,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交纳 元人民币。
②乙方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擅自退场或转包分包,甲方有权没收全部履约金。
③乙方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甲方发出三次整改通知,仍未整改,甲方有权勒令乙方退场并没收全部履约金。
④乙方在本工程施工期间,若建设方责令其退场,甲方有权没收全部履约金。
3.履约金的返还:乙方在本工程全部完工退场后,甲方返还乙方全部履约金的50%;当交工验收完毕后,返还剩余的50%履约金。
4.建设单位或甲方上级命令本工程停工或另有安排,不能算违约,按实际完成有效工程数量进行验工结算。
5.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返工,工期相应顺延。
十四、合同纠纷解决的约定
在本合同出现纠纷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解决纠纷的机构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十五、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并经工程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十六、补充条款
十七、合同附件
1.本合同自双方共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不完善之处,以双方协商增订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之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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