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申请书【篇1】
申请人:凌云县壮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百色市凌云县前进社区迎晖小区4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由于公司规模的扩大,需要续建厂房进行扩大生产,现依法申请生产用地7000平方米
申请与理由:凌云县壮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创建于2003年,是生产山茶油为主的企业,百色市山茶油主要生产厂家之一,公司拥有先进的成套生产设备和完善的检验能力,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合法资格,产品通过“QS”认证。为了更好带动当地特色产业的发展,进一步为广大农户提供更广阔的销售平台,带动当地经济快速发展,现需建立新的生产线和配套的基础设施,而我公司现有的土地远远不能满足建设的需求。为解决这一问题,现根据《百色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向百色市任命政府上土地部门提出如下申请:申请用地面积7000平方米,土地位置最好与旧厂址毗邻。
以上申请,敬请批复。
此致
百色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凌云县壮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XX年月日
土地申请书【篇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截止20xx年1月,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
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
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证办理申请书:
关于办理土地登记和权属证明的申请市国土资源局:
我公司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65。12亩。根据市政府《关于粮食工作有关问题》[20xx年(1)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我公司已于20xx年10月将该宗土地中的57亩土地,交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以[十政储出(20xx)59号出让宗地]向社会公开出让使用权。剩余8亩土地,按照市政府对《市粮食局关于保留原二堰粮库部分土地用于还建相关项目建设的请示》的批复意见,仍保留划拨地的性质,留给市粮油储备公司用于市粮油批发市场、市军粮供应中心、市粮油食品检测站等项目建设用地。为此,特申请对保留的8亩土地,仍按国有划拨地性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申请
20xx年10月26日
土地申请书【篇3】
一、写明申请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等等。
二、写明申请的请求
请求是正文的第一项内容,即是申请人提要解决的问题,要达到的目的。根据案件的特点,提出请求主要有;请求要表述明确、具体。可以针对对方具体行为的性质以及自己的权益受损害的程度,依法提出恰如其份的请求。
(二)事实与理由
这部分要写清楚提出请求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事实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申请书必须写明对方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经过、原因及造成的结果,指出争议的焦点。
理由是在叙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论证申请请求合理合法。例如,对被告侵犯起诉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原告要着重论述被告实施的具体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真实、证据不充分;或者该处罚过重,侵害了原告正当权益等。其理由应根据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侧重,但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必须准确,理由务必充分。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这部分内容要求原告就诉讼请求、列举的事实、阐述的理由所举之证据,应当详细、分明,以便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核对查实。
土地申请书【篇4】
申请单位(个人)XX
法人代表XX
身份证号XX
电话XX
变更前土地权属XX变更后土地权属XX
变更前土地用途XX变更后土地用途XX
变更前使用权类型XX
变更后使用权类型XX
土地总面积XX变更后面积XX
建筑面积XX变更形式XX
用地位置XX
变更理由XX申请人(单位)盖章XX(注明日期)
原使用土地单位(人)意见XX盖章(注明日期)
现使用土地单位(人)意见XX盖章(注明日期)
土地出让合同编号XX土地使用权证编号XX
申请单位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XXX
申请人承诺: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申请单位:XX
法定代表人:XX
XX年X月
土地申请书【篇5】
申请人:
莫_杰,六十岁,_ _村_ _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莫_团,五十八岁,_ _村_ _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莫_群,五十五岁,_ _村_ _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莫_维,四十七岁,_ _村_ _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被申请人:_ _村_ _屯第六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莫_和,64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长
潘_送,五十五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潘_永,五十五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莫_善,六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潘_秀,六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莫_兴,六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莫_英,七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申请人请求事项:请求上级政府将
定归申请人所有。 _ _六队借用的土地使用权确
事由:20__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莫_群未曾得到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将原_ _六队的晒谷坪铲成平地,在施工过程中与_ _屯六队群众因土地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双方都未能就权属纠纷问题达成协议,双方为此请求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解决。
经查:该争议土地在_ _屯村边,落实生产责任制前是_ _屯第六生产队的晒谷坪。在此之前该地中间有一部分由莫X_(申请人莫X_之父)在解放前开垦了这块土地作菜园,具体面积不详,当时四周围有樟树、荆棘等,外围至水田边还有荒地和粪坑,该地在土改时仍旧划分给莫显福耕种,当时并未颁发有土地所有证给莫X_,在1958成立人民公社以小队核算之初,社员们将原来土解时分得的土地、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交归集体所有并由生产队统一耕作管理,但仍保留一小部份土地由社员自由耕种,期间,X_ X_六生产队将原莫X福_种的这块土地和四周的樟树、荆棘清除以及填平旁边的一些粪坑、荒地等整出一块坪地的用来修建了生产队的晒谷坪。申请人称当时生产队长因队里没有晒谷坪以集体的名义向父亲借用的。由于自195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到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条)的颁布实施期间,生产队的生产活动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缺乏文字书面证据材料,所以,申请人请求事项缺少证据依据,申请人提出的争议土地四际界限也只能是一个模糊的界线。1981年国家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X _X六_将谷坪按人口分给生产队群众晒谷,莫
_福家也分得一份。当时莫_
福也曾提出过要求要回该祖宗地,生产队通过社员大会集体讨论,后来一致通过将谷坪边南边原生产队的三间仓库的地皮划分给莫
调换,留下谷坪给群众晒谷子,后莫
给莫__福作福家人已将调换来的仓库地转_龙,后莫_龙又将该地转给妹夫朱_斌建房。现申请人称该整
_福借用的,现申请人块地原是生产队因没有集体晒谷坪而向父亲莫
要求要收回原属于自己家的自留地。综合以上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章土地的分配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原耕基础上分配土地时,原耕农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原耕农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配时,应给原耕农民以适当的照顾。应使原耕农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连同其自有土地在内),适当地稍多于当地无地少地农民在分得土地后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农民保持相当于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土地为原则。根据这一规定以及政府工作人员到长塘屯对群众的调查了解,可以认定:土地改革之前,申请人之父亲莫
认为莫_福确实在该争议土地上开垦了一块菜地。土地改革时确_福的原耕土地继续由莫_福耕种及管理,在成立人民公社初期查田定产时确定为莫_福的自留地。1962年后合并成立人民公社又在实行小队核算时,生产队向莫_福借了该自留地修建了生产队谷坪虽没有文字证据材料但也是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但在1981年落实生产责任制时,生产队考虑到群众需要谷坪晒谷而用谷坪边的仓库地与莫_福调换了谷坪中间的祖宗地,作为社员,莫显福也分得了相应的一份谷坪地,所以长塘屯第六生产队已不存在侵占莫显福土地的行为。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章《集体土地所有权》第十九条: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
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第二十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按照我们国家的所有权形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依据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本府对莫_杰等四兄弟与_ _屯第六生产队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依据我国宪法规定的所有权形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各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府确定:该争议土地所有权应属于长塘屯第六生产队集体所有。
2、在19__成立人民公社以小队核算后,生产队将原来分给农民的土地、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收归集体所有并由生产队统一耕作管理,只保留部份自留地由农民自由耕种,对于长塘第六生产队后来借用莫_福的自留地修建生产队晒谷坪之事,生产队于1981年落实生产责任制时已用仓库地来与莫_福调换,且莫_福作为生产队社员,也
_分得了相应的一份谷坪和其他生产资料,所以生产队不存在侵占莫
福土地的行为。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本府确定:该争议土地继续由长塘屯第六生产队集体管理使用;申请人认为该地是国有土地、祖宗地没有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4、莫宽杰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施工建房等属违法行为,应停止一切施工、将土地交还集体。所造成一切损失由莫
弟自行承担。
5、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 _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0日内直接向_ _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本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_ _镇人民政府
年5月10日
土地申请书【篇6】
李集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申请人:
地址:
一、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二、受理部门: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四、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书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2)、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3)、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二)、有关证据材料
(1)、人民政府颁布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2)、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3)、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五、处理程序
申请——审查——受理——调查——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
申请——审查——受理——调查——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调查处理意见——处理决定。
六、调查处理时限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是否受理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七、不予受理的案件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1484字)
申请人:王某海,男,xxxx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原李集农具社。
申请事项:
1.责令农具社退还其占用的原属于申请人的宅基地一处。
2.依法确认申请人对该处宅基有合法使用权。
申请理由:
xxxx年5月3日,李集某队东头生产队与原李集农具社签定一份协议,该协议将本属于申请人父亲王某江的住宅一处划给农具社使用,该协议载明了住宅当时的四至范围:南至农具社,东至坝梗,北至某路,西至于东方住宅。
xxxx年3月7日农具社又与申请人父亲签定了一份协议:
按照该协议约定:农具社应当给王某江划分同等面积住宅一处,并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并负责建房。同时还承诺为王某海解决商品粮问题,如口粮问题不解决好王某江有权不搬家。
但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却迟迟不能为申请人解决商品粮问题,也没有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请人一家人始终没有从这处住宅搬走,农具社将申请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后,申请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边上临时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现在申请人一家现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属于申请人的住宅被农具社占用至今。
农具社从停业经营到现在已经有二十多年的时间,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没有按照协议兑现承诺,在此期间,申请人一家多次要求农具社返还被其占有的住宅。申请人与原农具社人员为此多次发生冲突,20xx年申请人和农具社的张和就土地问题发生争执,申请人家属还被其打成轻伤。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某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对土地争议有明确规定,其中:
第八条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实施时划定的范围确定所有权:
(一)行政区界变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村、村民小组、场合并、分立;
(三)因开发土地、农田基本建设调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划界。
第十条乡(镇)村办企业、事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六十条》实施以前使用的,乡(镇)办的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办的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属现用地单位;
(二)《六十条》实施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二日期间使用的,其土地所有权按前项规定处理,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占多用少、占而未用或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原土地所用者有归还要求的,应全部或部分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和房屋之后没有按照承诺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属于无偿占有使用。并且农具社现在倒闭停止经营已经有二十多年了,该处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烂不堪,原农具社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该土地某期闲置。因此,将该处本来就属于申请人宅基归还给申请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由于原农具社个别人员的干涉,致使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无法行使。20xx年4月份原农具社主任李明伙同张和、李起在土地权属没有确定之前,就擅自委拍卖公司将该处住宅于20xx年5月10日拍卖,并以5万元的价格拍卖给李集街上的孟四。企图将占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员在土地权属尚未确认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是明显违法的。别说该土地权属尚未确定,退一步说,就是取得了使用权,那么作为农村的集体土地,其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是禁止转让的。
综上所述,农具社无偿占有申请人宅基,且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在其倒闭之后,土地闲置某达二十多年,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该处宅基地理所当然的应当归还给申请人,请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正当请求。
此致
李集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某海
20xx年5月22日
土地申请书【篇7】
申请人:赵天伦 男 汉族 初中文化 56岁 住界首市王集镇赵集行政村赵玉庄157号
被申请人:赵天现 男 汉族 初中文化 56岁 住界首市王集镇赵集行政村赵玉庄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确认,将位于赵玉村东头桥西柏油路南的一宗土地的使用权(东邻赵天现、西邻沟北邻路南邻地)确权给申请人使用。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住赵玉庄,申请人赵天伦的父亲赵金亮和被申请人赵天现的父亲赵金拔是亲兄弟。申请人赵天伦的父亲赵金亮在世时,因申请人赵天伦的弟弟李修贤(小时候给姓李的了)XXXX—XXXX年在赵玉村桥西路南烧吊窑,占用赵集寨瞿金佳组的荒地,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就把自己的可耕地1.7亩,和同村村民赵天山的可耕地(东地大园子)进行调换,赵天山又和同村村民赵锦金的可耕地(在赵集寨后)进行调换,赵锦金又和瞿金佳进行调换。这样经过四次调整,就把赵集寨瞿金佳组在赵玉村东头的可耕地调到了赵集寨后。XXXX年申请人赵天伦的弟弟李修贤不烧吊窑时,又把此1.7亩可耕地,退还给申请人赵天伦的父亲赵金亮。XXXX年因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年老多病,就把此地块交给被申请人赵天现代耕代种至今。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死后,有申请人赵天伦一人出钱出物办的丧事,其他人没有出过一分钱,因为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仍然在世,
申请人赵天伦并没有主张使用权,因此地块的收入属于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受益,现在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已去世,申请人依法要回此地块的使用权。申请人赵天伦多次找到被申请人赵天现协商解决此事,但被申请人赵天现,以替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看病付过药费(没有任何证明只是口说)和此地块已经曹美荣调到梁庄西头为由拒不把此地块的使用权交给申请人赵天伦。经村干部、镇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效。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六条、《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王集镇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附: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实自己有诉讼的权利。
2、XXXX年地改时赵玉村的地亩册子以证明所争议地块的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
3、XXXX年XX月XX日赵天现与赵华东签订的合同及被申请人领取租金的证词一份以证明被申请人赵天现说XXXX年之前已调整为假话。
此致
王集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
土地申请书【篇8】
依照《xxx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xxx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xx〕28号)、xxx《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238号)、xxx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xx〕1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xx〕51号)和《广州市人们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xx〕2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的位置和范围(详见公告附图):广州市芳村大道与浣花路交叉口处西侧
二、拟征地的规划用途:珠江三角洲城际快速轨道交通广州至佛山段项目沙涌站
三、预征地面积:本次拟预征土地总面积为公顷(合亩)。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局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征地的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依照《xxx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xxx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xxx《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238号)和《广州市人们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xx〕2号)有关规定拟定。其中,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以支付安置补助费、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续、其他安置措施等措施安置。
(三)本局根据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在依法报批前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专此公告。
xx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代章)
年4月19日
土地申请书【篇9】
xx市人民政府:
我们翁田镇茂山村委会大堂(塘)经济合作社与抱xx经济合作社因一块土地(即“企亮坡”)产生土地权属纠纷。市政府于20xx年以文府[20xx]22号文作出处理决定,将争议土地用途现为农用地,使用权确定给抱xx村。因此,我社不服。理由是:争议土地一直为我社所使用,解决前属我社的族地,族谱有明确记载。解放后,无论是土改时期还是“四固定”时期,于1975年xx县重新进行政区划时也将“企亮坡”划属昌久大队大堂村使用,此后该片土地的使用权未有新的变更,且我社一直使用。在83年我大堂(塘)村把该地带进去和茂山大队合并成为茂山乡人民政府,并由乡出面借去该地种植树林,砍伐后归还,这才引起争议。
20xx年5月,我社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政府法制办在对我社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xx市人民政府文府[20xx]22号文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xx年6月海南省法制办公室作出了琼府法复纠字[20xx]第045号行政复议建议自行改正通知书,贵府没有纠正,于20xx年11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书作出撤销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文府[20xx]22号《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
然而,时至今日,贵政府仍然没有按照复纠书进行自纠,我社在此期间曾多次要求市政府作出新的决定,但一直未得到确切的答复,至使土地权属争议至今未得到解决。
为维护我社的合法权益,促使土地纠纷的尽快解决,我社再次请求贵政府依照省法制办琼府复纠字[20xx]045号纠字书的精神,及时对争议土地做出处理。
xx市xx镇茂山村委会
xx经济合作社
年8月4日
土地申请书【篇10】
申请人:徐闯
地址:江苏省泗洪县石集乡张圩村
法定代表人:徐闯
申请事项: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用地100亩
事实与理由:根据国家畜牧业产业政策,随着国民经济不断增长,在市场经济的充分激活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要想群众发家致富,过去老传统、老思想远远不够,在现在的实际中,根据当前我们石集乡土地流转实际情况,把散养户集中起来成立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已是现代养殖业发展的必由之路。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不仅解决了过去散养所造成的环境破坏,空气污染,免疫不规范,疫病防范困难等生产技术难题。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从源头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控制,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有效提升疫病防控能力,降低疫病风险,确保人畜安全;有利于加快牧区生产方式转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有利于畜禽粪污的集中有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畜牧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申请人是已毕业的大学生,大学毕业后以带领村民致富为目的返乡创业,于20XX年创办了自己的养鸡场,现已形成年出栏3万羽的养殖规模,并帮扶多户贫困村民实现增收。在此期间也通过大量的学习与不断的实践,掌握了丰富的养殖知识与技能,形成了一套自己独特的养殖宝典。为积极响应石集乡土地流转,进一步扩大养殖规模,更多的带领村民致富,增加村民收入。特向石集乡人民政府申请土地建立一座存栏量为二十万羽的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完毕后将为部分特困农户提供就业机会,并采取基地加农户、包回收的模式进行运作,从而实现养殖、销售一条龙服务,从而带动本乡养殖业的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政策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申请:申请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用地100亩。
以上申请,敬请批复!
此致
石集乡人民政府
申请人:徐闯
20XX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