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解除的基础理论。
劳动合同,换句话来说又叫做劳动协议或者劳动契约。是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对立关系而形成的一种协议形式,对双方行为进行约束以及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得以实现。而劳动合同解除是在原有劳动合同的基础上,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或者因素的左右,使得劳动合同主体中的双方或者一方要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合同终止时间之前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解除发生的法律后果就是劳资关系的改变、劳动关系的停止,这种行为是在合同主体的意愿控制下发生的。在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人单位为了创造更多的利润和价值,会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进行不同程度的剥夺和获取,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就会针对赋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而发生法律纠纷等。
二、劳动合同解除之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的现状。
首先,在协商一致的情形下仍存在着区别对待的情况。劳动合同双方在协调一致的状态下解除劳动合同,从法律思维来说是一种双向运动的法律行为,虽然从常规思维上考虑而言多会认为是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关系的解除,但是也存在很大一部分可能是用人单位在某一方面存在着管理制度方面的欠缺或者企业内部存在另一些原因等。但是就目前来说,很多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劳动合同的解除时,多为根据哪一方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哪一方就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公正、不公平的,而经济补偿金制度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环节中并没有发挥出真正效用。其次,经济补偿金制度中对经济补偿金设定的限额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后,计算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时,往往不按照法律制度规定的细节计算,而是笼统的进行计算,并且用人单位内部对经济补偿金的上限下限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最后,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也有一定的缺失现象。我国《劳动法》中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以及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要素,但是针对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实际年龄与经济补偿金额度之间的对等关系并没有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
这就造成了很多年纪较大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由于年龄的影响,再就业的难度非常之高,然而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并不能满足生活需要,这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对社会和谐与稳定发展非常不利。
三、劳动合同解除之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约定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难以实际操作。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予补偿金,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这项工作的实际操作性非常差,劳动者并非是出自个人意愿来解除劳动合同的,往往是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企业在管理上存在着很大缺陷和漏洞,有的用人单位利用职务之便,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后,却没有出示任何的手续,造成了劳动者离开用人企业后,无法领取到补偿金,没有劳动合同的证明,给劳动者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许多被迫辞职的劳动者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
( 二) 劳动者无过失情形下适用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由于劳动能力不足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概念并不完善,它的概念界定方式非常模糊,使劳动者处于被动的位置,一旦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也不合理,而用人单位并没有相应的考核制度,常常对那些没有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或者是那些还是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对他们任意行使劳动解除权。
( 三) 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争议。
而对于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或者并不是刻意地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如果任意行使解除权,这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是不公平的,而且一些专家学者也普遍认为,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有待商榷,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拓展了补偿金的范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但是在实际情况当中,由于违反有关合同期限的原因,造成劳动者恶意索取补偿金的现象出现,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增加了用工成本,本身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双方自愿的行为,用人单位还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和失业保险,如果无特殊原因,还要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无疑是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而且经济补偿金只是适用于劳动合同解除,并不适用于劳动合同终止,这就导致了用人企业为了避免提供补偿金,不与劳动者签订长期的用工合同,只签订短期合同,从而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四、完善劳动合同解除之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的思路。
( 一) 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常常出现滥用解除劳动关系的现象,针对解除条件当中所说的“不能胜任此工作”问题,还有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重大变化的问题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针对“不能胜任工作”的所有情况,用人单位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说明,而对于因为客观原因的发生使得劳动关系发生巨大的变化的情况,导致劳动关系被迫终止无法延续的行为,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解除劳动关系。
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对其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客观情况,即是指国家在政治军事等国家宏观环境发生了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在法律上认为这些为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顾名思义,就是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的一类因素,人们本身无法避免它的出现。而另一种情况,由于劳动者本身出现问题而引发劳动者不能从事相应的工作的,比如说劳动者身体出现残疾,疾病或是由于其他原因死亡的,劳动合同也将被迫终止。
( 二) 弥补条文规定的缺陷以增强其操作性。wwW.547118.COM
为了弥补有关条文规定所造成的缺陷问题,用人单位有效地扩大了经济补偿的范围,针对劳动关系解除或停止后有关劳动派遣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偿范围重新加以说明,从而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绝对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必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解除劳动关系,当用人单位解除和劳动者的用人关系时,劳动者每工作一年则必须发放一个月的补偿金,以此类推,当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时候,需发放一个月的补偿金。而当因为用人企业的有关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解除劳动关系时,比如企业破产,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进行了搬迁,裁员,由于国家建设等问题,企业无法继续生产经营下去的,用人单位必须决定裁员,对于裁剪下去的劳动者,也要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每工作满一年的时间,就要补偿给劳动者一个月的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因为违反有关国家规定所造成的行政管理处罚,除了应该发放相应的补偿金外,还要另外发放 50% 的补偿金,对于不按时发放工资,克扣工人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另外发放 25%的补偿金。
( 三) 完善对劳动合同引发争议的解决机制。
我国要不断改进并且完善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建立一种新型的解决机制,使得解决机制符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对过去劳动合同有争议的问题加以分析和讨论,将企业补偿金同社会失业救济金统一,保障了劳动者失业后的生活保障,这是用人单位的社会义务,但是,在实际经济补偿中,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往往是企业由于客观原因难以继续下去,必须进行裁员,但是裁员后还要给予大量的补偿金,这样更加增添了企业的负担,所以我国将经济补偿金同社会失业保障金联系在一起,形成系统,既实现了经济补偿,也实现了失业保障制度,这是一种科学合理的解决机制,得到社会各企业的广泛实施。
综上所述,经济补偿金作为劳动合同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劳动合同的解除环节时,经济补偿金是不可忽视的一项内容,因此针对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制度就发挥了异常重要的角色意义。为了进一步增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深入对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法律研究工作,旨在为建立绿色、平等、和谐的劳资关系而做出一份贡献。
[ 参 考 文 献 ]
[1]闻明明。 浅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J]. 经营管理者,20xx,19: 230 - 231.
[2]彭小霞。 劳动合同解除之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研究[J].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xx,03:56 -61.
精选阅读
解除劳动合同书汇总6篇
当我们准备进入职场开始工作时,我们要维持经济活动可以依照流程进行,签合同是弥足重要的。合同的订立要基于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善良风俗的原则。如何快速高效率地拟定一篇合同呢?经过收集,小编为您献上解除劳动合同书汇总6篇,供你阅读参考,并请收藏本页面!
解除劳动合同书 篇1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现就以下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__年5月15日解除,乙方的社会保险缴纳至20__年5月。
2、乙方应在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完成以下工作交接。
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本公司规章制度,甲方与乙方一次性结清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及解除产生的各项工资、补偿、赔偿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甲方同意于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4、甲乙双方同意并对此解除协议严格保密,并不得向任何其他的人或他方泄露本解除协议的细节;乙方同意并对他在甲方工作期间知悉的所有信息严格保密,并不得向任何其他的人或他方泄露甲方的商业方法、客户、或任何甲方的其他事情。如甲乙双方有违反此款保密义务行为,可按本协议第3条、所列数额支付违约金。
5、甲乙双方就此劳动关系不再有任何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提成、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带薪年假、加班费、劳动合同
签订、续签等所有基于劳动关系建立、存续及解除产生的各种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行政等方式)。
6、本协议一经签订,任何一方均不得主张再回到本协议签署前的状态。如乙方再就此事提起任何形式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投诉、举报等),乙方应按按照本协议第3条、所列款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向甲方承担因处理此争议事宜发生的交通费、律师费、滞纳金、员工劳务费等相关费用。
7、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行以下无正文)
甲方: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时间: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解除劳动合同书 篇2
甲方: 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就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及补偿事宜达成本协议:
1、双方一致同意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即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确认无须提前通知或做其它补偿;
2、乙方自 年 月开始在华峰花园从事 职务,至今已经 年,期间乙方最后三个月平均工资为 元;根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双方同意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 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管理公司征询发展商方面的同意)。
3、双方确认,甲方在支付上述补偿金后,乙方不得再要求甲方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对于其他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关系均在本合同签订后得以终结,而不得提出任何补偿;
4、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即可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视为放弃所有补偿权利。
甲方: 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
代表: ________________
时间: 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劳动合同书 篇3
编号:__
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 年 月 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支付乙方工资至 年 月 日止。甲方为乙方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至 年 月。乙方应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本人社保、档案、党工团等关系转出。
第二条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办理完毕工作移交、归还借用甲方的财产、清结财务账目和离职等各项手续。
第三条 在离职之前,乙方仍应履行其工作职责,遵守甲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并根据甲方的安排,积极配合完成工作移交、归还借用甲方的财产、清结财务账目和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条 根据法律的规定,甲方(是/否)需要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乙方确认,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元,在甲方处的工作年限为 年 月。甲方将于乙方工作交接完毕后,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元,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到甲方处领取。
或写成:双方协商,乙方确认,甲方共需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经济 补偿金 元,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到甲方处领取。
第五条 经乙方确认,乙方已明确知悉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各项权利,在甲方工作期间的所有薪酬福利等已结算完毕,双方不存在任何纠纷,乙方不再就劳动关系等各项内容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年 月 年 月 日乙方:(签字)日
解除劳动合同书 篇4
甲 方:
乙 方: (员工工号: )
甲、乙双方于 年 月日签订了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由 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 年 月 日;
二、方支付 方经济补偿金(违约金) 元;
三、 ;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劳动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性别:
由于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期满,现乙方因个人原因于 年 月
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共同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同意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工薪及福利同时截止。
2、乙方保证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一周之内,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完毕全部的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移交,资产的回收,工作的汇报,转单的签返,付清对甲方的应付款项,提供客户信息等,与此同时,双方办理完毕全部的离职手续。
3、因乙方在职期间曾担任二级公司的总经理,为保障甲方的权益,乙方保证在离职后遵守如下约定:
(1)继续遵守和甲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不外泄在职期间从甲方获悉的任何商业秘密;
(2)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二级公司主营业务相冲突的商业活动。
(3)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出有损于甲方与客户的合作关系的行为。
4、为弥补乙方因上述约定而有可能出现的损失,甲方同意支付给乙方补偿金 元人民币(大写:)(税后)
5、乙方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办理完毕全部的离职手续后,甲方将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第一个发薪日,将50%的补偿金直接划到乙方的工资卡上。
6、如果乙方严格遵守第3条中的约定,甲方将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后将剩余的50%的补偿金支付给乙方;如果乙方出现了违反约定的行为,甲方可以不支付该50%的补偿金。
7、乙方承诺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继续承担的其他义务。
8、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除本协议内容以外,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
9、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10、本协议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劳动合同书 篇5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样本一
甲方:(手机经营企业)_
企业名称:_
注册地址: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
乙方:(手机门店员工)_
姓名:_
性别:_
年龄:_
籍贯:_
职称/资格:_
身份证号码:_
乙方自_年_月至_年_月于甲方担任_职务,现因_原因,甲方与乙方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签订本解聘协议书,自_年_月_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_
(企业公章)
_年_月_日
乙方签字:__年_月_日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样本二
甲方:
乙方:
由于乙方个人原因使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1、甲乙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将于 20xx 年 月 日解除。
2、甲乙双方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互不承担其他责任,互不履行劳动合同中其他条款。
3﹑本协议既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协议文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 签字(盖章):日期: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样本三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为期*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 自*年*月*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 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税前)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 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年*月*日止。
5、 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6、 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7、 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8、 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9、 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此协议书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档案。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盖章):年月日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解除劳动合同书 篇6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因甲方有下列第____种情形的原因,乙方要提前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经双方协商,劳动合同到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第二条 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的提前解除,甲方需要在乙方妥善办理完毕工作移交手续后支付乙方包括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共计____元人民币。
第三条 乙方妥善办理完毕工作移交手续后,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乙方自愿放弃协议以外的其他诉求。
第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热门]劳动协议合同(精选5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合同可以保障双方的利益因而签订合同这一行为是不可小觑。在法律上合同成立的意义是什么呢?小编花时间特意编辑了[热门]劳动协议合同(精选5篇),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劳动协议合同(篇1)
劳动服务协议
甲方: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性别:身份证号:
住所:邮编:
户口所在地:邮编: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为单位(待退休、停薪留职、协保、下岗待聘、在职)人员,不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协议期限
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
第三条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第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占用乙方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的工作时间,不得影响乙方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劳动合同的履行,否则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甲方工作期间,乙方劳动关系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或综合保险处于延续状态。乙方的社保缴费或综合保险一旦中止,应立即通知甲方。
第七条劳动报酬
1.乙方的劳务报酬为:;
2.甲方支付劳务报酬的时间:;
3.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方式为:。
4.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八条劳动服务协议终止的时间、条件
1.本协议期满的;
2.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3.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劳务内容的;
4.乙方劳动关系所在单位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或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综合保险的当月。
第九条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劳动服务协议,须提前7天通知对方。
第十条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保险期限与本协议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乙方医疗费由其医疗保险或大病住院保险承担,甲方不承担乙方医疗费,乙方因病缺勤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第十三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劳动协议合同(篇2)
甲方:
乙方:,男,生。住所地:,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甲方为做好资质就位、升级及乙方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注册和登记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劳动用工合同补充协议如下:
一、乙方同意作为二级建造师在甲方继续注册,同意并限于甲方在资质审查、企业升级、招标、投标过程中使用该注册证书;甲方确保乙方二级建造师及相关证书、证件的年检及时、有效,确保乙方继续教育等工作及时进行,并承担所有费用。
二、乙方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印章由乙方保管;乙方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职称证书均按甲方的规定由甲方统一保管,甲方保证遵纪守法,绝不非法使用,并保证乙方免于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凡造成丢失时每证甲方赔偿乙方5000元人民币并承担补办费用;凡甲方非法使用或违背协议条款,造成注册证书等单项或多项证件失效或被吊销或构成违法犯罪等被查处,其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同时支付乙方经济损失、精神伤害赔偿定计人民币壹佰万元;凡甲方非法使用或违背协议条款,在协议有效期内虽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但由于我国是执行质量安全终身制,因此仍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乙方违约金伍万元/每次。
三、甲方在企业升级、年检、招标、投标过程中使用乙方二级建造师相关证书,每年方二级建造师相关证书使用报酬计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不含税、费,税、费由甲方缴纳),先支付后使用,恕不退还。
四、甲方全额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应缴纳的“五险一金”;如在招、投标过程中需乙方出场时,出场费用全额归乙方所得与工资无关,且因此而产生的乙方误工,按正常出勤考勤;如甲方需乙方担任项目经理或其他职务,经乙方认可后,其职务工资另行协商解决。
五、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协议,如因此造成损失,由擅自解除协议一方负责。如果甲、乙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内需要变动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事先告知另一方,以便另一方做好工作安排。但在下列情况下,任何一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
1、甲方不按期支付乙方二级建造师相关证书使用报酬;
2、甲方或乙方有其它违约行为。
六、本协议有效期暂定叁年,自 年 月 日至日止。协议到期后,如甲方需继续使用乙方上述证件,双方可另行协商续订本协议。
七、协议解除后,甲方应对乙方办理注册变更手续提供
方便条件,不得刁难。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及支付违约金伍万元。
八、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1、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盖章(签字)生效,与劳动用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单位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劳动协议合同(篇3)
关于劳动合同协议书模板(甲方)聘用 (乙方)为 业务经理 ,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甲、乙双方同意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聘请 为本公司 ;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双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的前 个月为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
1、负责公司产品的宣传,执行公司区域营销计划的实施。
2、负责公司推销及相关业务的接洽与联系,同时将相关客户资料备案到负责人处。
3、收集、掌握并反馈竞争对手的营销策划,产品价格、市场动向等方面信息,公司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4、跟踪并做好售后服务,及时妥善处理客户问题,收集并反馈客户对产品销售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期望,帮助本公司改善经营策略和服务水平。
5、服从甲方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三、薪酬制度推广期实行底薪提成方式,非推广期只计提成方式。
1、推广期薪酬:底薪 ,试用期合格后薪酬标准为:底薪
2、非推广期薪酬:完成推广期任务后,非推广期是接受订单日期,凡是客户下了订单并结清货款的,则有提成,提成按第1点计算。
3、每个季度总结每个业务员的业绩情况,并对业绩好的业务给予一定奖励。
4、甲方每月定期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薪酬;甲方的薪酬发放日为每月____日。
四、工作时间及差旅费用工作时间:
1)每天10小时工作制(含中午)(8:30~18:30),乙方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甲方根据需要可以随时要求乙方回公司安排工作。原则上每周必须回公司参加周例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需提前一天向公司负责人请假。
2)每月有三天休息,超出三天按每天基本工资费用扣除。事假必须提前一天向公司负责人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非推广期不需要出差的,则在公司正常上班,上班时间为9:00~18:00,负责与客户日常联络等工作。差旅费用:公司负责每个业务员推广费用,车费实销实报(需注明所到地方及出差成效),餐费按15元餐。
五、双方约定
1、乙方要遵守甲方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与工作安排。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和奖惩。
2、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开展业务工作创造相应的条件和支持,乙方不得以公司的名义从事任何与本职业务无关一切活动,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全部由本人自负。
3、乙在签订本合同前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本人家庭户口簿复印件交付公司存档。
六、劳动合同 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甲方因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必须提前____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签订《附加协议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并经查实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连续二个月未给公司带来任何业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不按本协议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需提前____日通知对方,如通知时间不足的,应当按相差的天数,以解除或终止合同前一个月乙方的日平均工作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对方。
七、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法律 效力,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劳动合同协议书(二)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由于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 尚未期满,现乙方因个人原因于 ________年 ____月____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共同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同意于 __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解除劳动合同,工薪及福利同时截止。
2、乙方保证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一周之内,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完毕全部的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移交,资产的回收,工作的汇报,转单的签返,付清对甲方的应付款项,提供客户信息等,与此同时,双方办理完毕全部的离职手续。
3、因乙方在职期间曾担任二级公司的总经理,为保障甲方的权益,乙方保证在离职后遵守如下约定:
(1)继续遵守和甲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不外泄在职期间从甲方获悉的任何商业秘密;
(2)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________年内,不得参与二级公司主营业务相冲突的商业活动。(
3)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出有损于甲方与客户的合作关系的行为。
4、为弥补乙方因上述约定而有可能出现的损失,甲方同意支付给乙方补偿金 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税后)
5、乙方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办理完毕全部的离职手续后,甲方将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第一个发薪日,将50%的补偿金直接划到乙方的工资卡上。
6、如果乙方严格遵守第3条中的约定,甲方将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________年后将剩余的50%的补偿金支付给乙方;如果乙方出现了违反约定的行为,甲方可以不支付该50%的补偿金。
7、乙方承诺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继续承担的其他义务。
8、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除本协议内容以外,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
9、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对方支付 ________元。
10、本协议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 __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
劳动协议合同(篇4)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XXX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XX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甲方继续支付乙方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的工资,共xx元,于20xx年xx月xx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三、甲方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乙方相当于乙方xx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共计xx元,于20xx年xx月xx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四、乙方应于20xx年xx月xx日前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及与甲方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及劳动关系转出手续。
五、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除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外,还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乙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在乙方离职后两年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于20xx年xx月xx日一次性付给乙方保密费xxxx元。
1、保密内容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2、违约责任
(1)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应按甲方管理制度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2)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返还保密费并处1200元的罚款。
(3)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争议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调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八、补充说明:
由于乙方从事本公司xx岗位,对本公司经营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该岗位如果工作未交接清楚势必会导致公司工程建设等工作出现断层,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为了保障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正常发展,乙方必须与接替其工作岗位的人交接清楚,让其尽快熟悉和了解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并在其能独立主持工作之后再办理离职手续,由双方共同交接完毕签订确认工作交接清单。
若在乙方离职期限截止时,接替其岗位的员工还不能独立主持工作,经甲乙协商双方约定可适当延长离职期限,但不超过一个月。
八、甲乙双方没有其他争议。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xx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
劳动协议合同(篇5)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样本一
甲方:(手机经营企业)_
企业名称:_
注册地址: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
乙方:(手机门店员工)_
姓名:_
性别:_
年龄:_
籍贯:_
职称/资格:_
身份证号码:_
乙方自_年_月至_年_月于甲方担任_职务,现因_原因,甲方与乙方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签订本解聘协议书,自_年_月_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_
(企业公章)
_年_月_日
乙方签字:__年_月_日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样本二
甲方:
乙方:
由于乙方个人原因使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1、甲乙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将于 20xx 年 月 日解除。
2、甲乙双方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互不承担其他责任,互不履行劳动合同中其他条款。
3﹑本协议既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协议文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 签字(盖章):日期: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样本三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为期*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 自*年*月*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 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税前)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 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年*月*日止。
5、 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6、 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7、 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8、 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9、 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此协议书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档案。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盖章):年月日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法劳动合同模板
为了使合作关系进一步发展,合同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频繁都在逐步上升。合同范本是可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的,它很重要。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以下“劳动法劳动合同”由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相信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法劳动合同【篇1】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解读劳动合同必备
《劳动法》第十九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分别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劳动和的必备条款,在文字上以“应当”提示。(注:相似条款斜体的部分为《劳动法》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法》:(一)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法》:(二)工作内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劳动法》(四)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法》:(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法》(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法》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一、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如果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的内容,就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第十九条的基础上,删去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同时增加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
为了明确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一方的主体资格,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确立为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是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
工作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具体从事什么种类或者内容的劳动。工作内容条款应当规定的明确具体,便于遵照执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地点,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者有权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知悉自己的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完成其所担负的工作任务的时间。包括工作时间的总量、工作时间的计算方式等。如8小时还是24小时工作制,是日班还是夜班,是定时还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等。休息休假是劳动者按规定不必劳动,自行支配时间,并享受工资待遇的权利。如《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后,提供劳动而取得的报酬。有关劳动报酬条款的约定,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主要包括1)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2)工资支付办法;3)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4)工资调整办法;5)试用期及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6)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7)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社会保险,又称为社会基本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面共同筹资,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退休、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出现时,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另外,还有一项与基本保险功能相似的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
劳动保护是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防止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确定劳动保护制度;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在制度上、工作中具体予以落实。劳动条件,主要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机械设备、工作场地、劳动经费、辅助人员、技术资料、工具书以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等。职业危害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如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而对生命健康所引起的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此外,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职业危害防护的义务。
二、可以约定的相关事项:
这些事项,法律不做强制性规定,由当事人根据意愿选择是否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缺乏这种条款不影响其效力。《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此进一步细化:“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试用期。试用期是对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试用的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试用期的期限和试用期期间的工资等事项作出约定,但不得违反本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培训是按照职业或者工作岗位对劳动者提出的要求,以开发和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过程。根据199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规定,职工培训是指企业按照工作需要对职工进行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保守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就保守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方式、时间等,与劳动者约定,防止自己的商业秘密被侵占或泄露。《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进一步席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补充保险是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足额缴纳国家基本保险以外,为劳动者建立的补充基本保险的保险品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
福利待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工资之外的其他福利,也是劳动者薪酬的重要部分。包括住房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子女教育费用等。
同时,双方当事人还可以根据需要,在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和可选择条款之外,对有关合同内容进行补充性约定。
三、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一般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如国务院《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七条规定:“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如果有损坏或者危险的象征,应该立即修理。”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第八条规定:“遇有六级以上强风的时候,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和高空作业。”;对于工作时间约定不明的情况,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执行;对于职业危害防护约定不明的情况,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劳动法劳动合同【篇2】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电话
地址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就业证号码
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规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或工作(工程)结束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分配乙方在岗位担任职务(工种)。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必须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生产(工作)任务为:
三、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协商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四、劳动报酬
甲方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日为发薪日;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按下列第项执行;
1、实行计时工资制,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每日工资元,每月工资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具体标准为。
3、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每月应支付给乙方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劳动法劳动合同【篇3】
劳动法解读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已从政府的附属物转变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将成为市场的独立法人组织主体和竞争主体。企业劳动关系也必将由行政化走向法制化。企业拥有劳动用人自主权,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增减劳动者;劳动者拥有择业自主权,可以根据自已的兴趣、爱好和技能选择职业或工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都要通过劳动合同这一合法有效的形式来确定和规范。劳动合同为劳动制度改革、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走向法制化起到了重要作用。实践中,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劳动法上的一个重大问题,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失和权利的保护,容易引起纷争。特别是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意志行为,并不以对方的意志为转移,单方解除不当,就会损害对方利益,破坏合同的效力和尊严。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了9个条文,其中8个条文是关于单方解除问题的,足见劳动立法对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重视程度。笔者在学习和实践中发现,由于立法的历史局限性和立法技术水平的欠缺,以及时代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所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尚待立法规范等种种原因,使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若干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些难题非常值得探讨。本文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论分析框架入手,把握劳动法偏重权利保护、限制意思自治的观点,理顺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在思路上的区别,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存在的若干难题略作探讨,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实践的需要,提出若干立法建议和司法补救措施。
主题词:劳动法 劳动合同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劳动者 实体法 程序法 难题 探讨 立法建议
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论分析框架
明确界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论分析框架,是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探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若干难点问题的必要前提。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概述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因当事人双方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或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由当事人一方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行为,亦即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所谓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1]单方解除权性质上为形成权,即不须由对方当事人同意便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2]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包括以下几层涵义:(1)、被单方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劳动合同。因为无效的劳动合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自然也就谈不上解除合同,终止法律效力了。(2)、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尚未订立的劳动合同根本不存在,谈不上解除与否的问题,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法律效力自然终止,没有解除之必要。(3)、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合同单方的法律行为,即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4)、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实质是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亦即提前终止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义务以及已享受的权利继续有效;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到此即告结束。
1、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义
由于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不考虑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其相对影响较大,一方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工作秩序和经营秩序;另一方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前途与生活来源,是一个极为为严肃的事情。[3]因此《劳动法》对于不同形式的单方解除,往往规定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不具备法定条件者,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从表面上看,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对于劳动关系的维护是一种消极的行为。但从实质上看,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定事由或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既可以维护和实现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同时又可以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单位解除权的,对于劳动者来讲,可以增强危机感和责任感,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积极性;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可以增强其保护人才、重视人才的意识,从反面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促进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的'条件下开展公平竞争。
正因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劳动法上的一个重大问题,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合同期待及利益得失等问题,实践中极易引起纷争,所以备受当事人及劳动立法机关的关注。单方解除不当,就会破坏劳动合同效力和尊严,损害对方合法权益。所以劳动立法重点规范单方解除。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了9个条文,其中第二十五第三十二条共有8 个条文都是关于单方解除问题的。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重要意义及立法的关注程序。
2、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分类
(1)、依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主体不同可划分为劳动者方解除(通常称辞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通常称辞职或解雇)。对于不同形式的单方解除,立法所规定的要求有所不同。就辞职而言,一般只是即时辞职规定条件,而对预告辞职则不规定条件。申言之,劳动者可以无条件地预告辞职,但即时辞职则要受一定条件的限制。就辞退而言,各国都予以严格限制,即要求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辞退劳动者。(2)、依行使单方解除权是否需要预告,要分为单方预告解除和单方即时解除,前者即经预先通知对方当人后才可单方解除合同;后者即在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当时就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3)、依单方解除条件的依据是法规还是合同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即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的条件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过立法规定合同解除条件旨在限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尤其是辞退)的任意性,从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因而,世界各国的劳动立法中,既有许可性条件的规定,也有禁止条件的规定。(4)、依解除原因中有无过错为标准可分为有过错解除和无过错解除。有过错解除即指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而导致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包括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辞职和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有过错而辞退。有过错解除的条件由立法规定,过错限于已严重到足以导致辞退或辞职之程度,轻微的过错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合同的主动权在无过错方,由其提出的解除要求对有过错方具有强制性,并可不经预告就行使即时单方解除权;用人单位如果是有过错方,就应当赔偿劳动者因辞职所受的损失;劳动者如果有过错方,用人单位辞退可不给予经济补偿。无过错解除即指在对方当事人无过错行为或其过错行为轻微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程序
除经济性裁员和企业改制裁员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一般如下:(1)预告通知和即时通知。对于即时通知,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30日的预告期,一方面可以使对方有较充裕的时间来考虑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便采取相应的补救态度和救济措施;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对方在得知通知解除合同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重新选择用人单位或者招聘劳动者。(2)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按现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工会组织经审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予以充分考虑,并应采纳工会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必须经过此程序。(3)解除劳动合同。若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依法遵循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处理。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报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和行使特别解除权两种情形。
1、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劳动者如要解除劳动合同,除通过与用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时解除权外,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以使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准备,避免影响其生产和经营,且应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承担责任。[4]劳动者的辞职权,亦即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权利的一项具体化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的肯定和具体化。[5]此条文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维护劳动自主的权利。[6]劳动力是劳动者用以谋生并且储存和依附在劳动者身体内的一种能力。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首先拥有是否要让自己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以及与什么生产资料结合的决定权;其次拥有通过订立解除劳动合同,选择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劳动力效用的最佳岗位的权利。同时,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要求劳动力能进行合同流动,以满足不同用人单位、不同就业岗位对各种不同素质的劳动者的需要。《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劳动者行使自主择业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单独赋予劳动者一方履行提前30天预告通知程序即可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所体现的立法意义在于:第一,保障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使劳动者享有充分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现代劳动立法的理念是保护劳动者,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确保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权益实现与人格独立是现代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劳动法的发展史和工人阶
劳动法劳动合同【篇4】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第一,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的重要举措。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生命力和优越性的体现。《劳动合同法》通过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作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国国情的规定,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从而在劳动者十分关心的这些问题上,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制定《劳动合同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劳动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活动,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所以,以人为本,重要的是要以劳动者为本;社会和谐,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面有共同的利益,另一方面又有不同的利益需求,是一对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共同体。《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三,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劳动合同在保护劳动者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劳动合同一方面可以从形式上确立劳动关系,从而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各项法定权益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又从内容上具体约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权益,从而为劳动者实现和保障自身的权益提供了依据。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决定了《劳动合同法》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制定《劳动合同法》,不仅可以直接维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权益,而且还可以起到间接维护劳动者的其他各项劳动保障权益的作用。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二、《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试点,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劳动法》实施以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新型用人机制基本形成,劳动力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按市场规律得以合理配置,为经济社会的平稳快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劳动合同法》既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同时又对《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较大修改,使之进一步完善。概括起来,这种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有针对性地解决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尽管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等。这里面既有执法不到位的原因,也有立法不完善的原因。如对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过轻、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缺乏法律规范等。为此,《劳动合同法》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针对存在的问题,补充和修改有关规定。如加重了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等,以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第二,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这一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其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也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促进创新、促进公平竞争,新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为了适应企业结构调整、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新规定了在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可以依法裁减人员。
三、《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客观情况的变化,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要求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的单位类型出现,对这类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规范缺乏法律规定,不利于维护这类单位的劳动者权益。二是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并且没有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只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才依照《劳动法》执行。因此,这些劳动者往往既不能享受《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或者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政策规定的权利,也不能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三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为此,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以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也是一种双向选择的用人制度,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也需要依法规范,在打破“能进不能出”僵化用人制度的同时也需要维护其劳动者的就业稳定。而且,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考虑,也需要将除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单位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
鉴于以上新的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一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也就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四、劳动关系的建立
劳动法律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因此,劳动关系的建立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处于关键位置,其决定着劳动者是否能够享受劳动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针对这种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有关规定、司法解释,明确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权利。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用工,其目的是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并不是肯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相反,《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了既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又督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项措施:
一是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法劳动合同【篇5】
劳动法理解
解读一: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更为严厉的罚则
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这些条款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应当说,其中制定的处罚规则是非常严厉的。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将来考虑的重点应转向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建立单位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解读二:引导订立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条主要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认为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基础。因此,立法者试图通过这些条款引导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推动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国内的“落地生根”。
尽管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该条款存有恐惧之心,但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说,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是一样的。从用人单位长远发展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当,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团队凝聚力等效力。因此可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利益大于风险。
解读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总体成本增加
本条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工龄经济补偿金问题。从总体上看,增加了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成本。
另外,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第四十七条区分了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对高收入者进行了两个高额限定,一个是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限定,另一个是经济补偿金总额的限定。把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区分开,进行两种经济补偿,体现出《劳动合同法》对于一般劳动者的倾斜保护,避免在经济补偿金标准上出现过分悬殊,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成本作了适当平衡。
解读四:对劳务派遣的规范与限制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国内市场上一直备受争议。《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极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点,因此,《劳动合同法》在第五章中用了第二节共十一个条款来规范劳务派遣。
有关劳务派遣的条款,一直是《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之一。此次劳务派遣规定中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
从这些规定上看,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预期利益与以前相比,将大为降低。
解读五:有十大亮点可关注
一是民办非企业职工有法可依。《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违法不签合同单位须付双薪。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外,还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是续订“无固定合同”劳动者有权做主。根据规定,在“连续工作满xx”等三种法定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予签订。
四是1年期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同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五是“违约金”有“上限”。根据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除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金之外,其余任何名义的违约金都属违法。
六是单位未依法缴社保费,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七是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最短须签2年。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是非全日制员工工资不能按月结算。其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九是收取“押金”最高可罚2000元。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标准处罚。
十是恶意欠薪将加付等额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标准为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
劳动法劳动合同【篇6】
一、概念上的区别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指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劳动合同法一般是指所有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劳动合同法就是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二、内容上的区别
《劳动法》是劳动领域里的基本法,其主要内容是一些原则规定,其主要条款反映的是立法精神、立法原则。《劳动法》下面要有若干个配套的法律,才能构成劳动领域里的一个整体法律。
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则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只针对劳动关系中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特别规定 、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 、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做出规定。
三、实际操作上的区别
虽然《劳动合同法》遵循了《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但是由于两部法律出台时间和立法背景上的差异,在具体细则实施方面,会与《劳动法》,特别是其中“劳动合同”那一章的内容存在着冲突。
就两者的关系来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属于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并且新修的《劳动合同法》于2013年施行,两者也构成新法和旧法的关系。一般而言,在法律的适用上面,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对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冲突的,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法劳动合同【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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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性辞退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非过错性辞退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为了使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符合上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标准等内容的,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法劳动合同【篇8】
一、“两份都在单位手里”,暂且不说合同内容是否有违反法律的地方,单独这种持有合同的方式就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也就是您的公司的这种做法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是您处在对合同内容不知情的境地。一份合同如果当事人对于具体合同的权利义务都不清楚的话,那么又如何履行义务甚至享受权利呢。
二、“连签了几年都不知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如果合同的具体工作年限这么重要的条款您都不清楚的话,那么毫无疑问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就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如果您已经在这家单位工作,那么你们之间就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法律关系。
三、“签了几年都不知道”这种情况您还需注意的是劳动合同分为三种,分别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知到您的合同是哪一种?我想在这份合同中应当对这个劳动期限有了具体的规定只是您个人因为“两份都在单位手里”而不清楚具体内容而已。
四、“想解除的话应该怎么办”,您指的应当是您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您能够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那么您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然后要求接触劳动合同;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在用人单位严重违法的情况下您可以直接接触劳动合同而不必提前通知对方。
五、“还有违约金的问题”,您指的如果是劳动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的条款,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中二十二和二十三指的分别是技术培训和保密条款,除此之外不得约定违约金。您指的如果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的问题,那么依据上述第四项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您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六、“有一条是五年不能解除合同”,这一条的规定已经和法律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强制规定相违背,属于无效条款,您可不必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