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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抓落实责任管理考核办法

2024-10-02 来源:华佗小知识

为了进一步强化政府执行力,推动工作落实,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责任管理考核的对象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省市驻洛各垂直管理部门。

二、目标责任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年初市、县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县政府全体会、常务会、经济形势分析会、县长办公会、专题会等各类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县政府及其办公室下发的各类文件中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县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各项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县长、各位副县长批示办理的事项和信访案件。

三、目标责任管理考核的等次评定

(一)实行“百分制计分”考核和“等次评定”。每季度对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省市驻洛各垂直管理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百分制计分,评定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二)“百分制计分”的办法是:市、县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加权分值为70分,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加权分值为20分,县政府领导批办事项的完成情况加权分值为10分。其中,指标性任务按完成时限进度的比例计分;事务性工作按要求时限内的办理情况计分,对完成部分进度的酌情计分。

(三)“等次评定”的办法是:各考核对象每季度等次依据实际得分,分别按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省市驻洛垂直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三个类别排序确定,优秀等次不超过同类别单位总数的30%,良好等次不超过同类别单位总数的50%;得分在镇人民政府和省市驻洛垂直管理部门类别中最后一位、县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最后两位且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受到“一票否决”和发生重大负面影响问题的,评为较差等次,其余为一般等次。

四、目标责任管理考核的操作程序

(一)任务分解:对市、县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各项任务由县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分解下达,确定责任主体和具体进度要求,作为考核各镇、各部门、各单位的依据;对县政府全体会、常务会、经济形势分析会、县长办公会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县政府及其办公室下发的各类文件中明确的工作任务,按照相关会议纪要、文件规定,作为考核镇、部门和单位的依据;对县政府专题会确定的事项和领导批办事项,根据会议纪要规定和领导批示时限要求(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作为考核有关镇、部门和单位的依据。

(二)督查落实:对已经下达的目标,由县政府督查室采取现场督查、书面督查等形式开展督查。对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除考核评定时予以扣分外,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落实。

(三)结果统计:对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由各责任镇、部门和单位按照办理时限要求向县政府督查室书面反馈,县政府督查室根据情况进行抽查、核查、汇总,按“百分制计分”办法给予计分。对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在责任单位书面上报的基础上,由县政府督查室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县统计局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予以审核,以审核结果为依据进行考核计分。

五、目标责任管理考核的结果运用

(一)建立目标责任管理台账: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市、县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逐事项、逐镇、逐部门、逐单位建立目标责任管理台账,每季度统计一次办理结果,进行考核计分。县政府办公室相关股室负责对专题会确定的事项和领导批办事项,逐事项、逐镇、逐部门、逐单位建立目标责任管理台账,每季度统计一次办理结果,进行考核计分,于下一季度首月5日前将考核结果报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在10日前对各考核对象上一季度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依据考核计分初步提出排列等次意见。

(二)实行定期通报评比制度:每季度,由县抓落实工作目标责任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对各考核对象分类确定出等次,经县政府批准后,以县政府《政务督查通报》印发全县,抄送市上有关主管部门。

(三)实行目标责任奖惩制度:各考核对象目标责任落实情况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挂钩,并实行以下奖惩措施:1、对年度评比前两名的镇人民政府和省市驻洛垂直管理部门、前三名的县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以县政府名义通报表彰;2、对不按时完成任务、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时每次扣1分;3、重点工作由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进行抽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在季度评比考核时每一项扣2分;4、连续两个季度排名末位的镇人民政府、后三位的县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连续三个季度排名末位的镇人民政府、后三位的县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其主要领导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六、目标责任管理考核的组织领导

(一)县政府成立抓落实工作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主任、分管副主任和监察局长任副组长,县考核办、人社局、发改局、统计局、财政局和县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各有关股室配合,具体负责任务分解、督查督办、结果统计和考核通报等工作。

(二)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省市驻洛垂直管理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一个股室和相关人员,做好跟踪督办、情况反馈、沟通联系等工作。

(三)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省市驻洛垂直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考核细则,以促进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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