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岁,_________族,_________(职业),_________人,现住________。系下列立约人之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岁,_________族,_________(职业),籍贯、住址同上,系甲之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岁,_________族,_________(职业),籍贯、住址同上,系甲之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岁,_________族,_________(职业),籍贯、住址同上,系甲之_______。
甲方之_________于_________年病故,遗有楼房_________栋共_________间,存款_________元及家具衣物等。_________均己结婚,共同一起生活。现在_________均愿分家单过,甲方商得子女同意,并请_________作证人,根据每个子女的人口和经济状况,达成分产契约如下:
一、甲方分得_________。
乙方分得_________。
丙方分得_________。
丁方分得_________。
二、走廊过道共用。
三、各人原居室衣物归个人所有。
四、甲方之_________所遗衣物已分清。
五、甲方百年后,所遗房屋归丙继承,其他衣物和存款由乙方和丁方共同继承。
六、以上所立各项各立约人完全同意,并有证人在场,今后各自分居单过,永无争执。
甲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丁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证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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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息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平等协商,就减免利息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承认,截止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甲方对乙方享有下述_________有限公司的债权,并承担偿还责任。
二、乙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在甲方开立的帐户上备足还款资金并自行转帐,分_____次还清甲方贷款本金余额_______元。(其中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还本_________元;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还本_________元;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还本_________元及剩余利息。)
三、乙方全部履行上述第二条规定的义务后,甲方同意减免上述乙方所欠利息,并向乙方发送《减免利息通知单》(略)。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收养协议
甲方(收养人):某某某(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某某某(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某某某(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收养人某某某是某某单位的某某(职务),现年某某岁
(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某市某区(县)某某街某某号
第三条收养人某某某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四条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收养人某某某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某日内,到某某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某某某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供电协议
供电方 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传: 电传: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不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忡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 .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 .
(2)用电分类: .
(3)生产班次: ,周休日 .
3.用电容量
供电方认定用电方用电设备总容量为 千瓦(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表)。
二、供电方式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 50赫兹、220/3既伏电压的电源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方式采用:
(1)供电方从 线路 公用变 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瓦。
(2)用电方对供电可靠性有较高要求时,备用电源采用:
a.供电方从 线路 公用变 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瓦。
b.由用电方自备电源。自备发电机(或不停电电源UPS)容量为 千瓦。
3.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如用电方用电功率团数达不到0.85以上,或用电方谐波注入量、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超过国家标准时,供电方无义务保证其电能质量。用电方应负责采取措施治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根据用电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产权属供电方。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 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 安培,无功电能表为 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 .用于计量 用电量。
(2)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 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 安培,无功电能表为 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 .用于计量 用电量。
2.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装表计量时,供电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 用电量,约定按每月 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总用电量的%计算。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定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用电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上时,按国家规定加装无功电能计量装置,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功率团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 .
(3)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执行 (分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并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支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为:
a.用电方每月 日定期交付。
b.供电方委托 银行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C. .
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出电费保证金额 元和电能表保证金额 元。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六、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 处, 属于.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局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通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约定事项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在用电方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3.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由用电方负责保护其完好和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处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4.用电方的自备发电机组要保证与电网闭锁。经供电方检查认定的接线方式不得自行变动。用电方不得自行引入(供出)电源。否则,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6项处理。
八、违约责任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资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双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属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十、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一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 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 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 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 .
b. .
上述附件为本合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
签约人:(签名盖章) 签约人:(签名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
用电设备清单
序号设备名称设备规范共计
相电压(伏)每台容量(千瓦)台数
合计
附图
竞买协议
竞 买 协 议
编号
拍卖人:
住 址: 电 话:
竞买人:(成交后为买受人):
住 址: 电 话: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身份证号:
代理人: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竞买人参加拍卖人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举行的拍卖会。双方就参加竞买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拍卖标的名称(或财产权利):
(如竞买标的的数量、种类较多可附清单,做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二、拍卖人严格执行拍卖法的各项规定,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规定向竞买人展示拍卖标的,提供拍卖标的相关资料,说明已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拍卖人按拍卖标的现状进行拍卖,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三、竞买人经实地勘察拍卖标的和认真查阅拍卖人提供的拍卖标的相关材料,已了解标的状况和涉及的各种瑕疵,对拍卖标的无异议。本协议签字后即视为对拍卖标的的现状(数量、质量、瑕疵、包括没有发现的潜在瑕疵)完全认可。并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
四、经双方协商,竞买人同意下列事项:
1.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真实填写《竞买登记表》、签署《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拍卖说明》等其它相关材料。
2.向拍卖人交付人民币 元竞买保证金。拍卖成交后,此保证金用于冲抵部分价款;如买受人违约,此保证金随即转为违约金,归拍卖人所有。
3.最高应价者,经拍卖师落槌(或其它方式)确认成交,即成为买受人。
买受人当场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及相关材料。
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于当天向拍卖人交齐拍卖成交价(落槌价) %的佣金。
5.拍卖需要公证的,竞买登记时,可委托拍卖人办理,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6.竞买人所持的竞买手续、竞买号牌被他人利用所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竞买号牌如造成毁损或丢失,赔偿人民币50元。
五、价款结算(填写选择项)
1.买受人将拍卖价款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交付给 人。
2.买受人向 人首次支付拍卖成交价款 %,余下的款项于 年 月 日前结清。
六、标的交割
1.买受人持拍卖人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交款凭证于 日内向 人领取拍卖标的及权属证件(原件)、签署《拍卖标的交割记录单》。
标的物交付地点为标的物存放地(坐落地),拍卖成交后标的物所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2.买受人受领拍卖标的时,应对拍卖标的进行认真验收,发现与展示、看样不符,或有未加说明的瑕疵,应及时向拍卖人提出,主张自己权力。
3.买受人需要变更证照手续的,自接收拍卖标的之日起 日内, 持拍卖人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有关材料到相关行政机关办理证照变更手续,并支付税费。
七、特别约定事项
1.拍卖开始前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或中止拍卖的,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原因,竞买人应当积极配合。
2.竞买人承诺不恶意串通,不妨碍其他竞买人正常出价。
3.竞买未成交的,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三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息,竞买人未按约定领取保证金的,拍卖人依照有关法律上交国家有关部门。
4.买受人(要求)(不要求)对其身份保密。(选择项划√)
5.
八、违约责任
1、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拍卖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另行支付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拍卖佣金,补足再次拍卖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额等。
2、买受人未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并承担拍卖标的的损毁、灭失风险。
3、拍卖人或委托人未能按照约定交付拍卖标的的,买受人有权要求拍卖人或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退还拍卖标的成交价款和佣金;属于拍卖人责任的需向买受人支付与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
九、解决争议的办法
履行协议或拍卖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下列一种方式:
1、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由 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本协议一式两份,拍卖人、竞买人各执一份
竞买人签字(盖章) 拍卖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