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工程项目本工程全部项目的施工由乙方负责。二、工程承包形式以轻工形式承包。三、工程质量本工程为合格工程,乙方严格按施工规范和图纸进行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关。因施工质量造成返工,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对乙方_______-_______元/次的罚款。四、工程日期:自开工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付使用。五、材料管理本工程中主要材料有甲方购进。乙方负责验收和监督材料的质量、数量、单价及材料购进后的保管、使用。以甲乙双方签字的收料单依据施工定额进行工程结算。材料保管乙方要严格管理,出库、领料要有专人负责。严禁丢失和浪费。进入工地后,场内材料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管理不善,交付乙方入库后,如有丢失、浪费和超预算使用,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六、机械管理工程中所有机械及脚手架、模板、起重设备由乙方负责。七、结算方式本工程依据定额,按工程进度和实际工程量,对人工费、机械费、脚手架、模板、土建项目的水电费进行结算,按甲方支付能力进行付款。乙方发生费用的_______%为质保金,质保期满_______年后全部付清。八、费用提取土建工程按乙方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取企业管理费_______%,人工费按实际工程量每工日取_______元,利润按乙方实际发生的费用取三级,税金按乙方实际发生费用取费。机械费、模板费等执行费用定额。九、水、电费由乙方负责向当地供电部门进行结算。十、安全责任乙方一定注意施工安全,按规范施工避免一切事故的发生,对于施工中出现的一切大小事故,均有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一切责任(另签安全责任书)。十一、其它起重设备的使用费依据定额结算(包括设备的进出场运输费用、安拆费用及设备基础的钢筋混凝土浇筑)。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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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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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中标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 _******___ _______ 工程地点:_ 工程内容:__ #楼的土建、安装工程__ 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2001年第38-3号_____ 资金来源:_____自筹100% 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施工图中的全部土建、水、电安装_施工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以开工报告甲方认可为准 _______ 竣工日期:_开工令之日起 个日历天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 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合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本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形式。 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价款合同,按中标报价及中标综合单价__方式确定。金额(大写): 万元整 (人民币),¥: 万元合同签订后,合同价款不作任何调整(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以及一方认可另一方的书面承诺除外)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会审纪要、会议纪要、变更等书面协议以及一方认可另一方的书面承诺或文件(承诺文件当对方在7天内,没有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作对方已经完全认可承诺书内容)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8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经双方签字盖章后___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1)变更联系单、双方洽谈的纪要和补充协议;(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中标通知书;(6)招标文件及附件;(7)投标文件及其附件;(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图纸;(10)工程量清单;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会审纪要、会议纪要变更等书面协议以及一方认可另一方的书面承诺或文件(承诺文件当对方在7天对,没有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作对方已经完全认可承诺书内容)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使用汉语。3.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4)其他国家、浙江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 3.3 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国家及浙江省相关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由承包人自行提供上述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协商确定。 4. 图纸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10天提供图纸8 套(其中3份施工图作为竣工资料)。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本工程由 实施监理。 职务:_ 总监理工程师___ 姓名:__ 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负责工程质量、进度的全过程控制,参与工程成本控制,协调各相关方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 工程变更必须征得发包人和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涉及成本变更的现场签证必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方能下达变更指令。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 __ 职务: 工 程 师 职权:_负责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协调与工程变更。本工程由安吉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质监。 7. 项目经理承包人驻工地代表: 职务: 项目经理施工期间,项目经理需要其他驻工地代表代理接受指令,承包人授权在 ( )人作为本项目项目经理的代理人,代理人代表项目经理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其签名均视为有效。 8.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前完成场地“三通一平”工作,并向承包人移交本工程建设范围的用地。(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用电:场地内现设有400KV变压器1台,配电房设有总电表。出电表后接线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架杆、接线或分表费用由承包人自理。施工用水:现场地内设有DN100给水总管1根,配有施工用水总表和接口。表后接管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接管或分表费用由承包人自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将供电、供水线路转供他用。 (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现已开通(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通知发出前提供。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通知发出前提供。需承包人办理但由发包人代办的各种证件、手续所需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并在首期工程预付款中扣除。(6)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一周内(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一周内(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周围建筑物及地下管线资料,承包人根据工程情况和发包人要求编制可靠的保护措施负责保护,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在初验合格基础上,发包人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9. 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个分部工程施工前15天向发包人提供该分部工程的详细进度计划;发包人应在一周内审核完毕。每月25日向发包人提供工程形象进度月报表和下月形象进度计划。(3) 承担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以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投标总价的2%。已含在中标合同总价内。并应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准挪作它用。 (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现场办公室两间,配备必要的办公桌椅(供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使用),配备必要的防暑设施,所需费用和管理过程发生水费电费均需在投标总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增加费用。 (5) 需承包人办理与施工有关的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承担费用:按照安吉县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承包人应抓好防治施工场地的粉尘、污水、噪声及场地外由于运输而引起的路面污染等。(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工程未交付发包人前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安吉县建筑工地文明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施工场地内清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或小区内各承包人按工程量分摊)。(10) 承包人全权委托发包人分包的分项工程:铝合金(塑钢)门窗工程、铝合金栏杆、铝合金百页等材料为铝合金(塑钢)的分项工程,外墙花岗岩贴面工程(基层除外),外墙涂料、单元门和信报箱工程。施工配合费(即现场经费)按分包分项工程中标合同价款的3%计取。配合内容包括:承包人无偿提供分包承包人施工所需的脚手架,垂直运输,水源、电源接入,材料堆放场地等,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阳台铝合金栏杆等分包工程施工时的尺寸位置技术交底,弹线及成品保护等。(11) 对影响使用功能、观感以及设计缺陷问题,双方都有责任事先提出,通过规定程序以予完善,双方对任何一起变更不应产生抵触情绪。施工前,承包人应仔细检阅施工图。在施工图会审阶段和施工前未及时发现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不同专业施工图不符、标高、尺寸矛盾等设计问题所造成事后返工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承、发包人各承担返工费用50%。相应的返工费用计算方法:①+②。(①:按原设计文件算至返工前形象进度的返工部位实际工程费用。②:返工过程中发生的凿除、清理等人工费用。零星人工工日套用《浙江省房屋修缮定额》,人工单价按投标书中零星工作项目表中的人工单价计算。(12) 广电、电信、网通、煤气、智能化等相关配套单位室内管线、楼层套管及线盒预埋固定后,承包人负责完成所有配套管线、线盒预埋、煤气管道与楼层套管间的封堵等修补工作。承包人按0.50元/M2建筑面积计取本工程上述项目的修补费用(含修补材料费),不作调整,并且不再计取总包配合费。(13) 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确保投标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主要人员落实到位。若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班子主要人员未按合同要求到位,或不按规定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引起的所有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项目经理时,必须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上报发包人,经同意后方能更换,并及时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14)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抓好文明施工,搞好标化管理,施工现场分隔围墙及临时设施必须按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要求搭设,搭设位置需和施工组织设计吻合;建立和健全施工安全体系。以上费用已包含在工程总造价内;在施工期间,发包人若有其它与本项目无关的零星工程需要委托承包人完成,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积极落实完成,发生费用:人工费按中标书的人工综合单价结算;材料、机械费和保洁清运费按发生时点当地市场价格在施工前双方约定。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工程工期及进度:工期为 日历天(总工期已考虑春节、国定节假日和雨季施工对实际施工的影响。)计划开工时间为2008年 月 日,单体工程竣工时间为2009年 月 日。工程竣工后要求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竣工备案资料必须在10天内完成,国定节假日相应顺延。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施工前一周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按实调整后的可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一式二份。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一周内 13. 工期延误(顺延时间以监理、发包人签证单为准)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a) 工程地质与地质成果报告差异较大,需调整施工方案而影响工期时;b)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累计超过8小时,停电累计超过12小时或在6:00至21:00间单日累计停电超过8小时;四、质量与验收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中间验收部位: a) ±0.000以下结构;b)主体结构完成后。五、安全施工 按通用条款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 合同价款及调整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单价的总价合同__方式确定。 承包人已充分了解本工程所在地运输市场行情及相关规定,本工程商务标报价中应包括所有非实物形态费用和税金。本工程合同价款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扣除优惠承诺。本工程合同价款是完成本合同所明确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承包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总价均包括了为实施和全面完成合同任务所需的直接费、间接费、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及监理工程师按抽检频率或认可为需要的抽检所需的一切检查)试验测试、室内空气环境检测、安装、缺陷修复、施工前现有场地尚有存在的场地平整、土方开挖时塌方重挖、地表、地坑积水抽干、管理费、保险(工程险除外),税费、利润、现场经费、施工用水电费(含)差价和缺陷维护和按规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工程决算审计咨询费等所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中标人投标报价中所报措施费均已包括安全生产、方明施工、雨季排水、湿土排水、土方开挖或土方外运以及施工用所需铺设的施工便道、可能出现的样板区和样板房提前施工增加费等为全面履行合同任务按要求或为提高工程质量、减少工程质量通病、加快施工进度等所需投入的全部费用(其中安全生产、方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若有漏项视同中标人自愿放弃,不再另行增加费用。承包人的优惠承诺适用于投标文件中的每一个子项。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除以下情况外,施工期间合同价款不作任何调整。a) 当变更采用商品混凝土时,合同价款可按普通混凝土中标综合单价价差与商品混凝土使用期间的平均单价的价差×清单工程量进行调差(其中水泥、黄砂、石子在上述调差时已作调整,不再另行调差)。b)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它变更联系单、签证单、双方达成补充协议或一方认可另一方的书面承诺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部分均在项目决算阶段统一结算;c) 施工过程中出现投标工程量清单中不包括的新增子项时,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单价计算确定;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套用《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03定额》,人工、机械的含量和单价均不变,材料含量为所套定额含量,材料单价按中标文件所报单价计算;中标文件中无单价的材料均需经发包人对材料的质量、品种、产地等认可,并对原材料单价按照(原材料出厂到场单价+采保费)的原则进行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取费基础为人工费加机械费,取费标准按取费定额的中值计取。d) 变更实际引起的量价变化,按变更前涉及到该项目的单体工程实际形象节点和变更时点已造成的返工事实,按本合同9.1-(11) 款和23.3款约定执行;变更是否引起工期延长,按该起变更实际施工是否改变投标文件中该单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路径来确定,具体为视该变更内容为单项工程时(完成至竣工状态),按原投标文件企业水平所需时间,大于该单体工程变更时点起至单体工程竣工时点的施工组织设计中主要路径所需的时间时,视为已经改变主要路径,则延长工期为上述时间差值;若小于或等于该单体工程变更时点起至单体工程竣工时点的施工组织设计中主要路径所需的时间时,视为未改变主要路径,工期不能延长。 25. 工程量确认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在承包人提交工程款请款报告前一周。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承包人必须提供专用银行帐号,承包人应凭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的建安发票到发包人财务部办理工程款支取手续。发包人以汇款方式将工程款分期汇至该专用帐号。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支付进度款的形象进度节点依次为:±0.000完成;+5.170完成;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完成;内外墙粉刷、面砖完成;内外墙涂料全部完成、全部脚手架清出现场、大型机械设备出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九款要求完成竣工、决算资料上交建设主管部门完成审核承包人的工程竣工备案资料;具体每期支付金额详见附表(9)各付款节点的进度款按已完工程量的工程造价的80%支付,当期实际发生水电费(含损耗)、甲供材料款以及其他应扣款相应扣除;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九款要求完成竣工、决算资料上交,工程款由发包人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工程造价的85%;剩余工程款在竣工决算审计确认后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内支付至决算造价的95%,预留决算造价5%的保修金的返还方式详见房屋保修合同。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电缆分线箱、户控箱、电表、电表箱、水表、水表箱。参见甲供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1)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发包人指定产品:钢材、水泥、外墙面砖、户门、汽车库门。电线、开关、插座、给水管、排水管。参见甲方指定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2)除上述发包人指定产品和甲供材料以外,其他材料均由承包人自由采购,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质量标准。材料单价按中标文件所报单价计算。中标文件中无单价的材料均需经发包人对材料的质量、品种、产地、价格等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按规定需复试检测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送检,并承担检测费用。八、工程变更施工过程中,项目所有的工程变更联系单、签证单均需发包人、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代理人)和工程监理单位三方(以下简称三方)签证盖章方能生效。 施工内容变更时,双方应在施工前对变更内容按规定程序和格式进行签证。承包人签收变更联系单即表示同意按变更内容施工, 承包人应及时按规定时间上报工程量(价)确认单。若承包人上报工程量(价)确认单后,监理和发包人未能按规定时间审核签复的,承包人可不实施变更内容,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若承包人收到变更联系单后未及时上报工程量(价)确认单或未按要求实施变更时,承包人不得进行调整部位的下道工序施工,所引起的工期延误和相关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九、竣工验收与结算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承包人应上交档案馆符合其要求的工程竣工资料1份,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应将整理成册并符合发包人归档要求的工程竣工资料一式二份交给发包人。2. 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承包人应将整理成册并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工程决算资料一式二份交给发包人。3. 发包人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工程决算资料后十二个月内完成工程决算审计。承包人应委托符合要求的决算对帐人将全套完整的工程决算资料审核并整理装订成册,确认正确无误并无资料缺项后,经项目经理、决算对帐人签字,公司盖章后报送建设单位复核,复核无误后。发包人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计,咨询费用按浙价服(2001)262号文标准由发包人代扣代付。如发包人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工程决算资料后三个月内尚未送审时,则以承包人上报的工程决算造价作为项目最终决算造价;如承包人收到审计定案初稿后三个月内未提出书面合理意见时,则以审计定案初稿审定的决算造价作为项目最终审定造价。承包人接到对帐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咨询公司进行对帐。为提高审计效率,双方约定,工程对帐时,承包人委托的符合要求的决算对帐人和审计人员对已经认可的工程量应逐页确认,待工程量全部确认后,项目经理应在上述已确认的决算书汇总表上签字,并注明仅对该工程决算书中已经决算对帐人确认的工程量表示完全认可,不作任何调整。随后审计人员按规定进行套价,初稿出具后送审价中心(建设单位)、承包人复核,复核时,承包人、咨询公司对其双方已确认的工程量不能再作调整,但审价中心(建设单位)有权对错误部分要求咨询公司进行调整。三方确认套价无误后,由咨询公司出具定案表各方签章。4. 甲供材料决算时,发包人按实际供应材料单价和实际领用数量,按“甲供材料决算办法”与承包人结算。如甲供材料暂定单价与实际供货单价存在价差时,以实际供货单价进入决算,工程结算时,应调整价差部分的税金,承包人应提供发包人与决算金额等额的建安发票。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及方法:双方任何原因中止本合同,违约方均应按本工程合同总造价的3%支付对方违约金。本项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中须明确项目施工的关键路径,由发包人原因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长的,按实际发生凭签证单延长所属单体工程的施工工期,未涉及到的单体工程不得延长施工工期。项目施工工期为最先开工单体的开工时间至最迟一幢单体工程竣工时间之间的日历天数。本项目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相应损失与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和人员误工、机械租金、财务成本等相应损失视为程度相同,可按天数相互抵扣,不能抵扣部分每天按决算总造价的万分之二点五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承包人应在合同工期到期后十五天内将所有临时设施和机械设备撤离现场,若十五天内未能撤离现场,并且给发包人后续工作带来影响的,经发包人书面通知三天内仍不撤离的,双方约定,对存留的所有临时设施和机械设备视同无主物,由发包方处理,处理费用按市场行情实际发生额在项目工程尾款中扣除。如因承包人原因影响到发包人向第三方的交付使用时造成发包人损失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若合同工期到期但项目还未完工时,发包方需进行后续配套市政等工程施工的,承包人对影响后续工程施工的所有临时设施和机械设备应无条件移位或撤离,经发包人书面通知三天内仍不移位或撤离的,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的每天按决算总造价的万分之五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承包人违约时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方法:1、工程质量验收达不到合格工程,承包人应无条件返修至合格,并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或在结算阶段扣除5%决算造价作为违约金。因发包人分包项目不合格造成工程总体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免责。2、发包人未按投标文件组织文明施工的,扣除履约保证金的20%。3、因施工原因的渗漏在竣工交付一年内累计发生3次/万平方米、两年内累计发生6次/万平方米以上时,均视作质量违约,承包人无条件返修合格,并扣除当期返还保修金的50%作为违约金。 37. 争议 37.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约定向_**市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争议的解决程序为:协商、调解、仲载。 40. 保险 本工程按规定必须参加投保,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相应保险并承担全额保费。41. 担保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一周内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保证金额为合同价款的3%。履约保证可以采用现金或银行保函方式。合同正常履约后一周内,发包人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或银行保函 。 46. 合同份数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承发包人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7. 补充条款1.本项目土方考虑场内平衡,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基槽开挖时,乙方应确保基槽开挖安全,开挖工作面在土方综合单价中已考虑,实际不符时不作调整(地质情况特殊时需现场签证的除外)。2.因面砖模数引起的门窗洞口与面砖粘贴的位置偏移,承包人应在房屋主体施工前预先考虑,发包人不对面砖粘贴过程中由此引起的墙体凿除或单侧粉刷加厚作补偿。原设计涂料外墙变更为面砖时除外。3.在工程收尾阶段,承包人确需使用已建成小区永久性道路作为施工场地的,施工前需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才可施工,并且不能对小区道路造成任何影响。如果造成影响,承包人须承担该区域道路伸缩缝之间整段返工的所有费用。擅自施工并造成影响的,除须承担以上返工费用外,另处¥1000(元/起)使用费。4.材料价格的调整: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格[除钢筋、水泥、黄沙、碎石、红砖、户内电线六大材料在施工期间(开工确认日之后30日至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或开工之前三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的竣工日期前60日之间的日历天)的平均信息单价与投标时的信息单价差额在±4%以上时,超过±4%以上的差额部分由发包人等额支付或扣回。]不作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滞后引起的材料涨价因素不作调整。5.本项目外墙粉刷须采取掺入杜拉纤维等防裂措施;所有填充墙与结构梁柱交界处、后浇带等容易产生裂缝部位均须采取钢丝网加固等防裂、防脱落措施;所有混凝土构件在粉刷前均须采用界面剂。为确保不同面材衔接观感和谐,要求采用10mm或20mm塑料线条分隔(特殊说明除外)。本项目为有效防止房屋质量通病的出现,施工时应严格按《房屋渗漏通病施工过程的预防及治理要求》执行。以上费用均已计入技术措施费,不作任何调整。6. 项目每幢单体工程必须同时开工,承包人在投标时需综合考虑。7. 为确保混凝土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该项目所采用混凝土需集中搅拌,承包人在投标时需综合考虑,费用不另行增加。8.为配合甲方更好地做好售后服务,甲方遇到已交付小区住户质量投诉需要乙方帮助处理时,乙方应积极安排一名维修技术人员,与发包方工程技术人员一起分析问题原因,并积极完成甲方指定的维修任务(与住户联系、协调工作由发包方和物业公司负责),同时,该维修人员由乙方管理,尽可能确保一次性修复完成,若已维修地方出现多次相同质量投诉,乙方应及时派技术人员以予修复,并承担每次修复费用的20%。若工作量较大时,乙方应积极组织其他相关专业人员配合甲方工作,所发生的材料、机械和人工单价,按乙方决标清单所明确的单价结算,工程量在每起完工后,按实际发生由甲方工程技术人员、物业公司管理人员和乙方管理人员共同签证。发生费用以单列形式计入工程总造价。9. 阳台栏杆安装或女儿墙顶部安装金属构件时,由于施工班组不同,容易引起施工顺序和管理措施的不统一,对成品、半成品构件的破坏非常严重,最终影响房屋观感质量。为有效保证不同施工班组的有序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综合其它项目的成功经验,本工程上述部位的施工应按要求步骤施工,步骤实施由乙方把关。否则,由此情况造成各相关单位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建设单位将不作任何补偿。10.承包方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综合报价书需同时提供光盘(Excel)电子文件。切记工程量清单内容及子项排序不得修改。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施工合同简易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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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以下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二、工程地点:三、工程内容: 四、承包形式:第二条 工程期限 一、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二、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1、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停水停电2天以上;2、因台风暴雨飓风等不可抗力的因素;3、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其他因素而延误工期。三、因乙方原因造成施工延迟的,不得请求顺延工期。 第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及付款方式(是不是有付预付款或进度款的时候乙方开不了票?)双方同意按下述第 方式支付本合同价款,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正式发票。第一种方式:本合同实行固定总价,经甲乙双方核定按本工程合同 1包干价为 元人民币(大写: )。任何政策性因素和市场因素均不调整包干价。1、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支付 元工程款;2、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 元工程款;3、余款 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第二种方式:本合同实行按实结算,双方使用晨曦软件,依据最新现行定额计价规范和施工期(或材料定购期)的信息价(信息价不明确的以甲方确认材料价为准)进行计算,计算后的总价下浮 %作为本合同的结算价款。1、甲方于 支付 元;2、乙方施工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决算书,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留5%做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3、工程量及价格签证,签证单都必须有甲方现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第四条 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和采购一、工程材料、设备由乙方采购。(是否都是包工包料?)二、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和试验报告才能用于工程,甲方认为乙方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乙方应按要求提供复验报告。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复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退货处理,其复验费和退货损失由乙方承担。(材料进场是不是要甲方确认?)第五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一、甲方签字认定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乙方不得擅自修改。二、甲方因使用功能提出的变更内容,为不影响施工进度,乙方应先行实施,并及时做好现场签证。三、设计变更增减数应以甲方代表签证单为依据,工程采用包干价,对增减部份的工程款由甲乙双方协商确认。第六条 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一、工程具备隐蔽条件,乙方先进行自检,并在隐蔽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合格,甲方现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予以整改后再交由甲方重新验收。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含竣工图、隐蔽工程签证和现场签证单及保修书等)。 验收合格的,双方进行交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及时返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返工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第七条 安全施工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八条 质量保修一、本工程保修期限为 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算。二、在免费保修期内,乙方应保证通讯畅通,令甲方能够随时同乙方取得联系。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 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及时处理。如乙方更换保修人员或联系电话,应及时通知甲方。若因乙方通讯不畅或故意不接,拖延推诿,甲方将视为乙方放弃保修责任,有权自行解决,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并加收10%的劳务费。乙方保修联系电话: ;乙方保修联系人: 。第九条 违约责任(乙方擅自修改图纸的违约责任,甲方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均无)一、乙方未能按时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按工程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无故延期15日以上视为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二、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视为乙方严重违约,视情节轻重乙方应按工程款的10-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可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此外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可否作为解除合同条件?)三、协议一方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违约方应按工程款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第十条 纠纷解决办法 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如协商无法解决,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 附 则一、甲方代表为 ,乙方代表为 。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甲方: 乙方:代表: 代表:户名:开户银行:帐 号:年_____月_____日 年_____月_____日
简易工程施工合同范文
合同编号: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签约时间:签约地点:为了保证________施工质量,如期完成施工任务,达到双方互惠互利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双方友好协商,就本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二、建筑面积(工程形式):____________三、施工地点:________________四、工期:1、开工:____年__月__日;2、竣工:____年__月__日;3、合同工期总共历时____天。五、承包形式:________六、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七、工程价款:共计人民币元。八、付款方式:本合同生效后支付合同款项的__%,计____元;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价款的__%,计____元;质保金___元,质保期满后支付。九、质保期:____年。十、双方的责任义务1、发包方的责任义务①为承包方提供良好施工场地、道路、水、电源,满足开工条件。解决施工中需要发包方协调解决的四邻关系及纠纷;②监督管理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材料质量、督促工程进度;③给承包方提供施工图纸、坐标点、标高点;④按时给承包方拨付款项和进行验收、结算;2、承包方的责任义务①按发包方要求及图纸要求进行施工;②如期完成施工任务;③接受发包方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标准要求;④负责发包方提供料物及设备的保护;⑤教育施工人员爱护甲方的材物,不得偷窃和损坏;⑥承担施工中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及费用;十一、其他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保修期满。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未果,提交山东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发包方:承包方: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合同编号:_________发包方: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承包方: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工程第一条 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_________工程2.工程地点: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3.工程内容:(1)_________房型_________房_________厅_________套,施工面积_________平方米。(2)群体工程应附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4.承包范围:(1)_________。(2)应注明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作。5.承包方式: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承包方式。(1)承包方包工、包全部材料。(2)承包方包工、部分包料,发包方提供部分材料。(3)承包方包工、发包方包全部材料。6.资金来源:_________。7.批准文号:_________。8.业主或主管单位:_________。第二条 工程监理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方。第三条 工期:工程期限_________天,其中: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从签定合同后第_________日算起。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3.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的约定,都是以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计算基础。第四条 工程造价:总价款: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其中:材料费:_________元(人民币),人工费:_________元(人民币),管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设计费:_________元(人民币),垃圾清运费:_________元(人民币),税金:_________元(人民币),其他费用:_________元(人民币)。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第二章 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第五条 词语涵义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1)发包方:指与承包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2)承包方:指与发包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第六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5)投标文件: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方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4)主体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5)单位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装置。(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4.有关工期的词语(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2)开工日期:指承包方接到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6.其他词语(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3)天:指日历天。第六条 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2)合同协议书;(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2.设计文件:发包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承包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承包方进行设计,承包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发包方批准后方可实施。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发包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承包方应接受并执行。4.合同文件解释顺序:_________。第七条 合同范围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八条 技术标准双方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分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同发包方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第九条 语言文字、适用法律和联系方式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条款中约定。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第十条 联络1.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系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上述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第十一条 图纸1.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第三章 双方责任第十二条 工程师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发包方委托的职权:_________,需要取得发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2.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职权:_________。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4.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5.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方、承包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6.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方发出的任何局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1)承包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出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的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1.项目经理: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2.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3.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人,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4.承包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5.发包方可以与承包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第十五条 发包方代表1.发包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2.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应于发包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方代表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承包方要求已被确认。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加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承包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回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发包方代表易人,发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 承包方代表1.承包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代表签字后送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2.承包方代表按发包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3.承包方代表易人,承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发包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 发包方工作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承包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承包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4.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发包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5.任命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发包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承包方。发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7.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认手续。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第十八条 承包方工作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发包方应前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发包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对属于承包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承包方应无偿修复。6.任命承包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承包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承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或发包方主持的工程会议。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发包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承包方应接受监理。2.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3.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发包方行为。4.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7天报告发包方并通知承包方。5.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总监理工程师易人,发包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6.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方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方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四章 交通运输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1.场内施工道路(1)发包方提交给承包方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方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3)承包方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方和监理人使用。2.场外公共交通(1)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5.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第五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二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承包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发包方审批,发包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审批时,若发包方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承包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已被发包方批准。3.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方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二条 进度计划1.承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条款约定的时间预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条款中约定。3.承包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行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第二十三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1.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3.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第二十四条 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管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因发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二十五条 工期延误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方未能按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程期顺延的其他情况。2.承包方在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1.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第六章 质量与验收第二十七条 检查和返工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2.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承包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3.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以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第二十八条 质量(一)工程质量等级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发包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2.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发包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3.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二)质量标准1.承包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2.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_________。3.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应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发包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发包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4.本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为:_________5.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如不服调解,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三)质量监督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九条 试车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试车记录。发包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发包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发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3.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负责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发包方承担修改设计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4.由于设备制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为承包方采购,由承包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方采购,发包方承担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5.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6.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方承担。7.发包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承包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第三十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1.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和试车,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和试车,发包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2.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复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七章 文明施工第三十一条 文明施工发包方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1.发包方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2.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第三十二条 安全施工与检查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意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第三十三条 安全防护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第三十四条 事故管理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管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1.环境保护责任: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2.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1)承包方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抗洪能力和影响其他承包方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2)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4)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5)承包方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第八章 合同价款与支付第三十六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4.承包方应当在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方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第三十七条 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九章 计量与支付第三十九条 计量1.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方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2.完成工程量的计量(1)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和有关计量资料。(2)监理人对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方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方按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3)若承包方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方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方应遵照执行。(5)承包方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方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方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方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3.计量方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4.计量单位: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5.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承包方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第十章 材料设备供应第四十条 材料样品或样本不论任何一方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第四十一条 发包方提供材料1.发包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承包方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发包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承包方,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一起验收。无论承包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包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生损坏或丢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发包方不按规定通知承包方验收,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发包方负责。2.发包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材料单价与清单不符,由发包方承担所有差价。(2)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承包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3)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发包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4)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发包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发包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5)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发包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发包方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3.承包方检验难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发包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供应材料承包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发包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承包方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发包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承包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第四十三条 材料试验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承包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款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发包方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第十一章 工程变更第四十四条 工程设计变更1.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方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方承包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第四十五条 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四十六条 价款变更1.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2.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第五十二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6.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第十二章 验收与结算第四十七条 验收(一)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三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1.水、电管线,防水层及吊顶基层等隐蔽工程验收;2.油漆、面层涂料施工前验收;3.竣工验收。承包方应提前二天通知发包方进行各阶段验收,各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件八:工程验收单)。若发包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验收,承包方有权停工等待,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它损失均由发包方承担;(1)工程验收,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二十四小时之前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发包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2)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代表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时,承包方承担支出费用,工期也予顺延。(二)竣工验收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2.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5.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1款至4款办理。7.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承包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2.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第四十八条 竣工结算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方。3.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4.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可以催告发包方支付结算价款。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方可以与发包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6.发包方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第四十九条 质量保修1.承包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工程余款后,承包方向发包方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为贰年)。第十三章 违约、索赔和争议第五十条 违约1.发包方违约(1)提到的发包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2.承包方违约(1)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第五十一条 索赔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2.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发包方可按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第五十二条 争议处理1.发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第十四章 其他第五十三条 转让与分包1.转让:发包方可以与总承包方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方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方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方。总承包方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方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方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承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方自行完成。2.分包:(1)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分包。(2)若部分分项工程确需分包时,须取得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方备案。(3)承包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包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与疏忽,均视为承包方的违约与疏忽。第五十四条 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方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地震等自然灾害。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方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方承担。(2)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第五十五条 工程风险1.发包方的风险(1)发包方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2)由于发包方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3)发包方和承包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5)其他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2.承包方的风险(1)由于承包方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2)由于承包方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3)其他由于承包方原因造砀损失和损坏。3.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方后,原由承包方按上述第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方(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方原因造成损失和损坏除外)。4.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方后,承包方按上述第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方(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除外)。5.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发生第1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第五十六条 保险1.工程开工前,发包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3.发包方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方办理,费用由发包方承担。4.承包方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方承包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由发包方承包方在条款中约定。第五十七条 担保1.发包方承包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除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第五十八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1.发包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承包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发包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2.承包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理解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发包方代表批准。3.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离。第五十九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方承包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第六十条 合同解除1.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3.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一方依据2、3、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6.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六十一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1.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2.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六十二条 奖励1.奖励: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符合下述情况之一时,发包方可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给予承包方奖励。(1)工程施工质量高于合同条款约定的等级。(2)按发包方要求提前竣工。第六十三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2.除本合同第五十三条外,发包方承包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方向发包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方承包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四条 合同份数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分别保存一份。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条款内约定。第六十五条 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盖章):_________ 承包方(盖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