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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2024-08-26 来源:华佗小知识

关于应急预案管理制度通用7篇。

实习报告网相关专题:“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篇1

手术室应急预案

一、手术中突然停电的应急预案及程序

二、手术患者发生呼吸心跳骤停的应急预案及程序

三、气管切开使用呼吸机患者意外脱管应急预案及程序

四、围手术期质量关键过程流程

五、手术及各种创伤准备流程

六、手术室突发意外伤害事件应急预案及程序

七、急性喉阻塞的应急预案及程序

八、失窃的应急预案及程序

九、消防紧急疏散患者应急预案及程序

十、患者出现输液、输血反应的应急预案及程序

十一、患者手术期间出现摔伤的应急预案及程序

十二、医护人员发生针刺伤时的应急预案及程序

十三、患者发生空气栓塞的应急抢救预案及程序

十四、宫外孕失血性休克的应急预案及程序

十五、产后出血患者的应急预案及程序

十六、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HIE)的应急预案及程序

十七、甲亢危象患者的应急预案及程序

十八、

一、手术中突然停电的应急预案及程序

应急预案】

(一)在手术过程中,如果突然遇到意外停电、跳闸等紧急情况时,医务人员应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手术的顺利进行。

(二)如果是一个手术间停电,立即检查是否跳闸或保险丝有问题,针对相应问题进行解决。

(三)如果是全科停电,立即启用各仪器的备用蓄电池暂维持功能,同时通知电工班、总务科、医务科等,若无蓄电池装置的仪器,可行手工操作。

(四)停电期间,本手术间护士不得离开手术间,并密切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以便随时处理紧急情况。

(五)将各用电仪器关闭,以免突然来电时损坏仪器。

(六)来电后,打开手术所用仪器,并重新调整参数。

(七)护理人员将停电经过、时间、原因及患者的特殊情况,准确的记录于巡回记

录单上,或书写报告交有关科室。

(八)每位护士应熟悉电工班的电话及各手术间线路走行情况。

(九)仪器蓄电池应保持长期备用状态,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以保持应急使用。

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篇2

发生潜在(事故)事件的人员:公司内部人员

发生潜在(事故)事件场所:食堂、自动贩售机、福利社、周边排挡

发生潜在(事故)事件场所配备器材:医疗药品、合作医院

一、应急准备(责任单位:行政课)

1.与食堂签订保证饭菜质量的协议,明确违规的处罚条例;

2.日常巡检小组定期对食堂饭菜质量、餐具消毒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对食堂的采购地点有明确规定;

3.日常巡检小组定期对办公楼自动贩卖机、福利社销售的饮料、食品及日常用品,对其生产日期和厂商进行严格监督,避免无证产品在公司贩售;

4.公司禁止员工上班期间外出就餐,因私自外出就餐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

二、应急响应

1.中毒人员在3人(含)以下,发现人第一时间通知人力资源部行政课,由行政课通知医疗救治小组,对中毒人员进行基础的医疗护理,情况严重者,应立即派车送往就近的合作医院进行治疗;

2.由人力资源部行政课主管带领,治安消防安全组组长配合,对事故地点进行暂时封锁,并对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

3.如出现群体中毒事件(3人以上),保安人员应第一时间通知治安消防安全组组长,治安消防安全组组长立即通知应急预案小组总指挥,启动A级救援程序,总指挥负责指挥整个现场工作的调度,医疗救治小组负责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安排,安全疏散小组负责维持现场人员秩序吉物品安全;

4.对责任供应商视事情严重度进行处罚,如产生人员伤亡现象,需三方协商(员工家属、责任供应商、公司)处理方式,协商不成,可交由警方处理;

5.安全教育就小组对事发现场的所有食品进行检查,确保其为合格健康食品,以维护员工身体健康安全。

6.事件处理结束后,人力资源部行政课主管应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如下: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的初步统计;

3)事故的原因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

5)找出负责人,制定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

G.员工罢工应急准备与响应方案

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业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住宿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馆、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店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军队对外有偿服务的旅馆、招待所,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工商、卫生、旅游、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应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严格、公正、文明、规范管理。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场所选址、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安全保卫机构或者安全保卫人员,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制度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四)从业人员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五)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六)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和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五)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

(六)治安防范设施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

(七)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八)旅馆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九)旅馆与居民住宅位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内,需要共用门户通道的,应当出具所有住户同意共用的证明材料;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馆经营场所跨区域迁移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机关重新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改建、扩建,变更名称、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以及在所在的区域内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转业、停业、歇业的,应当在15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手续或者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开办的旅馆,自批准之日起,每满1年应当到公安机关进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年度审验。

公安机关接到旅馆年度审验申请后,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年度审验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严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一条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治安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及时整改不安全隐患;

(二)制定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组织从业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四)建立和落实查验住宿人员的身份证件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登记住宿人员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时间,并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传送公安机关。

(五)建立会客登记、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全天应当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应当设专人24小时值守;

(六)建立贵重物品管理制度,设置住宿人员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箱,落实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七)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星级旅馆应当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应当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以上备查,资料应当保留完整。第十五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一)住宿人员使用已经过期、伪造、凃改的身份证件,或者所持身份证件与身份不相符的;

(二)住宿人员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管制刀具的;

(三)住宿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

(四)旅馆内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灾害事故的。

发生前款第(二)、(四)项情形,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务;

(二)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或者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包庇、纵容、隐瞒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信息;

(五)私自泄露住宿人员信息和图像资料。

第十七条旅馆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在旅馆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三)维护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旅馆内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察、处置工作;

(四)督促落实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住宿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配合旅馆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二)遵守旅馆的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

(三)不得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严禁将公安机关规定的危险、违禁物品和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五)严禁在旅馆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旅馆进行安全审核,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建立旅馆治安管理信息档案;

(二)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

(三)检查、指导旅馆的治安保卫工作,发现旅馆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四)接到旅馆内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五)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并指导、协助旅馆对从业人员开展治安安全和业务培训;

(六)为没有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确需办理住宿的人员核实身份,出具身份证明;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职务,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并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可辅以录音、录像等形式,由在场的旅馆责任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旅馆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旅馆业经营活动,不准为旅馆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工作中知悉的旅馆住宿人员信息和图像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严格执行治安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积极维护旅馆治安秩序和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旅馆从业人员因履行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见义勇为、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对没有《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旅馆业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54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除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外,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篇4

为了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充分发挥应急预案的作用,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在事故发生时,及时有效进行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后果,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修订本制度。

第一条应急预案编制范围为:凡可能影响民爆物品储存、运输安全的事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

第二条应急和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公司的董事会统一领导下,建立以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对应急救援工作全面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级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应急响应的指挥作用。

第三条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必须和综合应急预案衔接严密,协调一致。

第四条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按照《安全管理规程》1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原则、内容进行编制。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完成后,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后印发给各部门组织职工学习,使其熟悉应急救援预案以及救援程序和自救措施,掌握具体的处置方法和自救方法。

第六条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在演练前制定演练方案,并组织员工学习,熟悉演练的内容、程序,确保演练有序开展,取得实效。演练结束,及时总结经验和找出差距。

第七条为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合理和可操作性,结合演练的经验、发现的问题,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和修订。

第八条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修订:

1、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发生较大变更时;

2、危险源发生重大变化;

3、应急处理过程中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和出现新情况时;

4、发现新的潜在紧急情况或重大隐患时。

第九条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开展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采取预防措施和妥善处置。

第十条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报告公司和有关部门领导,最迟不得超过10分钟。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在报告突发事故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

第十二条对重大突发事故,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现场应急救援人员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宣布恢复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第十六条对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而丧失应急的最佳机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治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馆包括各种宾馆、家庭旅馆及提供住宿服务的饭店、招待所、客货栈、洗浴场所和其他经营场所。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旅游、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旅馆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

(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

(四)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五)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六)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从事旅馆经营;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旅馆经营。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四)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五)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县(区)公安机关;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足的材料。

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区)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决定变更许可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因翻修、改造、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原有开办条件的,应当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勘验。

第十条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机关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3个工作目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建立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建立会客登记制度;

(五)及时制止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七)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原主的,送交公安机关;

(八)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具备涉外接待资格的旅馆,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入住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的信息情况。

不具备涉外接待资格的旅馆,不得接待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住宿。

第十五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或者隐瞒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一)住宿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二)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住宿的;

(三)住宿旅客携带反动宣传物品、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过期的身份证件或者有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等情形的。

第十七条旅客住宿时应当按照规定持合法有效证件办理住宿登记手续,遵守旅馆的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对旅馆进行治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

(四)建立旅馆业治安不良信息记录制度;

(五)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治安灾害事故和事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七)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公安执法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公安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旅馆经营的,超出《特种行业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事旅馆经营的,旅馆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后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二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旅馆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二)不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不落实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未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

(四)不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的;

(五)不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无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不设专人全天值班的;

(六)不能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或者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限少于30日的;

(七)未按照要求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

(八)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第二十三条旅馆不按照规定落实会客登记制度的,旅馆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篇6

(一)手术室护理管理制度

1.手术室工作制度

1.1手术室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责任心,掌握丰富的专科知识,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反应灵活,有较强的应急能力。

1.2手术室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者应严守岗位,准备随时接受紧急手术,患者入手术间后需由护理人员陪伴。

1.3进入手术室的工作人员穿戴手术室专用的衣、裤、鞋、帽,进入限制区戴好口罩,手术室衣服不得穿出室外。手术患者入手术室应更换清洁的衣裤,并戴好帽子。

1.4严格控制手术室内人员的密度和流量,凡进入手术室的见习和参观人员,应遵守手术室的参观制度,接受手术室人员的指导,在指定的手术间参观学习,非当班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手术室。

1.5手术室的一切物品、仪器、药品等均应分类、定位,整齐放置,专人保管,定期检查检修,以保证使用。用后及时补充、归还原处,严格交接班。手术室的一切物品均不得外借。

1.6手术室内必须严格划分非限制区、半限制区、限制区,标志明显,室内随时保持整齐,卫生工具分区使用。

1.7无菌物品与非无菌物品严格分开放置。一切无菌物品必须存放于无菌包或无菌容器内。

1.8手术人员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如有违反必须立即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1.9手术室内应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高声喊叫。工作时严肃认真,不得在手术室内谈论与手术无关的事情,不得在手术间接听电话。

1.10手术过程中严密观察病情,密切注意手术进展情况,准确及时地供应所需物品。

1.11手术过程中,术者与助手应密切配合,如患者发生意外,全体医务人员应积极参加抢救,并立即请上级医师协助指导处理。

1.12无菌手术与非无菌手术分开进行,不得在同一手术间内同时进行两类手术,有接台手术时先做无菌手术。

1.13手术结束后护送患者至复苏室或病房,向当班护士详细交班并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名。

1.14做好手术间的料理工作,一切用物均按消毒、清洁、灭菌的程序处理,感染手术及传染患者手术用过的物品需按规定另行处理。

1.15做好手术登记与切口愈合情况统计工作。

2.手术室查对制度

2.1接病人查对制度

2.1.1术前一日根据手术通知单,核对病人科室、床号、姓名、性别、住院号,并安排手术间及手术时间。

2.1.2手术当日根据手术时间,值班护士(巡回护士)到病房接病人,与病区责任护士(值班护士)共同核对病人病历、腕带等并查看皮肤情况,双方认可后签名。

2.1.3护士接病人进入手术间后,应查对病人床号、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手术名称及部位(左右);查配血报告及术前用药、药物过敏试验结果等。正确无误等待手术。

2.2手术病人查对制度

2.2.1.1手术前核对无菌包外3M胶带灭菌标志合格,包内灭菌指示卡合格,手术器械配备齐全。手术人员(手术医师、麻醉师和手术护士)手术前要根据“手术安全核对单”再次核对科别、住院号、床号、姓名、手腕带、性别、年龄、诊断、手术部位、麻醉方法及用药、配

血报告等。在麻醉、手术开始实施前,实施“暂停”程序,由手术者、麻醉师、洗手/巡回护士在执行最后核对程序后,方可开始实施麻醉、手术。

2.2.1.2洗手护士打开无菌包时,查包内化学指标卡是否达标,凡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手术前和术毕缝合前洗手护士和巡回护士都必须严格核对,共同唱对手术包内器械、大纱垫、纱布、缝针等数目,并由巡回护士即时在手术护理记录单记录并签名。术前、术后包内器械及物品数目相符,核对无误后,方可通知手术医师关闭手术切口,严防将异物留于体腔内。

2.2.1.3手术切除的活检标本,应由洗手护士与手术者核对,建立标本登记制度,专人负责病理标本的送检。

2.2.2用药查对

2.2.2.1按医嘱及时用药。

2.2.2.2用药前三查七对:三查即用药前查、用药中查、用药后查。七对:对姓名、药名、剂量、浓度、用法、时间、有效期。用药后立即通知麻醉医师记录于麻醉记录单上。瓶装大液体使用前检查瓶口有无松动,瓶体有无裂纹,液体有无浑浊、絮状物等。袋装液体查包装袋有无渗漏。

2.2.2.3各种用药后空安瓿暂时保留,经二人核对无误方可丢弃。

2.3送病人查对制度

2.3.1手术结束后,巡回护士与麻醉医师共同将病人送回病房。

2.3.2手术室护士向病区护士交接静脉输液或输血情况;查看皮肤及带回物品等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名。

2.4输血查对制度

2.4.1输血前必须二人共同查对输血单及病历,其包括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科别、住院号、病人血型及交叉配血结果。

2.4.2核对输血单和血袋号、献血者血型、血量、采血日期;核对无误后,可以使用,血袋保留至手术结束后24小时。

2.4.3输血过程中严密观察病人有无输血反应。

3.手术室消毒隔离制度

3.1进入手术室必须按规则进行更鞋、更衣,并保持清洁,工作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3.2每日晨用500mg/L有效氯消毒液擦拭手术间所有物体表面,术前半小时停止清扫及消毒工作。

3.3术前按无菌原则,准备各种手术所需物品。术中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及标准,参观人员必须遵守参观制度。术后根据工作流程及要求进行整理、清洗、消毒等各项工作。感染及急诊手术按感染手术处理原则行各项操作。

3.4各种消毒灭菌物品的更换及保存必须遵照各种规则执行。

3.5各种手术用包必须:①包内有灭菌指示卡;②包外有3M胶带。

3.6每月定期做空气、物品及手的细菌培养;定期监测洁净手术室的洁净度,

3.7手术室污染区、非限制区上下午各清扫一次,限制区走廊每日拖三次,推车每日清洁、消毒,必要时随时拖擦,具体细则依据“手术室卫生清扫要求,卫生洁具及病人推车管理”。

3.8每周五彻底打扫卫生,手术间用500mg/L有效氯消毒液擦拭室内物体表面、地板、墙壁、门窗等,其它各区域由卫生负责人进行清洁。

3.9手术室所有灭菌物品必须每日检查一次,按日期先后排序依次使用。

4.手术室参观制度

4.1员进入手术室必须手续齐全,经护士长批准后方可入内。

4.2员必需更换手术室专用衣裤,按照要求着装。

4.3术间参观人员不得超过2人。

4.4员只能在指定手术间内参观,不得到其他手术间参观。

4.5入手术室后,迅速到指定位置,尽量减少走动。

4.6员需听从手术间护士的管理。

4.7毕按程序更鞋、更衣,并将口罩、鞋帽等放于指定位置,衣服交于门卫。

4.8病人亲属一律不得入内参观,凡院外参观者需经院医务科批准,麻醉科主任及手术室护士长同意,方可参观。

4.9实习同学必须在老师带领下于指定手术间参观,不可互窜手术间。

4.10参观者请勿将贵重物品带入手术室,进入手术间关闭手机。

5.室交接班制度

5.1理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坚守岗位,严格遵照护士长安排和手术通知,对病人进行手术护理工作。

5.2须按时交接班,接班者提前15分钟进入科室,在接班者未到之前,交班者不得离开岗位。

5.3必须在交班前完成本班的各项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做详细交待,与接班者共同做好工作方可离去。交班者必须写好交班报告及各项文字记录单,处理好用过的物品。

5.4如发现器械、物品交待不清,应立即查问。接班时如发现问题,应由交班者负责,接班后如因交班不清发生差错事故或物品遗失,应由接班者负责。

5.5体交班由护士长主持,全体人员应严肃认真的听取夜班交班报告,要求做到交班本上要写清,口头要讲清,如交待不清不得下班。

5.6交班内容:

5.6.1定物品,如:被子、平车等。

5.6.2敷料、药物、仪器等。

5.6.3择期手术量及急症手术量,急症手术术中情况。

5.6.4同巡视检查手术房间及辅助房间,是否达到清洁、整齐的要求及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6.手术标本管理制度

6.1凡手术中切下的标本,由洗手护士与手术医师核对后当面交给手术医师。

由手术医师在标本袋上贴好病室、床号、患者姓名并填写送检单,切下的标本用甲醛保存,并在病理检查申请单上签名。器械护士核对标本无误后在标本登记本上记录并签名。

6.224小时内服务中心护士核对标本与登记本无误后签字并送病理科与病理科交接签名。

6.3手术台上需快速切片者,事先由手术医师根据手术所需填写送检单,随同患者带入手术室,取下组织后立即送检,结果由病理科通知。

6.4手术过程中需做细菌培养、抹片者应事先开好化验单并记账,标本取下后立即送检。

7.手术室防坠床制度

7.1患者从手术平车到手术床或从手术床到手术平车的过程中,在患者两侧均应有工作人员作为接应。在使用过床器时,尤需注意手术床与推车之间不得留有空隙。

7.2神志不清以及不合作患者过渡到手术床上后,护理人员要第一时间内用约束带给予妥善约束。

7.3神志清醒的患者需变动体位或患者需前后左右移动时,应有护士协助,不得以上肢体位架作支撑,以防坠落。

7.4麻醉医师做椎管内麻醉操作时,巡回护士应在对侧扶住患者,协助摆好体位,直至操作完成。

7.5做神经阻滞麻醉时,巡回护士必须在旁,以防突发局麻毒性反应,患者抽搐而坠床。

7.6所有手术患者麻醉成功、体位摆放完毕后,要用约束带约束患者。

7.7全麻病人苏醒期是坠床事件多发的危险阶段,应用约束带至患者全麻清醒后,准备搬运患者到平车回病房前才可解开约束带。

7.8手术结束,患者未上平车,手术医生或助手不得离开该手术间。

8.手术室术前访视制度

8.1术前一日由夜班护士根据手术通知单填写术前访视单楣栏各项目,晚上7点以后携带访视单到病区访视病人。

8.2向病人作自我介绍,根据手术大小、部位、手术的特殊性等有选择的向病人交待必要事项。

8.3灵活、恰当地运用交谈技巧与病人进行沟通,进行针对性的心理护理。根据病人年龄、性别、文化背景、性格特点进行交流。

8.4由于术前访视认识了病人的整体客观特征(尤其是年龄、性别、面貌特征),可避免“手术病人错误”的事故。

8.5访视单每日由专人负责整理保存。通过术前访视可缓解病人术前紧张、恐惧情绪,减少情绪波动,使生命体征相对平稳,并可减少术中术后并发症。术前访视应达到提高病人手术的信心,缩小手术室人员与病人的距离,减少其对手术环境的陌生感,使病人有亲切感,以提高医院的社会效应,增加医院的知名度。

9.患者体位安全管理制度

9.1认真执行查对制度,摆放体位前与麻醉医师查对手术通知单及病例上记载的手术部位,摆放体位时与手术医师再次核对手术部位,特别注意左右侧手术的查对。

9.2认真执行体位摆放的七原则。

9.3术后检查有无压伤,发现皮肤发红者,应用乙醇按摩。送回病房后,认真与值班人员详细交班,并记录在清点单上,签名随时复查。

9.4手术床、辅料单如被消毒液打湿,应重新铺置中单,以防皮肤烧伤。

9.5对体位物品进行配套专人管理,制定每次使用后专人清洗、消毒配套放置、查对等制度。

9.6每月对体位垫进行监测,避免由于体位垫引起的交叉感染。

10.手术室更鞋制度

10.1凡因工作需要进入手术室的工作人员必须更换专用拖鞋。进入限制区域必须严格遵守二次更鞋制度。

10.2按照更鞋程序进行更鞋。

10.3穿第一次更换的拖鞋仅限在办公区,更衣区活动;穿二次更换的拖鞋仅限在限制区(内走廊,手术室)活动。中途上厕所,休息,就餐等,凡离开限制区域必须照此处理。

10.4到病房送病人或外出插管的医师必须更换外出鞋。返回时,重新更换二次拖鞋,进入限制区域。

11.患者跌倒、坠床报告制度

11.1建立跌倒坠床登记本。

11.2患者不慎跌倒或坠床后,立即通知医生,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或消除由于跌倒或坠床造成的不良后果,并认真记录跌倒或坠床的经过及抢救过程。

11.3当班护士立即向护士长、科护士长及护理部上报患者发生跌倒坠床的经过、原因、后果,并登记(夜班通知总值班)。

11.4发生跌倒或坠床后各种有关记录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已备鉴定。11.5发生跌倒或坠床后,按其性质与情节,分别组织本科室、本科护理人员,进行讨论,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并确定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11.6患者发生跌倒或坠床后当班护士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事后经领导或他人发现,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11.7护理部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分析患者发生跌倒或坠床原因,并制定出防范措施。11.8为了实现最大限度地收集、分析、交流、共享安全信息,需要建立“安全文化”的新理念,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不以处罚为手段的护理“不良事件”自愿报告机制,促进管理系统的持续改进。

12.急诊手术管理制度

12.1目的:加强急诊手术的管理,确保急诊手术及时顺畅开展。

12.2适用范围:全院各科室。

12.3各部门人员职责:

12.3.1医生:决定急诊手术,通知手术室和麻醉科。

12.3.2麻醉科:及时会诊、及时实施麻醉。

12.3.3手术室:及时安排急诊手术。

12.4急诊手术是指病情紧迫,经医生评估后认为需要在最短的时间内手术,否则就有生命危险的手术。

12.5特急手术是指由于病情危重累及生命而需要进行紧急手术抢救的手术,如危及母子安全的产科急症、严重的肝脾损伤、严重的颅脑损伤、严重的开放性心胸外伤、气管异物、大血管破裂等。

12.6工作制度及要求

12.6.1急诊手术权限:病房急诊手术由病房医疗组组长或科主任决定,急诊室病人由当天值班最高级别医生决定,并遵照《手术分级管理及审批制度》执行。

12.6.2急诊手术范围:急诊手术指病情紧迫,需在最短时间内手术,多见于创伤、急腹症、大出血、急性/严重感染、危及母子安全的产科急症等情况。

12.6.3急诊手术流程:

12.6.4治疗医生发现病人需要急诊手术应立即请示医疗组组长或当天值班级别最高医生,必要时应请示科主任。

12.6.5决定手术后,立即按《急诊手术排程呼叫流程及工作要求》通知手术室、麻醉科。12.6.6由急诊室尽快完成必要的术前检查、配血、术前准备。

12.6.7决定急诊手术后,主刀或第一助手应在急诊室详细向患者和/或家属说明病情、手术必要性、手术风险、替代治疗等情况,征得患者和/或家属签字同意。如患者因特殊原因(如昏迷)又无家属在身边,应报医务科或总值班审批。

12.6.8由手术医师、急诊科护士共同护送病人进手术室。

12.6.9手术室急诊手术安排:

12.6.9.1保留一间手术室为急诊手术专用,择期手术不得占用。

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篇7

手术室护理管理制度

一、手术室布局合理、标识清晰,工作流程合理,落实标准预防措施,符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要求。

二、建立并完善手术室规章制度、护理常规、岗位职责和操作规范。

三、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护理常规、岗位职责和操作规范,防范各种护理缺陷的发生。

四、规范护士资质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及工作标准,护理人员与手术间之比不低于3:1。

五、有手术室护理人员培训方案和培养计划,有培训效果的追踪和评价机制。

六、实行术前访视,做好患者安全核查工作,术中全程护理,规范执行患者交接制度。

七、规范手术室固定设施、仪器设备、手术器械的使用与管理,定期维护有记录。

八、严格执行手术室感染预防与控制管理制度,医疗设备、手术器械及物品按规定清洁、消毒、灭菌和存放,正确处置医疗废物,有交接记录。

九、医务人员手卫生执行率达100%,处理相关物品及器械时,按照职业防护制度要求,穿戴适宜的防护用具。

十、健全护理文件书写规范及各类档案管理,记录齐全。十一、成立护理质量控制小组,定期对手术室护理质量进行督查分析,有质量控制监测、评价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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