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中标通知 篇1
东鑫垣项目部、特力亚项目部、延炼项目部、合肥光伏项目部、周新安同志:
工程公司经营部于20xx年4月15日接到投标任务,要求在两天半时间内完成“陕西花尊立达消防工程”项目的投标。30栋楼的消防预算,由于任务紧急、预算工作量大,若由经营部独立完成,是无论如何也做不到的。好在各项目部全体同仁及周新安同志的主动响应与全力支持,项目经理支配项目相关人员加班加点、不分昼夜的工作,最终保证了该项目按时投标。
齐心合力,同舟共济,不分彼此;滴水不成海,独木难成林。这就是团队的'力气,这就是我们须要的团队精神。为有你们这样的同事而骄傲,为工程公司拥有你们这样的员工而感到傲慢,公司的明天因你们而更加精彩!
最终,请允许我代表经营部向以上同仁致以最真诚的感谢,并祝他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当;祝福我们工程公司蒸蒸日上,再创辉煌,早日实现企业目标!
此致
敬礼
第六工程公司经营部
20xx年xx月xx日
未中标通知 篇2
(编号:2013CETIT-I-4-22)
广东设计院:
国家绿能公司集中招标陕西神木电厂二期送出输变电(忻州站串补)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编号:0711-070TL017)的`评标工作已结束。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经国家绿能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在上述项目勘察设计的投标中,贵院被确认为中标人。
请贵院在收到本中标通知书之日起技术规范、技术图纸等),并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项目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签订的安排由项目单位另行通知。贵院应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天内,将合同签订的基本情况传真给×××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请贵院收到本中标通知书后,签收并速回函确认(传真:010一74840555)。
国家绿能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
科菲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5月21日
未中标通知 篇3
20xx年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项目中标公告
日期:20xx-09-14
项目名称:20xx年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项目
招标编号:BJJF—20xx—1311
采购人名称:北京市丰台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采购人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文体路2号院2号楼
采购人联系方式:凌燕军 010-83669826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90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石立新 010-67115096
采购数量:专用公共自行车1500辆;锁车器1500套;中控设备和自助终端50套;后台系统软件(满足运
营调度、一卡通结算、区域服务质量监管、市级服务统计等)1套;系统集成1套。
采购用途:增加建设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站点,确保20xx年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项目与本区一期、二期、
三期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及中心城区通存通取。
简要技术需求:保证公共自行车的通存通取和跨区调度
合同履行期:供货期60天
招标公告日期:20xx年8月22日
定标日期:20xx年9月14日
中标人名称:北京易始通达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6、28、30号2幢13层28号B1508
中标金额:9630000.00元人民币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夏友中、杜立昌、王玉平、李建明、蒋志建
本公告期限至 20xx 年 9 月 26日
项目联系人:米文军
联系方式:
附件:招标文件电子版
未中标通知 篇4
x有限公司:
根据广西责任公司研发中心室内装修工程施工的招标文件和你单位于20xx年11月23日提交的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招标人定标,并公示期满,现通知你单位为上述工程的中标人,主要中标条件如下;
工程名称:广西有限责任公司研发中心室内装修工程
工程地址:广西工业园区铝产业园
中标范围:研发中心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图纸包括的.工程)
中标价:叁仟零陆万贰仟捌佰贰拾伍元整(¥30062825.00元)
工期:180日历天
质量等级:合格
招标人:
20xx年x月x日
未中标通知 篇5
论文摘要 建设单位经过法定的招投标程序,确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的中标人,并依法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因为种种原因,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一方毁标,拒绝签订施工合同,那么,此时,施工合同是否成立生效,毁标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对此,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认为施工合同没有成立,毁标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种认为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毁标者承担违约责任。本文通过对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这三个文件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结合《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进一步与国外有关招投标理论与实践分析相结合,作者得出结论: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中标人或者招标人任何一方毁标、拒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论文关键词 招投标 中标通知书 合同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法律以及2012年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均没有明确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和毁标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从而导致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混乱,甚至产生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成立,毁标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种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毁标者承担违约责任。这两种责任的大小有很大的差异,违约责任包括对方的可得利益损失而前者没有。所以,正确区分毁标者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事关当事人重大利益,甚至得出相互矛盾的法律后果,毁标者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认定就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两种观点的矛盾集中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法律责任的性质问题则迎刃而解。因此,本文着重从多个角度论证“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继而得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方毁标不签订书面合同将承担违约责任”的结论。
一、以案例说明这两种对立的观点
下面这个案例可以集中说明这两种观点的矛盾对立和各自的法律依据:
某钢厂扩建工程通过公开招标,E公司中标,钢厂向E公司发送了中标通知书,双方未签订合同书,钢厂却取消了E公司的中标资格,并确定了其他公司中标。为此,E公司向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钢厂赔偿违约损失。
法院认为:《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通过招投标程序缔约过程虽然与常规的商务谈判有着显著的区别,但仍需遵循这一基本法理。招投标程序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定标这三个阶段,它们分别相当于合同法中的要约邀请、要约与承诺。中标通知书正是招标人作出承诺的特定表现方式。通过招投标程序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起成立。现在钢厂毁标,拒绝签订施工合同书,属根本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E公司可得利益的损失。
一审判决后,钢厂提起上诉。
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钢厂应对其毁标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依照《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法》第270条也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0条、第32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该院认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仅是招标投标阶段的结束和合同签订阶段的开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因双方当事人后没有签订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不成立。因此,钢厂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依法履行与E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义务,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判令钢厂对E公司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同一案件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究其原因,分歧在于对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认识不一致,此种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不仅损害了是司法的权威,也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中。这个案例说明,准确认定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起成立
所谓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作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意味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
1.从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分析,可以得出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建设工程合同成立的结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通常要经过招标、投标、评标定标三个阶段,与此对应形成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三个文件。从法理上分析,招标文件属要约邀请,投标标书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通过招投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然遵从合同法的原理。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因为招标文件一般没有具体明确的内容,发出对象也不是特定的,即便是邀请招标,也需对三个以上施工企业发出。而投标标书内容具体明确且对特定的招标人发出,是投标人向招标人作出的希望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旦中标,投标人将受投标书的约束。投标行为符合要约的规定,因此投标行为的性质是要约。中标通知书在法律上的性质符合《合同法》第21条对承诺的规定,因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就是无条件同意投标人的投标标书的内容,并同意受投标标书(包括询标文件)的约束,故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5条,可以得出,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建设工程合同成立。
未中标通知 篇6
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20xx年第二次技改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会议于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在黑龙江天恒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中心(哈尔滨市高科技开发区嵩山路21号)举行。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确认江苏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或经营的12KV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产品(详见下表),以合同总价陆拾玖万贰仟零壹拾圆整(RMB692,010.00元)人民币中标。
请中标商接到通知后携带招标文件在 7 日内到各使用单位签订商务合同、技术协议事宜(合同的'技术、商务条款以招标文件为准,如有变化需经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同意)。
将已签订的合同交到黑龙江天恒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一份后办理招标代理服务费结算。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
黑龙江天恒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八月三十一日
未中标通知 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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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方于20xx年8月31日上午9点30分所递交的G324线K2134+383—K2134+427、K2136+825—K2137+010边坡治理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竞争性谈判文件已被我方接受,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xx元,大写金额
工 期:90日历天
工程质量:工程交(竣)工验收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相关指标符合《公路工程检验评定标准》
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
特此通知。
通知人:
日期:
未中标通知 篇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xxxx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招标代理机构xx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的中标通知书,公司中标中国大唐集团公司xxx6年7月集中招标江苏滨海300MW海上风电项目35kV海底光电复合电缆、光缆及附件(标段1)(招标编号:xxxxxxxxxxx),中标金额约4939.09万元,江苏滨海300MW海上风电项目35kV海底光电复合电缆、光缆及附件(标段2),(招标编号:xxxxxxxxxxx),中标金额约4846.69万元,合计中标金额约9785.78万元。
该项目中标后,其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未来经营工作和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但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目前公司只收到中标通知书,尚未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和合同条款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