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推进我市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市级财政国库提出如下实施。
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指导思想
我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拨付以国库集中支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主体不变
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不改变预算执行主体,不改变会计责任主体。
(二)规范操作
合理确定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国库和银行的管理职责,使各项财政资金的支付都按规范的程序在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做到预算有依据,执行有监督,管理有制度,安全有保障。
(三)便利透明
减少资金申请和拨付环节,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提高财政支出的透明度,实现对财政资金支出活动全过程的有效监管。
(四)积极稳妥
为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模式,确保改革后新老模式的磨合和转换,按照改革目标的总体要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必须做到准备充分、先行试点、积极实施、稳步推开。
(五)点面结合
一方面选择试点单位实施规范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另一方面对所有行政单位的工资和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建立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为核心,预算外资金支出专户为辅助,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为网络的财政资金支付和清算体系。其构成和功能是:
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
2.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支出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列入部门预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
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支出专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
4.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业务,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支出专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
(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程序
1.支出类型
根据支付管理需要,把财政支出具体分为:(1)工资支出,即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2)购买支出,即预算单位除工资支出、零星支出外,购买服务、货物、工程项目等支出;(3)零星支出,即预算单位购买支出中的日常小额部分;(4)转移支出,即拨付给预算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未指明具体用途的支出。
2.支付方式
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1)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账户。财政直接支付包括工资支出、购买支出和转移支出。(2)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财政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商账户。财政授权支付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3.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批复的部门预算和按季分月用款计划,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向银行签发支付令,将财政资金从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账户;并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支出专户定期进行清算。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批复的部门预算和按季分月用款计划,在批准授权月度用款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令;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商;并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支出专户定期进行清算。
四、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实施步骤和范围
根据财政部在“十五”期间完成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04年10-12月)
认真做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宣传发动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紧制定改革实施意见和一系列配套制度、办法,加强与各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为**年的试点工作做好准备。
(二)试点阶段(**年)
1.选择试点单位实行规范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定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政法委、市供销合作社、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为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初期只对工资、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其他资金全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随着改革的推进,逐步减少财政授权支付,扩大财政直接支付范围。**年下半年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
2.全面实行工资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对市本级由财政供给的行政机关人员工资实行统一发放,即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直接拨付至个人工资账户。对部门预算列出的政府采购资金,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拨付至商品(劳务)供应商账户。
3.全面实施按季分月用款计划制度。对市本级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按季分月用款计划上报制度。按季分月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汇总后按期上报财政部门,没有下属单位的单独上报。财政部门对上报计划进行审核批复后,并按此计划合理安排财政资金。
(三)全面实施阶段(从2006年起)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从2006年起力争在市本级所有预算单位范围内,全面推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并完成由财政分散支付制度向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转型。
五、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配套措施
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是对财政资金拨付方式的重大变革,是财政支出管理的创新突破,为保证上述实施步骤的有序进行,需要配套推进相关改革工作。
(一)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编制改革。按照内容完整、项目明细、定额科学、程序规范的原则,更加全面、细致地编制部门预算。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应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列出,为顺利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创造条件。
(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做好清理试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的有关规定,对试点单位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进行清理,除按规定允许保留的账户以外,其余账户一律撤销,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保留或另设账户,确保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有效运行。
(三)设立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在财政部门设立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等相关业务,并做好会计核算、定期对账、信息反馈等具体工作。试点阶段,由会计核算中心履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职能。
(四)建立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操作管理信息系统。尽快建立适应本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需要的现代化计算机网络系统,通过财政部门、预算单位、银行及中国人民银行等方面的网络联结,实现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反馈和会计核算等各项业务的科学管理和安全高效运行。
(五)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对账制度和报表体系,确保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六)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认真审核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申请;建立健全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相关业务进行内部审计;人民银行要加强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的监控,充分发挥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作用;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检查,促进政府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