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16项有关直销规定!
1月9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该《决定》共调整了16项有关规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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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8条指明对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等十一个自贸区自由贸易试验区执行《直销管理条例》进行了暂时调整,“暂时停止实施外国投资者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的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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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5年公布的《直销管理条例》,对申请成为直销企业有严格的资质要求,其中之一就是要求申请成为直销企业的投资者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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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9日,国务院发文对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执行《直销管理条例》进行暂时调整。“暂时停止实施外国投资者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的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与之不同的是,这次调整实施范围由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扩大至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等十一个自贸区自由贸易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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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直销新政不断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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