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级上访追究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越级上访追究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为了切实加强我局信访工作责任意识,确保“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落到实处,把越级上访控制在最低限度,确保全局职工队伍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上访(信访)的程序:职工有问题应直接反映给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班长),部门负责人解决不了,反映给主管局领导,主管局领导解决不了,反映给局长,局长解决不了,由局党组决定;若当事人不服,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二条 原则上职工反映的问题能在本级解决的应及时解决,不准向上一级推诿,解决不了的,可以逐级反映。
第三条 职工反映问题,各级负责人应在一周内给予答复或解决,特殊问题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四条 职工越级上访应有下一级部门(或单位)出示的同意证明。
第五条 职工反映问题若遇有一级负责人既不给予答复或解决,又不出示上访证明,职工可以越级上访。
第六条 职工既不给本部门(或班组)反映,又不给主管局领导反映,擅自向市局、省局、黄委反映问题,均视为不合规越级上访。
第七条 职工不按程序越级上访,纪检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落实,并向局党组写出调查报告。对写匿名信越级上访者,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八条 第一次发现越级上访给本人通报批评,给部门主管负责人口头批评;第二次发现越级上访,给本人停职检查,扣发检查期间的工资和全年奖金,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通报批评,主管局领导写出检查;第三次发现越级上访,对本人责令待岗,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应写出辞职报告,扣发全年奖金,对主管局领导通报批评。
第九条 对写匿名信无中生有越级诬告,一旦发现,从重处理,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明知本部门存在的问题易产生上访而又不主动解决,且造成越级上访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全年奖金;第二次上访者,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写出辞职报告。
第十一条 本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制度、办法等,全局干部、职工必须无条件遵照执行,否则,按照局权限直至开除公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某项条款若与国家法规、水利部或上级部门制度有矛盾时,按上级有关条款执行。
对于越级信访者,首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会予以劝阻和批评。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信访将不予受理:
1、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
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
第十条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行政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其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出;上级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三十四条
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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