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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承包合同

2024-08-29 来源:华佗小知识

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手段强化管理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本企业内部各单位为完成各自承担的生产经营任务,所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用合同方式固定下来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订立承包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贯彻以责为中心的责、权、利三结合原则,实行有奖有罚、赏罚分明的奖罚制度。

第四条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章基本条款

第五条承包合同的范围,包括:科研、工艺、工装、零件、部件、物资、设备维修、经营管理、劳务协作等。

第六条数量。数量是衡量承包合同履行的尺度。合同双方应明确规定品种、规格、数量、经营管理目标成果等,没有数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七条质量。质量是检验承包合同完成情况的标准和依据之一。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质量标准。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没有质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八条期限。期限是对承包合同履行完成预期目标的时间要求,应按工厂年、季、月、旬、日生产、作业经营计划进度要求签订。没有期限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九条价格。按照厂内规定核准的价格计算,签订承包合同。包括零件、部件和劳务以及办公费、旅差费、生产经营管理费、医疗劳动保险费等等一律按厂内核定价格,进行控制结算。厂内没有规定订价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价,经厂价格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条违约责任。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或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负有责任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本条例规定处罚。没有违约责任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十一条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当事人应在有效期限内取得有关主管部门书面证明后,可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由于设计或设计修改错误,造成生产单位零件报废,违约方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30-50%作赔偿金(计赔偿账,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按价值的50%支付受损方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只罚赔偿金。

第十三条由于工艺或工艺流程编制错误,造成生产单位零部件报废,违约方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30-50%作赔偿金(计赔偿账,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按价值的5%支付受损方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只罚赔偿金。

第十四条由供方生产的零部件,虽经检验单位检验合格,调入需方后发现所加工的零部件不合格,需方应通过检验单位复检确定责任。如属供方的责任,在超过交付合格零部件年合同规定履行期限,按厂内规定价格核算,供方承担支付需方5%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用厂内支票结算)。属于检验单位调检失误,检验单位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使用工模具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工模具不合格,经检查(计量)单位鉴定后,属于工模具制造单位的责任,使用单位可退回原工模具并有权要求制造单位提供合格工模具。工模具制造单位承担支付使用单位50%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并承付50%由于工具不合格所造成零部件报废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对铆装工具在试压时,已经需方人签收,再发现工模具不合格,其责任由使用方负责。

第十七条由于检验部门误检、漏检所造成的废品损失,按损失价值总额5%承担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

第十八条由于材料供应不及时,生产单位因停工待料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计赔偿外,并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供应部门的资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由于外协配套件不齐,使产品不能按要求完成,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计赔偿账外,并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外协部门的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由于生产经营进度编制计划的失误,致使原材料、元器件订购经济合同漏项,临时提出订购计划,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生产经营计划部门的资金中支付,并补偿供方临时措施使用。

第二十一条产品对外销售合同中,由于销售人员失误致使合同条款不全、责任不明造成已发货销售的产品资金不能回收的经济损失,或造成债权纠纷经国家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判令责任在我方时,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含诉讼费用,聘请律师、法律顾问费用),根据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销售部门的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供方不能按期交货,应由供方偿付违约金,按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处罚。

第二十三条供方所交付的产品或零部件,不符合承包合同的规定,包括规格、品种、数量、质量等,供方应承付违约金,按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处罚。

第四章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订立承包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在不影响国家和企业集体的经济效益,又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总目标完成的前提下,根据变化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产生法律效力的文字协议后;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或不能全面履行承包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申明,取得有关部门合法书面证明书向“仲裁委员会”呈报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仲裁委员会”认证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根据情况可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其他承包,如内部运输、医疗保健、环境保护(含工业卫生、厂区绿化、清扫等)、会计、统计、行政管理等类别承包合同,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厂属集体企业、工业贸易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等同总厂某单位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及其内部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均按照本章程执行。如有违约,其违约金从其为总厂的劳务加工费中扣除,由内部银行结算支付给对方。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程序颁发生效,修改亦同。有关法律问题由经济法律顾问室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实行。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篇2)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为了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扩大企业的经营规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协议如下:

一、甲方授权乙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乙方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营模式,所有的业务开支和办公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独自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由此引发的全部经济风险、安全和法律责任。

二、承包方式及要求

1、工程管理费:甲方收取乙方承建项目工程合同价款的%作为公司管理费,乙方不承担额外费用,甲方出具企业外出经营许可证给乙方,工程所有税收由乙方承担,工程款发票由乙方在工程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按税法依法缴纳税费,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能偷税、漏税,一经出现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不得挪用项目工程款,工程款到账后必须当天支付乙方,

第一次款项到账时,扣除第一次款项的税金及管理费,剩余款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程款第二次到账后,把合同价款内的税金发票及工程管理费一次性扣除,剩余款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指导,享受财务监督权、审核权、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查权,乙方应当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并尊重甲方派驻管理人员的权利,定期向甲方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甲方的义务

1、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该工程的一切相关事宜。

四、工程管理、乙方承担为承接工程发生的招标费用、报建费用、施工过程的各项成本、工程保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直至该协议终止前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项目中标后,乙方必须根据工程的规模、“质量和工期的要求及甲方与业主所签施工合同的要求,尽快组建项目经理部,选派得力的领导班子和XX干的施工队伍,提供实施工程所需资金、技术人员、机械和材料物资。

3、乙方为承担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负全面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质量管理条例和强制性标准条文,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和甲方的各项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信守合同,维护甲方的信誉,全面负责工程的实施、养护,直至工程圆满通过竣工验收,承担保修期责任完成为止,若因履约不善造成的全部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地方、行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对管辖范围内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发生一切大小事故概由乙方承担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5、乙方必须服从甲方下达的创安全文明工地计划,并负责实施。

6、乙方应定期组织安全质量生产检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严格执行安全奖罚制度。研究解决安全质量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安全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7、乙方必须组织并主持各种安全设施、设备的审查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8、乙方必须执行甲方的各项安全质量生产管理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服从公司的安全质量生产管理,接受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定期向公司XX安全质量生产情况。如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经济损失、行政处罚等影响公司的名誉的,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赔偿甲方名誉损失费和经济损失。

五、经营及相关管理

1、乙方不得超过甲方所授权范围进行经营,不得随意将承建工程进行转包。

2、对乙方需要甲方配合招投标工程预审文件、投标文件编制的,甲方认真积极配合力争符合相关文件编制要求,由此发生的差旅费及为达到文件编制要求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实报实销。经乙方要求甲方管理人员出差者,其经办人员的差旅费用、出差补贴、双休日加班费用(按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及对拟投标工程所开支的经费由乙方负责承担。

六、违约责任及协议解除

1、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将应项目经营内的各项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如有债务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承担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所签订合同、文件的经济、无限期法律责任。

3、乙方必须守法经营,若经营管理不善或出现安全事故导致通报处罚、停止投标或其他行政处罚导致降低资质的,甲方有权用该工程款支付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七、未尽事宜在双方协商后补充,有关本项目事项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贰份,各持壹份。

八、附件:

1、甲方必须提供给乙方项目授权委托书,全权处理项目所有一切事务。

2、乙方提供给甲方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甲方: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整企业内部协作经济关系,用法律手段强化管理机制,促使分厂与分厂之间、分厂与科室之间、科室与科室之间承包经济合同的完成,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厂长任期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企业内部承包经济合同是本企业内部各单为完成各自承担的生产经营任务,所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用合同方式固定下来的一种法律文书。

第三条 订立承包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在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的指导下签订,以保证本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 订立承包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贯彻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亏损自补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原则;贯彻以责为中心的责、权、利三结合原则,实行有桨有罚、赏罚分明的奖罚制度。

第五条 承包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 承包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各种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时,可向本企业承包经济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经本企业仲裁委员会裁决,不得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 承包经济合同的基本条款

第七条 承包合同的范,包括:科研、工艺、工装、零件、部件、物资、设备维修、经营管理、劳务协作等。

第八条 数量。数量是衡量承包合同履行的尺度。合同双方应明确规定品种、规格、数量、经营管理目标成果等,有数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九条 质量。质量是检验承包经济合同完成情况的标准和依据之一。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质量标准。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有质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十条 期限。期限是对承包经济合同履行完成预期的目标的时间要求,应按工厂年、季、月、旬、日生产、作业经营计划进度要求签订。有期限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十一条 价格。按照厂内规定核准的价格计算,签订承包合同。包括零件、部件和劳务以及办公费、旅差费、生产经营管理费,医疗劳动保险费等等一律按厂内核定价格(包干限额标准),进行控制结算。有价格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厂内有规定订价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价,经厂价格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约责任。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或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负有责任的一方应承担约责任,按本条例规定处罚。有约责任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凡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当事人应在有效期限内取得有关:主管部门书面证明后,可免除承担约责任。

第三章 承包经济合同的公证

第十三条 承包合同的公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指定或由法律顾问室指振的法律顾问对签订承包合同的冥买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鉴证,并对此负责。经法律顾问审查、鉴证的承包合同,法律顾问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顾问认为有必要时,有权提请经地方公证或鉴证机关进行公证或鉴证。

第十四条 承包合同鉴证的内容(1)根据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申请,法律顾问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有关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预防纠纷,减少诉讼。(2)审查证明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即法定代表人科室,分厂、车间、班组、行政首长身份资格。委托代理人,必须有授权委托证书。'不具备资格的当事人,无权签订承包经济合同。(3)证明承包合同上的签名、印鉴属实。(4)证明承包合同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5)法律顾问室收取一定的鉴证费,并负有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义务,解答有关法律咨询。签订承包合同,需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法律顾问室一份存档。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由于设计或设计修改错误,造成生产单零件报废,约方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30~50%作赔偿金(计赔偿账,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按价值的5%支付受损失约金,从奖金中扣除。

第十六条 由于工艺或工艺流程编制错误,造成生产单零部件报废。约方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30~50%作赔偿金(计赔偿账,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按价值5%支付受损方约金,从奖金中扣除。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只罚赔偿金。

第十七条 由供方生产的零部件,虽经检验单检验合格,调人需方后发现所加工的零部件不合格,需方应通过检验单复检确定责任。如属供方的责任,在超过交付合格零部件合同规定履行期限,按厂内规定价格核算,供方承担支付需方5%约金,从奖金中扣除(用厂内支票结算)。属于检验单调检失误,检验单承担连带约责任。

第十八条 使用工模具的单,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工模具不合格,经检查(计量)单鉴定后,属于工模具制造单的责任,使用单可退回原工模具并有权要求制造单提供合格工模具。工模具制造单承担支付使用单5%约金(从奖金中扣除),并承付50%由于工模具不合格所造成零部件报废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对装工具在试压时,已经需方专人签收,再发现工模具不合格,其责任由使用方负责。

第二十条 由于检验部门误检、检所造成的废品掏失,按损失价值总额5%承担约金,从奖金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由于材料供应不及时,生产单因等工待料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计赔偿金外,并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所规定的约金进行裁决,其约金从供应部门的奖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由于外协配套件不齐,使产品不能按期完成,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计赔偿金外,并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所规定的约金进行裁决,其约金从外协部门的奖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由于生产经营进度编制计划的失误,致使原材料、元器件订购经济合同项,临时提出订购计划,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所规定的约金进行裁决,其约金从生产经营计划部门的奖金中支付,并补偿供方临时措施使用。第二十四条 产品对外销售合同中,由于销售人员失误致使合同条款不全、责任不明造成已发货销售的产品资金不船回收的经济损失,或造成债权纠纷经国家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判令责任在我方时,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含诉讼费用、聘请律师、法律顾问费用),根据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所规定的约金进行裁决,其约金从销售部门的奖金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供方不能按期交货,应由供方偿付约金,按承包合同所规定的约责任处罚。

第二十六条 供方所交付的产品或零部件,不符合承包经济合同的规定,包括:规格、品种、数量、质量等,供方应承付约金,按承包所规定的约责任处罚。

第二十七条 承包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得应承办人或单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1)订立承包经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2)在不影响国家和企业集体的经济效益,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总目标完成的前提下,根据变化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产生法律效力的文字协议书后。(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或不能全面履行承包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申明;取得有关部门合法书面证明文书向仲裁委员会呈报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仲裁委员会认证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根据情况可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其他承包,如内部运输、医疗保健,环境保护(含工业卫生,厂区绿化、清扫等)、会计、统计、行政管理等类别承包合同,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厂属集体企业、工业易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等同总厂某单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及其内部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均按照本条例执行。如有约,其约金从其为总厂的劳务加工费中扣除,由内部银行结算支付给对方。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总厂经济法律顾问室起草,经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程序颁发生效,修改亦同。有关法律问题的由总厂经济法律顾问室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实行。

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手段强化管理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本企业内部各单位为完成各自承担的生产经营任务,所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用合同方式固定下来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贯彻以责为中心的责、权、利三结合原则,实行有奖有罚、赏罚分明的奖罚制度。 第四条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章 基本条款 第五条 承包合同的范围,包括:科研、工艺、工装、零件、部件、物资、设备维修、经营管理、劳务协作等。 第六条 数量。数量是衡量承包合同履行的尺度。合同双方应明确规定品种、规格、数量、经营管理目标成果等,没有数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七条 质量。质量是检验承包合同完成情况的标准和依据之一。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质量标准。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没有质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八条 期限。期限是对承包合同履行完成预期目标的时间要求,应按工厂年、季、月、旬、日生产、作业经营计划进度要求签订。没有期限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九条 价格。按照厂内规定核准的价格计算,签订承包合同。包括零件、部件和劳务以及办公费、旅差费、生产经营管理费、医疗劳动保险费等等一律按厂内核定价格,进行控制结算。 厂内没有规定订价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价,经厂价格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条 违约责任。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或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负有责任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本条例规定处罚。没有违约责任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十一条 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当事人应在有效期限内取得有关主管部门书面证明后,可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由于设计或设计修改错误,造成生产单位零件报废,违约方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30~50%作赔偿金(计赔偿帐,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按价值的50%支付受损方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只罚赔偿金。 第十三条 由于工艺或工艺流程编制错误,造成生产单位零部件报废,违约方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30-50%作赔偿金(计赔偿帐,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按价值的5%支付受损方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只罚赔偿金。

第十四条 由供方生产的零部件,虽经检验单位检验合格,调入需方后发现所加工的零部件不合格,需方应通过检验单位复检确定责任。如属供方的责任,在超过交付合格零部件年合同规定履行期限,按厂内规定价格核算,供方承担支付需方5%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用厂内支票结算)。属于检验单位调检失误,检验单位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使用工模具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工模具不合格,经检查(计量)单位鉴定后,属于工模具制造单位的责任,使用单位可退回原工模具并有权要求制造单位提供合格工模具。工模具制造单位承担支付使用单位50%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并承付50%由于工具不合格所造成零部件报废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对铆装工具在试压时,已经需方人签收,再发现工模具不合格,其责任由使用方负责。 第十七条 由于检验部门误检、漏检所造成的废品损失,按损失价值总额5%承担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 第十八条 由于材料供应不及时,生产单位因等工待料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计赔偿帐外,并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供应部门的资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 由于外协配套件不齐,使产品不能按要求完成,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计赔偿帐外,并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外协部门的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 由于生产经营进度编制计划的失误,致使原材料、元器件订购经济合同漏项,临时提出订购计划,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生产经营计划部门的资金中支付,并补偿供方临时措施使用。 第二十一条 产品对外销售合同中,由于销售人员失误致使合同条款不全、责任不明造成已发货销售的产品资金不能回收的经济损失,或造成债权纠纷经国家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判令责任在我方时,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含诉讼费用,聘请律师、法律顾问费用),根据双方所签订的承包 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销售部门的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供方不能按期交货,应由供方偿付违约金,按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处罚。 第二十三条 供方所交付的产品或零部件,不符合承包合同的规定,包括规格、品种、数量、质量等,供方应承付违约金,按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处罚。 第四章 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1)订立承包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2)在不影响国家和企业集体的经济效益,又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总目标完成的前提下,根据变化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产生法律效力的文字协议后。(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或不能全面履行承包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申明,取得有关部门合法书面证明书向“仲裁委员会”呈报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仲裁委员会”认证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根据情况可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其他承包,如内部运输、医疗保健、环境保护(含工业卫生、厂区绿化、清扫等)、会计、统计、行政管理等类别承包合同,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厂属集体企业、工业贸易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等同总厂某单位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及其内部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均按照本章程执行。如有违约,其违约金从其为总厂的劳务加工费中扣除,由内部银行结算支付给对方。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程序颁发生效,修改亦同。有关法律问题由经济法律顾问室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实行。

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篇5)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项下承包地位于阿克苏市良种场三大队河滩地与四大队河滩地之间,合同亩数220亩(含大约五六十余亩由甲方开挖的池塘,亩数以实际测量为准,及一栋地暖房屋和一片树林),期限40年,自20xx年1月10日至20xx年1月9日止。甲方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上缴任务附合同后。20xx年12月因甲方公司经营计划工作安排,决定实行公司内部承包。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乙方内部承包原甲方合同项下的220亩土地,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期限:从20xx年12月30日起至20xx年1月9日止,期限为37年。

二、乙方向良种场上交承包任务时间、上缴标准等内容依照原合同(良种场同裕隆公司签订的合同)履行,承担义务,享有权利。

三、合同生效后,该承包土地生产经营发生的一切事宜由乙方独立完成,自行决定,自己办理,并支付一切费用,享有经营的全部成果。四、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向甲方一次性交纳220亩地37年的承包费 元。甲方将与该土地有关的资料交给乙方,今后甲乙双方的业务联系确定为以书面方式进行。

五、在乙方内部承包期间,良种场如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调整,由甲乙双方根据调整的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承担义务,享有权利。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内部承包合同及土地经营权转包和转让、出租。如乙方违反本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对乙方的一切投入不予以补偿,乙方同时还需承担违约金20万元。

七、双方约定:乙方自行承担经营投资,享有全部利润,自愿参加农业保险。按照原合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转为非农业用地,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甲乙双方不得任意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管理和生产。乙方发生继承问题,由乙方的近亲属继续履行合同。甲方保留以土地经营权向银行贷款的权利。

八、违约责任:

乙方应当严格依照本合同履行原合同(甲方与良种场签订的合同)中甲方的义务,享有甲方的权利。如乙方违反约定,不履行义务,违法乱纪,导致良种场收回土地的,则甲方所收取乙方的承包费不予退还,并且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追究乙方的责任。如甲方未及时交付土地,甲方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

九、争议的解决:如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土地所属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本合同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付清全款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篇6)

甲 方:

乙方(承包人):

公司为了拓展发展空间,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调动各方积极性,本着平等、诚信和互惠原则,采用公司内部承包的经营方式,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价款

公司与建设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金额:

大写:人民币元)

小写:: 元

二、承包方式

1、公司同意承包人组建项目部。授权委派承包人 同志为本项目部责任人和承包人,全面负责本项目部承包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实行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承包有效期:自签订本协议书开始至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保修期结束为止。

三、工程结算及工程款的拨付

本协议书合同价款调整方式及金额与本工程最终实际决算款调整方式和金额一致。

1、项目管理费的约定

公司向承包人收取管理费为工程总造价的 %

2、工程进度款拨付

承包期间承包人按工程进度收取建设方的工程款,必须遵守公司财务制度转入公司账户,先向公司按进度款金额支付税金后再取发票;进度款到公司账户后,由公司扣除承包人应付公司的费用后,一次性将进度款余额划转给承包人;

3、税费及其他费用

该项目的税金和其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凡是须由公司负责交缴的税费、工程费用和资料等有关费用均由承包人全额支付,公司不予垫付资金。

4、各项税费的收取方法

(1)税费:按国家、地方税务规定须缴的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及工程所在地规定缴纳的各种税费由挂靠人自行缴纳,项目所在地政府对税率另有规定的,按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执行;

(2)管理费:按承包人每次所需发票%收取;

(3)设计费、预算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按实际发生收取。

5、承包人应向公司缴纳的保证金金额及收取返还约定:

(1)承包保证金:按合同金额 %收取,在第一笔工程款到账后代扣,合同终止后返还。

(2)发票保证金(承包方不提供发票):按每次支付承包工程款 %收取,在每次支付承包工程款时代扣。

四、公司责任和义务

1、公司向承包人提供本工程招投标所需要的公司资质。公关、设计、报价、投标、标书制作、差旅和通信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公司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报建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协助乙方与建设単位签署工程承包合同及开具工程发票。

3、工程期间的监督与管理

公司向承包人书面提供: 施工现场暂设搭建标准、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承包人须严格参照执行。

公司提供项目部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工作服样式, 服装购置费由承包人承担;

公司有权对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指导,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建设方和公司的管理。对发现有违反质量、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的或发现有质量、安全隐患的`, 公司有权取消本协议, 终止承包人继续对本工程的承包施工等所有工作。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

4、合同和档案的管理与保存

承包期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将本工程所涉及的各种合同、 图纸、 内业档案资料等原件交由甲方备案保存, 工程结束之后承包人将决算书原价交于公司, 以备税务局査验。

5、 承包人完成上述各项工作需要携带公司证照和印章, 公司派专人陪同, 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通信费和办公费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五、承包人责任和义务

1、施工规范

承包人有义务在工程承包间以及工程维修期间自觉维护公司的企业信誉,承包人向公司承诺履行本工程施工合同中与公司有关的所有义务,并承担全部责任。 因任何原因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和赔偿;

承包人承诺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定,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 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 制定实施保证措施;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施工、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2、 施工材料使用与供应

承包人负责本工程所有材料的釆购供应,承包人釆购材料质量必须符合建设方、设计、公司、及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按公司和建设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发生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行为, 否则以一罚十。

3、施工人员管理

承包人承包期间, 对所属施工队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管理规定和有关综合治理的管理条例;严格按照规定用工,依法办理所聘员工各种手续, 所聘员工要三证齐全, 特殊工程要持证上岗, 要把所聘员工的有效证件及资料复印件报送公司一份备査。

4、 承包人应积极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工资和保险等事宜。如违反国家关于农民工工资等规定时, 公司有权要求其改正或停工;

5、 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必须按照辽宁省建设厅和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辽建发[20xx] 30号)、辽宁省建设厅颁发 《关于印发 的通知》(辽建发[20xx]31号)的规定,在指定的辽宁友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及时办理 《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

名称: 辽宁友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30号、新财富大厦1908房间

电话: 024-25639122、 024-25636065

项目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 按项目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6、承包人经营期问对外的各种文件、工程量清単报价电子版、施工中的变更单复印件、签证单复印件、合同、协议等必须送公司备案和监督检査;未经公司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转给第三方;不准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和挂靠等情况;避免出现资金风险和安全风险;承包人须承诺:不私刻工资等公司印签,否则接受工程造价20%的处罚,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承包人因工程转包、 分包和其他违反与建设単位约定的行为, 造成的经济处罚和相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六、安全施工

1、安全施工检査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有关管理规定, 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査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査,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承包人不得要求施工场地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此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重大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公司, 同时有责任及义务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关的事故责任以及发生的费用。

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 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七、质量保修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保修的相关规定, 对交付施工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的项目内容及范围: 同本工程施工合同 。

质量保修期:同本工程施工合同。

质量保修责任: 同本工程施工合同 。

质量保修金: 由承办人承担相应的保修费用 。

八、协议终止

1、 承包人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一项约定时, 公司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2、 本协议终止后, 如有尚未完成的工程,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继续完成工作,在此期间和以后承包人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接各种工作, 承包人对其所有施工的工程负有法律规定责任。

九、违约责任

1、 承包人在经营过程中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时, 公司有权根据情节向承包方追索10000-20xx00元的赔偿;

2、承包人因下列原因

(1)施工安全、质量、工期、财务、材料款和人工费等原因;

(2)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3) 或者其他行为。

与任何第三方产生纠纷时, 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如给公司造成损失, 公司有权向承包人追偿或提起诉讼。

十、有关约定

1、 公司为了更准确详实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对承包人所做的项日进行全过程(安全、质量、工期、材料款、人工费等)进行监督管理指导,需驻监管人员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承包人并应无条件的接 受公司针对施工现场检查处罚细则;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承包人并应无条件的接受公司针对施工现场检査处罚细则。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5、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 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同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篇7)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为了使小区物业规范化、使小区居民享受完善的物业服务,改善小区人居环境。经发包人小区业主共同商定且与承包人反复协商,本着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承包协议内容,共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 小区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_号;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_____平方米;物业类型:_________(住宅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其他/低层、高层、超高层或混合)。

第二条 承包管理事项

1、公共环境(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问、走廊通道、门厅)的清洁卫生。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配电系统、供水系统、供暖系统等)的维修与管理。

3、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

4、对进、出小区的人员安全盘问(包括夜间),发现非小区人员应做好登记,并对有可能造成小区损失的非小区人员谢绝入内。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承包费用及支付时间

本合同期间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用/月元;支付时间及方式为:。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按时获得承包费用,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支付,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并有权终止合同。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乙方在承包期间除向甲方支付约定的承包费外,乙方不得向甲方依据本合同事实向甲方主张任何费用。

2、因乙方的承包内容包括24小时管理小区,故乙方可以委托其信赖的第三人实施必要的承包事务,但委托第三人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3、承包人委托第三人不与发包人建立任何关系,第三人也不得依据其工作内容向发包人主张任何权利。

4、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5、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甲方代表及乙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篇8)

合伙人: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合伙人: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合伙人: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上述三方合伙人就合伙经营西餐厅一事,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现行法律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诚信的原则就有关于合伙经营一事达成相关协议,并形成如下协议条款,以此共同信守:

第一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1.1,(以工商部门批准的字号为准).

1.2经营地址:

第二条经营场所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入股比例:

第五条:本合同签订之后,协议三方需将入股现金一次性交付至合伙经营账户中,视为入伙完成,任何一方在合伙经营期限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

第六条:三方约定每月号作为结算时间,在此时间将餐厅经营账目进行全面核对,结算当月利润、成本等事项,并形成书面结算单据,人手一份。

第七条: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以三方出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分配时间定于。

第八条: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九条:退伙约定:合同签订年内,除出现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退伙事由之外,原则上不得提出退伙。

第十条: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共同聘请总经理一名作为西餐厅营业执照登记的名义经营人,作为餐厅日常经营的执行者。其权限为:

1.良好执行完成合伙人下达的决策;

2.负责西餐厅的日常经营;

3.对不超过元的支出享有支配权;

4.协调日常经营中餐厅产生的各类纠纷,协调相关部门关系,保障餐厅日常良好运转;

5.对餐厅内部一般服务人员(除合伙人直接聘用、委托人员之外;除大厨、财务、采购之外)享有管理、培训、任免权利;jHt868.CoM

6.不享有对外签订标的超过元或对餐厅经营有影响的合同的权利。

7.不享有餐厅经营利润的分配权、支配权及其他任何权利。

8.不享有其他未经合伙人书面授权的权利。

第十四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的啊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

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合伙人的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六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经营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委托

律师、会计师等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后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

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甲乙方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按合伙人

的股权不理承担。

第十七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宁德市各级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一式二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_____合伙人:_____合伙人:_____

_____年___月____日_____年___月____日_____年___月____日

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篇9)

合伙人: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身份证号码:

上述三方合伙人就合伙经营西餐厅一事,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现行法律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诚信的原则就有关于合伙经营一事达成相关协议,并形成如下协议条款,以此共同信守:

第一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1.1,(以工商部门批准的字号为准).

1.2经营地址:

第二条经营场所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入股比例:

卞:*:*:

第五条:本合同签订之后,协议三方需将入股现金一次性交付至合伙经营账户中,视为入伙完成,任何一方在合伙经营期限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

第六条:三方约定每月号作为结算时间,在此时间将餐厅经营账目进行全面核对,结算当月利润、成本等事项,并形成书面结算单据,人手一份。

第七条: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以三方出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分配时间定于。

第八条: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九条:退伙约定:合同签订年内,除出现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退伙事由之外,原则上不得提出退伙。

第十条: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共同聘请总经理一名作为西餐厅营业执照登记的名义经营人,作为餐厅日常经营的执行者。其权限为:

1.良好执行完成合伙人下达的决策;

2.负责西餐厅的日常经营;

3.对不超过元的支出享有支配权;

4.协调日常经营中餐厅产生的各类纠纷,协调相关部门关系,保障餐厅日常良好运转;

5.对餐厅内部一般服务人员(除合伙人直接聘用、委托人员之外;除大厨、财务、采购之外)享有管理、培训、任免权利;

6.不享有对外签订标的超过元或对餐厅经营有影响的合同的权利。

7.不享有餐厅经营利润的分配权、支配权及其他任何权利。

8.不享有其他未经合伙人书面授权的权利。

第十四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的啊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

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合伙人的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六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经营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委托

律师、会计师等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后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

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甲乙方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按合伙人

的股权不理承担。

第十七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宁德市各级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一式二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签约时间:_____年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篇10)

(1)订立承包经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2)在不影响国家和企业集体的经济效益,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总目标完成的前提下,根据变化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产生法律效力的文字协议书后。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或不能全面履行承包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申明;取得有关部门合法书面证明文书向“仲裁委员会”呈报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仲裁委员会”认证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根据情况可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其他承包,如内部运输、医疗保健,环境保护(含工业卫生,厂区绿化、清扫等)、会计、统计、行政管理等类别承包合同,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厂属集体企业、工业贸易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等同总厂某单位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及其内部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均按照本条例执行。如有违约,其违约金从其为总厂的劳务加工费中扣除,由内部银行结算支付给对方。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总厂经济法律顾问室起草,经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程序颁发生效,修改亦同。有关法律问题的由总厂经济法律顾问室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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