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朱新连
承租方:肖新超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愿意将位于大理石厂的商品房租赁给乙方使用,现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时间:从20xx年10月27日起至20xx年10月26日止。
二、房屋租金及支付标准:每月租金为柒佰元整,每季度为贰仟壹佰元整,按季度提前一个月交付下季房租。甲方收取乙方房屋押金叁仟元整。
三、合同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将该房屋转给他三方,若有特殊情况,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转租。
四、现甲方房内设施设备有:热水器1个,液化气灶1套、冰箱1台、全自动洗衣机1台,空调1台,木凳7条,桌子4个,床3张,立体镜1块,电视机(平板)1台,衣柜1个、衣架1个、鞋柜1个,共12个项目。乙方应爱惜使用,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五、租赁期内所产生的水、电及下水道疏通等费用概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如中途退租,押金不予退还。
七、如甲方房屋遇国家征收等特殊情况须收回,应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
八、乙方租赁期满,确保房屋构造完好、设施设备无损坏、水电等费用全部交清时,甲方将该笔房屋押金退还乙方。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
联系电话: 乙方签字: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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