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 篇1
汽车贷款担保合同
甲 方: 身份证号:
乙 方: 地 址:
丙 方: 地 址:
鉴于:
1、甲方向彭州民生村镇银行(请将具体银行名称写清楚)(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购车贷款购买货车从事经营,并委托乙方为其汽车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同意为甲方汽车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服务。
2、甲方以其购买的该车辆为乙方提供质押反担保。
3、甲方购车后将车挂靠于丙方经营(即甲方为实际车主,丙方为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名义车主)。
现三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及相关事宜,在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于 年 月 日在 处购买 汽车一辆。
车辆型号: 车 牌 号:
发动机号:
甲方向贷款银行申请个人汽车贷款,请求乙方为其提供保证担保,该车系由甲方家庭财产购买并挂靠于丙方且抵押给贷款银行。
第二条 乙方依据甲方的申请为甲方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
第三条 经双方协商,甲方应当于 之日起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贷款担保金额的10%作为担保服务费;甲方不得以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及其他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退还担保服务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提供真实资料及资信情况,经乙方调查核实并确认真实有效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为其按揭购车向贷款银行提供保证担保。
2、甲方提前还清银行借款本息时,有权要求乙方积极配合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3、甲方应当于该车在公安局办理登记后在贷款银行顺位后为乙方办理抵押担保登记,于此情形丙方承担协助义务。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的资信资料。
2、甲方应按照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中约定条款,全面按期履行其还本付息等义务;如未按期还款付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丙方将车辆交付乙方由其处置,甲方和丙方应交出车辆,并且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在乙方提供担保期间,如乙方调查核实发现甲方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和乙方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丙方将车辆交付乙方由其处置。并放弃抗辩权,并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甲方在贷款担保期间内,应善意使用车辆并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丙方将车辆交付乙方由其处置。
6、甲方在贷款担保期间内,应委托乙方在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辆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财产保险,如甲方未按本条规定履行,则视为甲方放弃继续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凡因机动车辆发生保险索赔事项,甲方均应委托乙方办理索赔。
7、车辆在还款期内使用时出现质量问题和产品存在缺陷时,应由甲方向汽车经销商及生产厂商进行索赔及处理,甲方不得以此作为拖欠银行按揭月供款的理由。
8、甲方在分期付款期内,应严格遵守车辆使用性质和维修保养的规定,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自行拆卸、更改车辆结构、车身颜色等。否则,其后果均由甲方自己承担,并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因该车被损毁、灭失或者征用的,甲方应当将相应的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用于提前偿还银行贷款或者将其提存。
10、甲方应对其汽车贷款负有完全的偿还义务,此义务不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失;如抵押物灭失,甲方应以本人及其家庭共有财产全额偿还汽车贷款。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拥有对甲方提供的相关资信证明、相关个人资料和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或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律师进行资信调查的权利。
2、在资信调查结束后,乙方根据甲方的具体资信情况,有权选择担保或不予担保。
3、在有效担保期限内,乙方对甲方的资信情况有知情权,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乙方担保,乙方有权终止担保合同,无条件追回甲方所购车辆,并进行处置后归还银行贷款余额,不足部分继续向甲方追索,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4、甲方未按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月供款的,甲方承诺无条件将车辆交由乙方处置并放弃抗辩权。乙方有权依据银行的授权,代为行使抵押权人的权利,对车辆进行处置,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5、甲方在贷款期间,应在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辆续期保险,并由乙方为甲方办理保险索赔的相关事项。
6、因甲方违反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乙方向银行承担保证但保责任的,乙方有权在向银行承担责任前或者后向甲方追偿;此时,甲方应当以本人及其家庭共有财产全额偿还。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甲方的申请下,根据甲方的资信情况为甲方提供担保。
2、乙方在资信调查过程中,依法对甲方相关个人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六条 丙方作为汽车挂靠第三方,对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1、丙方应做好该车辆的管理工作,做好GPS监控工作。
2、当乙方要求处置车辆时,丙方应交出该车,并应积极配合乙方处置该车。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丙三方均应全面遵守和履行本合同之全部条款,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相应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按乙方向银行提供担保总额的10%计算。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支付。
二、守约方除违约金外,还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因其违约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以及为实现权利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三、甲方违约,造成乙方需变卖或拍卖其车辆,车辆的变卖、拍卖款应首先支付银行贷款本息以及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对不足部分,甲方仍应承担清偿责任,乙方对甲方具有追索权。
第八条 因双方争议而发生的诉讼,由彭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三方签字盖章后后生效。
甲方(签字按手模): 甲方配偶(签字按手模):
身份证号:
乙方:丙方:
年 月 日
相关拓展:
主要特征
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二 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此外,担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而且,担保合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响。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 篇2
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是一种信用体系,目的是为了保障贷款机构资金安全,同时为借款人提供了较低的贷款利率。对于申请个人汽车贷款来说,签订担保合同是很重要的一个步骤,也是申请人能否成功获得贷款的关键要素。
一、什么是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
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是指,在贷款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个人)之间签订的一份合同。在合同中,借款人将自己的汽车作为担保物,为贷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贷款机构有权处置担保物,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在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中,通常还会包含其他的条款和条件,例如:
1.借款金额和期限:这是借款人和贷款机构在签订协议时需要明确的主要内容。借款人需要确定他需要的金额以及借款的期限,而贷款机构则需要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2.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联系方式等等。这些信息可以帮助贷款机构更好地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3.担保物的信息:通常包括担保物的品牌、型号、颜色、购买日期等细节信息。这些信息有助于贷款机构评估担保物的价值。
4.利率和费用:这是借款人和贷款机构协商的必要内容。贷款机构会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和担保物的估值来确定借款的利率,同时可能还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二、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的意义
签订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既是借款人对贷款机构的信用承诺,也是贷款机构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结果。具体来说,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的意义包括以下方面:
1.保障贷款机构的利益: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个人汽车贷款是一项高风险的业务,因为借款人的信用状况难以确定。通过担保合同,贷款机构可以获得一定的保障,确保自己能够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收回部分或全部本金。
2.降低贷款利率: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可以提高自己的信用评级,从而获得更低的贷款利率。这对于借款人来说是一个好处,因为它们可以减轻财务压力,降低偿还贷款的难度。
3.为借款人提供了额外的透明度:担保合同通常包含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借款的基本条款。在签订合同之前,借款人可以了解到自己的上限,以及贷款期限和所需支付的利息。
三、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的注意事项
在签订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之前,借款人需要了解一些注意事项,以确保自己不会受到任何意外的经济损失。
1.选择合适的担保物:担保物的价值决定了借款人可以获得的贷款金额。因此,在选择担保物时,借款人需要确保它的价值足够高,以确保能够获得所需的贷款金额。此外,担保物的确切价值可能需要进行评估,以确保贷款机构和借款人都能达成对价值的一致理解。
2.了解文件的每一部分: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借款人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每一个条款,确保自己完全理解合同的内容。如果出现任何问题,可以向借贷机构的工作人员提问解释。
3.确保负担可承受:签订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额外的资金和良好的信用评级,从而获得更好的利率。但是,贷款人需要在考虑到年度利率和所需的每月偿还额方面控制自己的负担。如果根据收入和开支计算,负担额超出了自己的能力,则可能难以偿还贷款,从而影响自己的信用评级。
四、结论
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是一种能够帮助借款人获得更低利率,也能保障贷款机构的资金安全的信用体系。在签订合同之前,借款人需要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及细节,以保障自己的利益。当然,贷款借款人还需要合理规划自己的资产,以确保可以偿还贷款,免受金融风险。
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 篇3
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
随着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和普及,汽车成为了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很多人购买汽车需要通过贷款来实现,这时候,需要签订一份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
所谓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就是指在汽车贷款过程中,银行与贷款人之间签订的一份担保合同。这份合同可以保证贷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还款,同时也保证了银行的资金安全。
在签订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贷款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进行还款,同时需要保证不违反合同的其他约定。银行则要按照合同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相应的贷款服务,并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收取贷款利息。
二、合同必须具体明确担保方式。在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中,最常见的担保方式就是车辆抵押。贷款人需要将所购车辆作为质押物,以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此时需要明确约定的是,如果贷款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还款,银行有权将所质押的车辆出售来进行债务清偿。
三、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借款利率和还款方式。在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中,贷款人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借款利率。同时,贷款人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进行还款,比如按月、按季度或者按年还款。
四、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在签订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时,需要明确约定合同期限。通常情况下,个人汽车贷款的期限不会太长,一般为2年左右。在合同期限结束之前,贷款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所有的还款。
五、合同必须严格履行。在签订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之后,贷款人和银行都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履行。如果贷款人无法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还款,则会对信用记录产生不良影响。
总之,在个人购买汽车时,需要签订一份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以保障双方的权益。贷款人应该时刻注意还款,避免违约。银行则需要严格监管和管理,确保经济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贷款人也应该选择正规、有信誉的金融机构,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 篇4
汽车贷款担保合同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经济状况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汽车,而汽车价格高昂,同时又需要大量资金进行购买,因此,许多消费者往往需要通过贷款的方式才能购买自己的汽车。但是,银行或贷款机构在考虑贷款时,也需要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等情况,为了确保贷款方案的安全性,还会要求消费者提供担保。
汽车贷款担保合同,是指在汽车贷款中作为担保方的一种合同。即按照贷款机构的要求,由另外一个信誉良好的个人或机构作为担保方,对贷款人的借款进行担保,以确保借款方的还款责任得到履行。贷款人和担保方是合作关系,关联债务,因此在合作中需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在签署合同时认真仔细的阅读。
汽车贷款担保合同通常由以下要素组成:
1.当事人及信息:担保方和贷款人。
2.担保方式:由担保方提供的担保方式和该担保方式的债权类型。
3.担保期间和范围:担保方承担的担保期限及范围情况等。
4.责任义务:担保方承担的义务如担保主债权、履行担保方式、提供财产担保、协助处理担保债权纠纷等内容。
5.违约责任:担保方对违约情况的补救措施。
6.诉讼及仲裁管辖:对法律程序和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
通过签订汽车贷款担保合同,可以保障贷款机构的利益,确保借款人能够按时还款,同时还可以让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更加顺利和简易。但是,担保方需要认真考虑担保带来的风险和责任,以及是否有能力承担这份责任。
在签署汽车贷款担保合同之前,贷款人和担保方应该自信认真地了解合同内容,对合同的各个条款进行深入的了解和掌握,确保各自在签订合同时没有遗漏看重的重要条款,以避免因为合同存在问题而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车辆抵押贷款需要依照所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借款人和担保方在可以及时依据合约进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归属。
在购车时,签订汽车贷款担保合同是一个必要并且理性且安全的选择,但是,双方需要在签署合同时充分权衡利弊和责任,好好维护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 篇5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提供真实资料及资信情况,经乙方调查核实并确认真实有效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为其按揭购车向贷款银行提供保证担保。
2、甲方提前还清银行借款本息时,有权要求乙方积极配合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3、甲方应当于该车在公安局办理登记后在贷款银行顺位后为乙方办理抵押担保登记,于此情形丙方承担协助义务。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的资信资料。
2、甲方应按照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中约定条款,全面按期履行其还本付息等义务;如未按期还款付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丙方将车辆交付乙方由其处置,甲方和丙方应交出车辆,并且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在乙方提供担保期间,如乙方调查核实发现甲方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和乙方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丙方将车辆交付乙方由其处置。并放弃抗辩权,并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甲方在贷款担保期间内,应善意使用车辆并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丙方将车辆交付乙方由其处置。
6、甲方在贷款担保期间内,应委托乙方在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辆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财产保险,如甲方未按本条规定履行,则视为甲方放弃继续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凡因机动车辆发生保险索赔事项,甲方均应委托乙方办理索赔。
7、车辆在还款期内使用时出现质量问题和产品存在缺陷时,应由甲方向汽车经销商及生产厂商进行索赔及处理,甲方不得以此作为拖欠银行按揭月供款的理由。
8、甲方在分期付款期内,应严格遵守车辆使用性质和维修保养的规定,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自行拆卸、更改车辆结构、车身颜色等。否则,其后果均由甲方自己承担,并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因该车被损毁、灭失或者征用的,甲方应当将相应的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用于提前偿还银行贷款或者将其提存。
10、甲方应对其汽车贷款负有完全的偿还义务,此义务不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失;如抵押物灭失,甲方应以本人及其家庭共有财产全额偿还汽车贷款。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拥有对甲方提供的相关资信证明、相关个人资料和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或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律师进行资信调查的权利。
2、在资信调查结束后,乙方根据甲方的具体资信情况,有权选择担保或不予担保。
3、在有效担保期限内,乙方对甲方的资信情况有知情权,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乙方担保,乙方有权终止担保合同,无条件追回甲方所购车辆,并进行处置后归还银行贷款余额,不足部分继续向甲方追索,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4、甲方未按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月供款的,甲方承诺无条件将车辆交由乙方处置并放弃抗辩权。乙方有权依据银行的授权,代为行使抵押权人的权利,对车辆进行处置,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5、甲方在贷款期间,应在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辆续期保险,并由乙方为甲方办理保险索赔的相关事项。
6、因甲方违反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乙方向银行承担保证但保责任的,乙方有权在向银行承担责任前或者后向甲方追偿;此时,甲方应当以本人及其家庭共有财产全额偿还。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甲方的申请下,根据甲方的资信情况为甲方提供担保。
2、乙方在资信调查过程中,依法对甲方相关个人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六条 丙方作为汽车挂靠第三方,对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1、丙方应做好该车辆的管理工作,做好GPS监控工作。
2、当乙方要求处置车辆时,丙方应交出该车,并应积极配合乙方处置该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