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上海市、湖北省武汉市、广东省广州市设立四家分支机构的申请》(中证〔20xx〕486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xx〕17 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崇明县、湖北省武汉市、广东省广州市各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具体情况如附表所示。
二、你公司应当依法依规为新设分支机构配备人员,健全完善制度、业务设施和信息系统。
三、你公司应当自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设立及工商登记事宜,并持上述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批复复印件到我局申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逾期未完成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四、分支机构设立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局。
河南证监局
20xx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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