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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抵押贷款合同

2024-08-29 来源:华佗小知识

有关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

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

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

第一条 为维护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相关各方的权益,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协商、互利的原则,共同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甲方为中国人民银行,乙方为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的各成员行。

第三条 本协议所称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债券系统)、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系统(以下简称质押业务系统)、成员行、成员行分支机构、备选质押品、质押额度、债券质押率、债券质押最低限额、质押品最短待偿期均按照《管理办法》定义。

第四条 双方共同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并遵守中央结算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操作规则。

第五条 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办理。乙方可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向甲方质押债券获得质押额度,并将该质押额度用作净借记限额分配给本身及其所辖分支机构,用于向甲方提供小额支付系统轧差净额资金清算的担保。

第六条 双方依据本协议,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办理的质押品调增、调减、置换、质押额度分配和收回的记录作为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的证明依据。

第七条 质押业务系统的业务受理时间为中央结算公司运行的债券系统的营业时间。乙方在每一营业日12:00前提交的质押业务指令,甲方及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至迟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完成处理。乙方在每一营业日12:00后提交的质押业务指令,甲方及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至迟在次一营业日12:00前完成处理。

第八条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备选质押品范围内办理质押品管理业务。备选质押品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及甲方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

第九条 质押额度计算公式为:质押额度=债券价值/100×债券面额×债券质押率。

第十条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备选质押品的种类、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债券质押率。

第十一条 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质押品调增、调减或置换指令。

第十二条 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发出质押品调增指令后,当指定的备选质押品足额时,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乙方指令办理债券质押,按照债券质押率计算质押额度,并将该额度计入乙方未分配质押额度;当指定的备选质押品不足额时,中央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质押品调增。

未分配质押额度是指乙方尚未分配使用的质押额度。

第十三条 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发出质押品调减指令后,当乙方未分配质押额度足额时,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乙方指令办理债券解押,并相应减少乙方未分配质押额度;当乙方未分配质押额度不足额时,中央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质押品调减。

第十四条 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发出质押品置换指令后,当换入债券的质押额度大于等于换出债券的质押额度时,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乙方指令办理债券置换,对换入债券进行质押,对换出债券进行解押,并将换入债券与换出债券的质押额度之差计入乙方未分配质押额度;当换入债券的质押额度小于换出债券的质押额度时,中央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质押品置换。

第十五条 乙方应在已质押债券的截止过户日(含)前办理质押品调减或置换业务。

第十六条 质押债券在乙方债券账户中冻结,在债券解押前,各方不得动用该质押债券。

第十七条 乙方向甲方质押债券获得质押额度后,可对质押额度进行分配或收回。

第十八条 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提交质押额度分配或收回指令。

第十九条 中央结算公司在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为甲方设置债券系统专用客户端。甲方通过该客户端以磁介质形式导出乙方提交的质押额度分配或收回指令后,导入支付系统进行处理。支付系统根据指令信息相应增加或减少相关直接参与者的净借记限额无误后,甲方以磁介质方式或人工确认方式将处理结果返回至债券系统。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接收处理结果通知。

第二十条 乙方可在本行未分配质押额度内将质押额度分配给本身及其所辖分支机构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分配给本身及其所辖分支机构的质押额度,分别增加各机构在支付系统的净借记限额,用于为其小额轧差净额资金清算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乙方可在本身及其所辖分支机构未使用的净借记限额内收回已分配的质押额度。

第二十三条 甲方根据乙方所收回的质押额度相应减少乙方本身及其所辖分支机构的净借记限额。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及中央结算公司应通过权限控制、日志管理和加密管理等措施保证数据交换的安全、准确、及时和完整。第二十五条 当甲方的债券系统专用客户端发生系统、设备或通讯等故障,无法正常办理质押业务时,中央结算公司可以根据甲方书面授权,启用债券系统应急处理功能办理质押业务。

第二十六条 当乙方的债券系统客户端发生系统、设备或通讯等故障,无法正常办理质押业务时,乙方应按照中央结算公司应急处置方案相关要求,启用债券系统应急处理功能办理质押业务。

第二十七条 在办理质押额度业务过程中,甲方业务人员以手工录入方式向债券系统返回额度变更通知时出现错误,甲方业务人员应及时书面通知中央结算公司,中央结算公司负责通知乙方重新提交原质押额度管理指令。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已质押债券的截止过户日(含)前未主动办理质押品调减或置换业务以解除债券质押状态的,在截止过户日以后不得再对该部分超期未解押债券办理调减或置换业务。

债券兑付日当日,中央结算公司对乙方的超期未解押债券自动进行兑付,并将兑付资金作提存处理,乙方的质押额度则保持不变并仍可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 乙方债券兑付资金被中央结算公司提存的,可向甲方提出兑付资金解除提存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甲方审核同意后,通知中央结算公司从乙方的未分配额度中相应扣减超期未解押债券的对应质押额度,并在扣减成功后将已提存的债券兑付资金汇划给乙方。

第三十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接受乙方申请并核准其成员行资格;

2.对乙方多次或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及本协议的,有权取消其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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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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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

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

第一条 为维护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相关各方的权益,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协商、互利的原则,共同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甲方为中国人民银行,乙方为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的各成员行。

第三条 本协议所称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债券系统)、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系统(以下简称质押业务系统)、成员行、成员行分支机构、备选质押品、质押额度、债券质押率、债券质押最低限额、质押品最短待偿期均按照《管理办法》定义。

第四条 双方共同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并遵守中央结算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操作规则。

第五条 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办理。乙方可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向甲方质押债券获得质押额度,并将该质押额度用作净借记限额分配给本身及其所辖分支机构,用于向甲方提供小额支付系统轧差净额资金清算的担保。

第六条 双方依据本协议,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办理的质押品调增、调减、置换、质押额度分配和收回的记录作为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的证明依据。

第七条 质押业务系统的业务受理时间为中央结算公司运行的债券系统的营业时间。乙方在每一营业日12:00前提交的质押业务指令,甲方及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至迟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完成处理。乙方在每一营业日12:00后提交的质押业务指令,甲方及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至迟在次一营业日12:00前完成处理。

第八条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备选质押品范围内办理质押品管理业务。备选质押品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及甲方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

第九条 质押额度计算公式为:质押额度=债券价值/100×债券面额×债券质押率。

第十条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备选质押品的种类、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债券质押率。

第十一条 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质押品调增、调减或置换指令。

第十二条 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发出质押品调增指令后,当指定的备选质押品足额时,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乙方指令办理债券质押,按照债券质押率计算质押额度,并将该额度计入乙方未分配质押额度;当指定的备选质押品不足额时,中央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质押品调增。

未分配质押额度是指乙方尚未分配使用的质押额度。

第十三条 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发出质押品调减指令后,当乙方未分配质押额度足额时,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乙方指令办理债券解押,并相应减少乙方未分配质押额度;当乙方未分配质押额度不足额时,中央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质押品调减。

第十四条 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发出质押品置换指令后,当换入债券的质押额度大于等于换出债券的质押额度时,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乙方指令办理债券置换,对换入债券进行质押,对换出债券进行解押,并将换入债券与换出债券的质押额度之差计入乙方未分配质押额度;当换入债券的质押额度小于换出债券的质押额度时,中央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质押品置换。

第十五条 乙方应在已质押债券的截止过户日(含)前办理质押品调减或置换业务。

第十六条 质押债券在乙方债券账户中冻结,在债券解押前,各方不得动用该质押债券。

第十七条 乙方向甲方质押债券获得质押额度后,可对质押额度进行分配或收回。

第十八条 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提交质押额度分配或收回指令。

第十九条 中央结算公司在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为甲方设置债券系统专用客户端。甲方通过该客户端以磁介质形式导出乙方提交的质押额度分配或收回指令后,导入支付系统进行处理。支付系统根据指令信息相应增加或减少相关直接参与者的净借记限额无误后,甲方以磁介质方式或人工确认方式将处理结果返回至债券系统。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接收处理结果通知。

第二十条 乙方可在本行未分配质押额度内将质押额度分配给本身及其所辖分支机构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分配给本身及其所辖分支机构的质押额度,分别增加各机构在支付系统的净借记限额,用于为其小额轧差净额资金清算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乙方可在本身及其所辖分支机构未使用的净借记限额内收回已分配的质押额度。

第二十三条 甲方根据乙方所收回的质押额度相应减少乙方本身及其所辖分支机构的净借记限额。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及中央结算公司应通过权限控制、日志管理和加密管理等措施保证数据交换的安全、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二十五条 当甲方的债券系统专用客户端发生系统、设备或通讯等故障,无法正常办理质押业务时,中央结算公司可以根据甲方书面授权,启用债券系统应急处理功能办理质押业务。

第二十六条 当乙方的债券系统客户端发生系统、设备或通讯等故障,无法正常办理质押业务时,乙方应按照中央结算公司应急处置方案相关要求,启用债券系统应急处理功能办理质押业务。

第二十七条 在办理质押额度业务过程中,甲方业务人员以手工录入方式向债券系统返回额度变更通知时出现错误,甲方业务人员应及时书面通知中央结算公司,中央结算公司负责通知乙方重新提交原质押额度管理指令。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已质押债券的截止过户日(含)前未主动办理质押品调减或置换业务以解除债券质押状态的,在截止过户日以后不得再对该部分超期未解押债券办理调减或置换业务。

债券兑付日当日,中央结算公司对乙方的超期未解押债券自动进行兑付,并将兑付资金作提存处理,乙方的质押额度则保持不变并仍可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 乙方债券兑付资金被中央结算公司提存的,可向甲方提出兑付资金解除提存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甲方审核同意后,通知中央结算公司从乙方的未分配额度中相应扣减超期未解押债券的对应质押额度,并在扣减成功后将已提存的债券兑付资金汇划给乙方。

第三十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接受乙方申请并核准其成员行资格;

2.对乙方多次或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及本协议的,有权取消其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的资格;

3.确定备选质押品种类、债券质押率、质押品最短待偿期、债券质押最低限额;

4.当乙方发生信用风险时,甲方有权委托中央结算公司对质押品进行处置以清偿小额轧差净额资金。

(二)甲方义务

1.受理乙方提交的符合相关业务约束条件的质押额度分配或收回指令,相应调整乙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支付系统的净借记限额,并及时向乙方返回处理结果;

2.每一营业日终了后,核对支付系统和债券系统的质押额度业务数据;

3.在确认乙方未发生信用风险的情况下,根据乙方书面申请,及时通知中央结算公司将已提存的债券兑付资金汇划给乙方;

4.负责维护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按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向甲方申请取得成员行资格;自愿向甲方申请终止成员行资格;

2.在符合《管理办法》及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有权向甲方质押债券以获得质押额度;自主分配使用或收回质押额度;

3.在符合《管理办法》及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有权自主办理债券解押或置换业务;

4.查询本行的质押品和质押额度相关信息。

(二)乙方义务

1.向甲方提供的成员行资格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2.办理质押业务应符合《管理办法》、本协议约定及中央结算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

3.用于办理质押业务的质押品应符合甲方指定的备选质押品的相关条件;

4.办理质押业务时必须向甲方提供足额的质押品且质押额度不得超额分配;

5.对已质押债券在截止过户日(含)前应主动进行质押品调减或置换业务;未及时办理质押品调减或置换业务的,应主动向甲方提交说明材料;

6.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时缴纳办理质押业务的相关费用;

7.乙方自愿申请终止成员行资格或被甲方取消成员行资格的,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收回全部质押额度。

第三十二条 双方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本协议约定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任何一方未履行本方义务即构成违约。

第三十三条 因任何一方违约,导致质押品调增、调减、置换、质押额度分配及收回等业务无法正常处理,并给守约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违约发生后,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以及因电力供应障碍、通讯传输障碍等其他不可预见及在合理范围内无法控制的意外事件,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均应及时排除故障和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的影响程度承担相应风险损失。

本协议的不可抗力系指人力无法预见和抵抗的外因,包括地震、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罢工、动乱等政治因素。

第三十六条 双方在不违反本协议的条件下可签署补充协议,并作为本协议的附属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补充协议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不得与本协议冲突。

第三十七条 乙方自愿申请终止成员行资格或被甲方取消成员行资格时,本协议即终止,但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未完成的各项义务。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

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

金融合同: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范本


第一条 为维护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相关各方的权益,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协商、互利的原则,共同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甲方为中国人民银行,乙方为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的各成员行。

第三条 本协议所称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债券系统)、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系统(以下简称质押业务系统)、成员行、成员行分支机构、备选质押品、质押额度、债券质押率、债券质押最低限额、质押品最短待偿期均按照《管理办法》定义。

第四条 双方共同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并遵守中央结算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操作规则。

第五条 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办理。乙方可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向甲方质押债券获得质押额度,并将该质押额度用作净借记限额分配给本身及其所辖分支机构,用于向甲方提供小额支付系统轧差净额资金清算的担保。

第六条 双方依据本协议,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办理的质押品调增、调减、置换、质押额度分配和收回的记录作为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的证明依据。

第七条 质押业务系统的业务受理时间为中央结算公司运行的债券系统的营业时间。乙方在每一营业日12:00前提交的质押业务指令,甲方及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至迟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完成处理。乙方在每一营业日12:00后提交的质押业务指令,甲方及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至迟在次一营业日12:00前完成处理。

第八条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备选质押品范围内办理质押品管理业务。备选质押品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及甲方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

第九条 质押额度计算公式为:质押额度=债券价值/100×债券面额×债券质押率。

第十条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备选质押品的种类、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债券质押率。

第十一条 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质押品调增、调减或置换指令。

第十二条 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发出质押品调增指令后,当指定的备选质押品足额时,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乙方指令办理债券质押,按照债券质押率计算质押额度,并将该额度计入乙方未分配质押额度;当指定的备选质押品不足额时,中央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质押品调增。未分配质押额度是指乙方尚未分配使用的质押额度。

第十三条 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发出质押品调减指令后,当乙方未分配质押额度足额时,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乙方指令办理债券解押,并相应减少乙方未分配质押额度;当乙方未分配质押额度不足额时,中央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质押品调减。

第十四条 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发出质押品置换指令后,当换入债券的质押额度大于等于换出债券的质押额度时,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乙方指令办理债券置换,对换入债券进行质押,对换出债券进行解押,并将换入债券与换出债券的质押额度之差计入乙方未分配质押额度;当换入债券的质押额度小于换出债券的质押额度时,中央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质押品置换。

第十五条 乙方应在已质押债券的截止过户日(含)前办理质押品调减或置换业务。

第十六条 质押债券在乙方债券账户中冻结,在债券解押前,各方不得动用该质押债券。

第十七条 乙方向甲方质押债券获得质押额度后,可对质押额度进行分配或收回。

第十八条 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提交质押额度分配或收回指令。

第十九条 中央结算公司在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为甲方设置债券系统专用客户端。甲方通过该客户端以磁介质形式导出乙方提交的质押额度分配或收回指令后,导入支付系统进行处理。支付系统根据指令信息相应增加或减少相关直接参与者的净借记限额无误后,甲方以磁介质方式或人工确认方式将处理结果返回至债券系统。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接收处理结果通知。

第二十条 乙方可在本行未分配质押额度内将质押额度分配给本身及其所辖分支机构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分配给本身及其所辖分支机构的质押额度,分别增加各机构在支付系统的净借记限额,用于为其小额轧差净额资金清算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乙方可在本身及其所辖分支机构未使用的净借记限额内收回已分配的质押额度。

第二十三条 甲方根据乙方所收回的质押额度相应减少乙方本身及其所辖分支机构的净借记限额。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及中央结算公司应通过权限控制、日志管理和加密管理等措施保证数据交换的安全、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二十五条 当甲方的债券系统专用客户端发生系统、设备或通讯等故障,无法正常办理质押业务时,中央结算公司可以根据甲方书面授权,启用债券系统应急处理功能办理质押业务。

第二十六条 当乙方的债券系统客户端发生系统、设备或通讯等故障,无法正常办理质押业务时,乙方应按照中央结算公司应急处置方案相关要求,启用债券系统应急处理功能办理质押业务。

第二十七条 在办理质押额度业务过程中,甲方业务人员以手工录入方式向债券系统返回额度变更通知时出现错误,甲方业务人员应及时书面通知中央结算公司,中央结算公司负责通知乙方重新提交原质押额度管理指令。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已质押债券的截止过户日(含)前未主动办理质押品调减或置换业务以解除债券质押状态的,在截止过户日以后不得再对该部分超期未解押债券办理调减或置换业务。债券兑付日当日,中央结算公司对乙方的超期未解押债券自动进行兑付,并将兑付资金作提存处理,乙方的质押额度则保持不变并仍可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 乙方债券兑付资金被中央结算公司提存的,可向甲方提出兑付资金解除提存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甲方审核同意后,通知中央结算公司从乙方的未分配额度中相应扣减超期未解押债券的对应质押额度,并在扣减成功后将已提存的债券兑付资金汇划给乙方。

第三十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1.接受乙方申请并核准其成员行资格;2.对乙方多次或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及本协议的,有权取消其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的资格;3.确定备选质押品种类、债券质押率、质押品最短待偿期、债券质押最低限额;4.当乙方发生信用风险时,甲方有权委托中央结算公司对质押品进行处置以清偿小额轧差净额资金。(二)甲方义务1.受理乙方提交的符合相关业务约束条件的质押额度分配或收回指令,相应调整乙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支付系统的净借记限额,并及时向乙方返回处理结果;2.每一营业日终了后,核对支付系统和债券系统的质押额度业务数据;3.在确认乙方未发生信用风险的情况下,根据乙方书面申请,及时通知中央结算公司将已提存的债券兑付资金汇划给乙方;4.负责维护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一)乙方权利1.按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向甲方申请取得成员行资格;自愿向甲方申请终止成员行资格;2.在符合《管理办法》及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有权向甲方质押债券以获得质押额度;自主分配使用或收回质押额度;3.在符合《管理办法》及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有权自主办理债券解押或置换业务;4.查询本行的质押品和质押额度相关信息。(二)乙方义务1.向甲方提供的成员行资格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2.办理质押业务应符合《管理办法》、本协议约定及中央结算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3.用于办理质押业务的质押品应符合甲方指定的备选质押品的相关条件;4.办理质押业务时必须向甲方提供足额的质押品且质押额度不得超额分配;5.对已质押债券在截止过户日(含)前应主动进行质押品调减或置换业务;未及时办理质押品调减或置换业务的,应主动向甲方提交说明材料;6.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时缴纳办理质押业务的相关费用;7.乙方自愿申请终止成员行资格或被甲方取消成员行资格的,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收回全部质押额度。

第三十二条 双方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本协议约定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任何一方未履行本方义务即构成违约。

第三十三条 因任何一方违约,导致质押品调增、调减、置换、质押额度分配及收回等业务无法正常处理,并给守约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违约发生后,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以及因电力供应障碍、通讯传输障碍等其他不可预见及在合理范围内无法控制的意外事件,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均应及时排除故障和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的影响程度承担相应风险损失。本协议的不可抗力系指人力无法预见和抵抗的外因,包括地震、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罢工、动乱等政治因素。

第三十六条 双方在不违反本协议的条件下可签署补充协议,并作为本协议的附属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补充协议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不得与本协议冲突。

第三十七条 乙方自愿申请终止成员行资格或被甲方取消成员行资格时,本协议即终止,但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未完成的各项义务。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NPS支付系统外币信用卡支付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
电话:传真:
e-mail: 网址:
地址:
乙方:
电话:传真:
e-mail: 网址:
地址:本协议作为《nps在线支付合作协议》的附件,与《nps在线支付合作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为了给商户提供更多的支付卡种,满足客户需求,完善nps在线支付的网上支付服务体系。甲方与乙方本着互利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双方共同发展国内电子商务之外币信用卡(以下简称“外币卡”),网上支付业务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风险说明
外币卡都采取信用制识别方式。但由于国内的信用体制尚不完善,因此在乙方使用甲方的网上支付平台及清算系统开展电子商务服务时,可能会遇到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支付或持卡人因各种原因拒绝付款(简称:拒付)等风险,进而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须独立承担因本补充协议第二条风险造成的损失和引发的相关责任。

第二条 银行拒付或索回款项说明
(一) 银行拒付
银行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请求拒绝或索回向甲方支付的电子商务交易的全部或部分款项。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在下述情况下,即使银行已经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其仍有权立刻要求甲方退还款项,相应地,甲方也会向乙方索回其款项。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
1、甲方没能获取授权或在获取电子商务交易授权的过程中,甲方向银行提供的持卡人姓名或账号发生错误;
2、导致电子商务交易不合法或不可执行的任何原因;
3、电子商务交易中有任何偏离本协议条款的情形;
4、电子商务交易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被全部或部分拒绝或退回,或电子商务交易全部或部分被持卡人有效取消或终止;
5、在电子商务交易中销售或提供的任何商品和/或服务违反了法律或任何政府部门或其它权威机构的规定或条例;
6、乙方根本没能提供商品和/或服务,或所提供的商品和/或服务没能让持卡人满意;
7、乙方未能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电子商务交易的证据;
8、乙方按正常的合理警惕,应该意识到持卡人正在使用的卡属伪造或盗窃的,应该拒绝该电子商务交易;发卡行发现电子商务交易有上述或其它可疑情形时,有权拒绝处理乙方提交的电子商务交易。
9、乙方向持卡人收取的价格超过乙方以现金提供的商品和/或服务所收取的价格;
10、持卡人对电子商务交易包含的商品和/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数量有争议;
11、持卡人有理由对电子商务交易或其包含的商品和/或服务的销售或提出异议或否认;
12、持卡人书面投诉,称其并未实施或授权电子商务交易。
(二) 索回款项
1、在发生但不限于下述情况时,甲方将向乙方索回相关款项。
(1)按照国际信用卡组织的规定:商户的当月拒付款额不得超过当月外币交易总额的2%,否则将克以罚款处理。由于乙方发生的风险交易数额超过该规定要求而导致国际信用卡组织对甲方予以罚款处理时,此罚款转由乙方承担,甲方将向乙方索回款项。
(2)持卡人拒付或发卡行退单时,甲方将执行索回操作。
(3)乙方须承担因其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前和/或未能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单据,例如签购单、消费账单、授权书、送货单等,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将索回与这相关的款项。
(4)交易手续费由商家承担。
2、索回操作
甲方直接从乙方的信用保证金中扣除。

第三条 帐务处理及结算
1. 按时间清算,清算周期为 t+  ,将乙方上月的交易款项在扣除交易手续费后清算到乙方的银行账户中。
2. 双方对帐以nps网上支付结算系统提供的商家管理后台报表数据为准。
3. 双方资金清算时,甲方转账给乙方的交易款项所产生的银行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保证金条款
为保障nps支付系统会员的整体利益和网上支付交易效率,nps支付系统会从交易款项中扣除乙方百分之作为保证金,保证金会在下个月底最后一天清算给乙方 。
双方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鉴于拒付索回期较长,甲方在乙方成功交易的最后一笔订单后的第90天退还保证金给乙方。

第五条 网上支付服务费用和交纳方法
1.会员年服务费:人民币  元/年(如交易款项不够,甲方从交易款项中扣除乙方每应在协议生效期10日内向甲方交纳,第一年会员费于乙方签订本协议同时交纳)。
2. 外币交易手续费:按乙方网上交易额的 %从每笔交易中直接扣除。
3. 乙方未向甲方交纳足额入服务年费,甲方有权自动终止服务。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 在合作双方协商意见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后,方可对本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2. 任何一方可以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终止协议 .
3. 双方在合作中有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都可以立即终止协议,但必须在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对方之后。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经友好协商仍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八条 其他条款
1.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公司证明复印件或与结算帐号相符合的身份证复印件,如经查明所提供证件有伪造无效等属实,甲方有权终止该商户支付端口的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2. 本协议有效期壹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  年月日止。
3. 如双方未收到对方终止协议通知,此协议在到期日自动生效一年.
4. 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盖章) (nps支付系统主体企业)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帐号: 帐号:
日期: 日期:

NPS支付系统外币信用卡支付合作协议_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

电话:传真:

e-mail: 网址:

地址:

乙方:

电话:传真:

e-mail: 网址:

地址:本协议作为《nps在线支付合作协议》的附件,与《nps在线支付合作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为了给商户提供更多的支付卡种,满足客户需求,完善nps在线支付的网上支付服务体系。甲方与乙方本着互利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双方共同发展国内电子商务之外币信用卡(以下简称“外币卡”),网上支付业务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风险说明

外币卡都采取信用制识别方式。但由于国内的信用体制尚不完善,因此在乙方使用甲方的网上支付平台及清算系统开展电子商务服务时,可能会遇到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支付或持卡人因各种原因拒绝付款(简称:拒付)等风险,进而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须独立承担因本补充协议第二条风险造成的损失和引发的相关责任。

第二条 银行拒付或索回款项说明

(一) 银行拒付

银行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请求拒绝或索回向甲方支付的电子商务交易的全部或部分款项。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在下述情况下,即使银行已经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其仍有权立刻要求甲方退还款项,相应地,甲方也会向乙方索回其款项。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

1、甲方没能获取授权或在获取电子商务交易授权的过程中,甲方向银行提供的持卡人姓名或账号发生错误;

2、导致电子商务交易不合法或不可执行的任何原因;

3、电子商务交易中有任何偏离本协议条款的情形;

4、电子商务交易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被全部或部分拒绝或退回,或电子商务交易全部或部分被持卡人有效取消或终止;

5、在电子商务交易中销售或提供的任何商品和/或服务违反了法律或任何政府部门或其它权威机构的规定或条例;

6、乙方根本没能提供商品和/或服务,或所提供的商品和/或服务没能让持卡人满意;

7、乙方未能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电子商务交易的证据;

8、乙方按正常的合理警惕,应该意识到持卡人正在使用的卡属伪造或盗窃的,应该拒绝该电子商务交易;发卡行发现电子商务交易有上述或其它可疑情形时,有权拒绝处理乙方提交的电子商务交易。

9、乙方向持卡人收取的价格超过乙方以现金提供的商品和/或服务所收取的价格;

10、持卡人对电子商务交易包含的商品和/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数量有争议;

11、持卡人有理由对电子商务交易或其包含的商品和/或服务的销售或提出异议或否认;

12、持卡人书面投诉,称其并未实施或授权电子商务交易。

(二) 索回款项

1、在发生但不限于下述情况时,甲方将向乙方索回相关款项。

(1)按照国际信用卡组织的规定:商户的当月拒付款额不得超过当月外币交易总额的2%,否则将克以罚款处理。由于乙方发生的风险交易数额超过该规定要求而导致国际信用卡组织对甲方予以罚款处理时,此罚款转由乙方承担,甲方将向乙方索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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