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把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六条基本特征的第一条,内涵深刻,意义深远。
●民主法治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民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民主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治。
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把民主法治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六条基本特征的第一条,内涵深刻,意义深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求我们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民主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基本特点
现代民主法治首先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产生的。资本主义民主法治出现之时,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但也有其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封建专制和资本主义制度、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过程中,揭示了民主的实质和资本主义民主的内在矛盾,阐述了无产阶级政党对民主的态度。列宁在创立和领导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过程中,提出了“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的著名论断,并对无产阶级新型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进行了艰苦探索。但由于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列宁没有能够解决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我们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主法治思想。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总结历史经验,积极进行探索,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民主法治建设,提出了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通过发展党内民主来带动人民民主,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等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使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党的十六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作出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决策和部署,进一步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这样一些基本特点: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是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应适应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地加以调整和改革,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做到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在我国,全体人民是社会主义经济生活的主人,也是政治生活的主人。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维护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和意愿,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目的。
第三,坚持符合中国国情的政体和政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历史发展合乎规律的结果,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从实际出发,始终不渝地坚持符合中国国情的政体和政党制度。
第四,坚持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发展模式和道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要从中国国情出发,与经济文化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实事求是地制定目标模式,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决不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模式。
民主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条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其中,民主法治居于首要位置,制约和影响着其他特征。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才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广泛的力量支持,使社会主义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只有以法律手段来治国理政,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
民主法治通过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来促进和实现公平正义。社会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关键在于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我国利益主体和利益需求的多样化,使得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如果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不能及时有效地得以调整和解决,就会在各个社会阶层和群体之间造成对立,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在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法规,确定利益主体、界定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并对社会困难群众给予救助,就能维护社会公正,避免社会利益之争的激化,使各个阶层实现共赢共荣,共享社会发展进步的成果。
民主法治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没有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就没有相互的合作和普遍的社会认同,也就没有社会的和谐。和谐社会要求社会成员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民主法治可以创造诚信友爱所必需的社会环境:民主的发展有利于培养人们内心的宽容、谦让和互助友爱,法治的完善则有利于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诚信友爱地相处。可以说,民主法治是实现诚信友爱的重要条件,诚信友爱本身也是民主法治的一项价值追求。
民主法治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条件。社会活力不断增强,是推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动力源泉,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民主法治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和维护劳动者的创业动力、经济利益和创造成果,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鼓励人们创新的良好氛围,营造平等竞争和共谋发展的社会环境。
民主法治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保障。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有稳定安宁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如果社会动荡不定、秩序混乱、矛盾激化,人们就不可能和睦相处、安居乐业。然而,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冲突和分歧、裂痕。和谐的社会能够运用制度和规则的力量来不断化解冲突、弥合裂痕。法治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只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都有章可循,才能以文明、平和的方式消除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真正做到政治安定、社会安定、人心安定。
民主法治为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前提和物质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获得空前发展,但也面临着人口膨胀、资源匮乏、环境污染等严重问题。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以民主法治的形式确立人与自然和谐的基本原则,抑制和制裁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是建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的必由之路。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民主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来看,还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进一步探索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的具体途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那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通过建立合理有效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更好地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根据这些年的实践经验,坚持党的领导,就要高扬民主和法治的旗帜,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把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就要不断拓宽渠道,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合法、负责、理性、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坚持依法治国,就要继续在全体公民中增强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是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树立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依法执政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的观念;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坚决预防和惩治各种腐败现象,为维护法律尊严、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应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同时,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应建立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使国家的立法、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必须广泛征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项目,必须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
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目前,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立法的领域、数量、质量等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有差距,必须下大力气研究解决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问题。应树立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的立法理念;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开放性,为立法奠定民主基础、提供程序保障;对立法重点和利益协调方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实现立法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应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生态维护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立法,特别是加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立法。
进一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当前,应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进一步完善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使其更科学、更合理、更协调;强化对权力的法律监督,特别是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方面的法律制度,确保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的充分行使,确保权力运行的廉洁高效。
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应确立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全力构建维护社会公正的司法体制,使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有效平台;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功能;实行司法公开特别是审判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提高司法效率,把效率和公正有机统一起来,及时化解社会冲突。
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管理立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健全的社会。加强社会建设管理立法,是现代化建设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应加快社会保障立法,保障社会成员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当前亟需对失业救济、养老保障方面的法律加以完善,逐步形成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立法,以法律制度维护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