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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范本

2024-08-29 来源:华佗小知识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依法解除此前您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解除的理由如下第款:

(1)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4)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工作,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5)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欺诈、胁迫、趁人之危之行为;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8)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劳动合同于年月日解除。

需要结算以下薪资和补偿金事项:

1、薪资结算至年月日;计元;

薪资结算至年月日;计元;

2、经济补偿金计元。

以上事宜完成后,按照公司离职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编辑推荐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现甲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乙方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协议:

一、甲方因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原因,提前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于年月日解除。社保、公积金缴交至____年____月止。

三、结算的薪资

薪资结算至年月日;计元。

经济补偿金计元。

以上事宜完成后,按照公司离职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甲方(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乙方(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劳动法上的一个重大问题,特别是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单方解除不当,就会损害对方利益,破坏合同的效力和尊严。

一、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的概述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因当事人双方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或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由当事人一方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合同权包括预告解除权和即时解除权两种。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即时解除权

即时解除权又称为过失性辞退,当出现法定许可性条件,用人单位无需向对方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预告解除权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权即用人单位须向对方预告后才能解除合同。当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也对用人单位规定了禁止性条件,并要求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时,还应当承担适当的经济补偿义务。

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我国《劳动法》规定,经济性裁员的法定许可性条件为两种情形,即: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员;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劳动合同法》明确列举了经济性裁员的四种具体情形,从而使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四、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的完善

1.严格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条件,维***律权威

根据现行劳动法律,劳动者解除合同几乎不需要具备任何条件。因而应考虑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进行明确,禁止其滥用单方解除权,维护劳动合同的效力以及劳动法的权威。

2.完善劳动合同预告解除制度

(1)设置灵活的预告期制度。改变预告期统一为30天的做法,根据劳动主体、工作岗位性质及劳动关系长短等因素综合考虑,设定不同的预告期,使法律灵活性更强。

(2)借鉴国外规定,将劳动合同预告解除限定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内。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合同未到期或履行完毕,合同双方都不能擅自解除,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方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


案例:

陈某自xx年xx月xx日起进入某酒店工作,任行政人事部门主管,工资每月xx6元,xx年xx月5日,酒店向陈某发出辞退通知,解除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这时,陈某已经怀孕,接到辞退通知后,陈某自行填写了离职通知单,再交由酒店审批,双方于当日结清工资,陈某也领取了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xx年xx月xx日,陈某向上海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xx.恢复劳动关系;.按每月xx,6元的标准支付自xx年xx月5日至恢复劳动关系止的工资。该仲裁委员会未支持陈某的仲裁请求,陈某不服,于xx年月8日诉至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了与仲裁时相同的诉讼请求。陈某认为:企业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此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审判结果:

一审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某与酒店自xx年xx月xx日起存在劳动关系。xx年xx月5日,酒店做出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时,陈某在明知自己已怀孕的情况下,未表示异议,而是自己填写了离职通知单,再交由酒店有关领导审批及盖章,且陈某与酒店于当日即结清了工资,并领取了一个月的离职补偿金。陈某上述一系列行为表明其同意酒店实施的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因此应视为属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陈某之后再提出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等请求于法无据,故对陈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一审判决做出后,陈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规定,劳动者在怀孕期间的,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哺乳期结束。但该规定是针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作的限制,法律并未禁止怀孕的劳动者在与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在当时是认可并接受公司的解除行为的。虽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系酒店先行提出,但所谓的协商,总会经历一方先提出,另一方继而表示同意的过程,故即使是酒店先有解除的意思,但陈某以其实际行为接受了单位的决定,在是否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上,双方可视为已协商一致,现陈某以酒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最后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陈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专家分析: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任何一方,在法定情形下,通过法定程序解除与对方的劳动合同。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动议,另外一方亦接受其动议的情形下,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假设如果陈某在收到酒店发出的辞退通知而不填写《离职通知单》,那么酒店的行为就构成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在酒店发出辞退通知后,陈某填写了《离职通知单》,并且交由酒店审批。此时,劳动合同的解除实质上由酒店的单方解除转化为双方的协商解除。酒店的辞退通知相当于酒店发出的一份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陈某填写《离职通知单》,并且交由酒店审批,相当于陈某亦接受酒店的动议,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即这种情形下的劳动合同的解除属于协商一致解除。

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

1、适用范围: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适用于用人单位的全体员工

3、适用程序:

(一)经过工会程序。

(二)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送达解除决定。

二、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

1、适用范围: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并非适用于所有员工,即排除以下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适用程序:

(一)经过工会程序。

(二)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送达解除决定。

三、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

1、适用范围: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并非适用于所有员工,a、即排除以下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b、即优先留用以下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c、必须符合的人数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3、适用程序:

(一)提前3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二)认真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三)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裁员方案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经济补偿办法等;

(四)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基于以上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对相关的诸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对上述概念的解释存在争议时,用人单位切忌任意解释,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公平合同的原则,作出合法解释和适用。

【实用合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四篇


在平时生活中进入公司工作的时候,一般都需要签订双方满意的劳动合同。合同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使用书面的形式。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呢?为满足您的需求,小编特地编辑了“【实用合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四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篇一】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现甲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解除与乙方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乙方: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者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甲方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与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甲方给乙方交的社保、公积金到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

三、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工资到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乙方,所以甲方不必支付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及其赔偿金额。乙方也自愿放弃其他所有诉求。

四、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离职规定在____日内办理离职手续。甲方应当给乙方出具离职等证明。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从双方签订之日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篇二】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给予了劳动者极大的单方解除权,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可以看出,法律在这一点上已经充分考虑了劳动者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几乎没有设置什么障碍和条件。但是,在当前的现实中,仍然有占很大比例的劳动者,他们在行使这种单方解除权,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说走马上就走,不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业,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

为什么这些劳动者连30日都等不及呢?究其原因主要是:

(1)这些劳动者的履约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已经养成了做事儿十分随意的习惯,不少劳动者的就业观是,先找一份新工作,有了落脚点就立即辞掉旧工作。

(2)有些劳动者是因为受过企业的出资培训或住着企业分配的住房,当他们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时,需要按协议的规定,向企业赔偿培训费或退房。现实中他们往往是基于“跳槽”的目的要解除劳动合同,但又不愿意从兜里往外掏培训费,因此,他们常采取不辞而别的方法,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更有甚者,少数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竟然还携带着商业秘密投奔到新的企业,以求能把自己向新的企业“卖个高价”。

要想遏制当前的这种事态,可采用如下措施:

(1)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不断增强劳动者的守法意识和履约意识。

(2)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除了约定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要给予赔偿外,最好还要约定违约金,使其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约束作用。对于企业出资培训的职工,企业要在培训前,与职工订立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对原劳动合同需要变更的,要及时加以变更。同时,明确约定培训结束后,不按约定的期限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以免事后扯皮。

(3)规范企业行为,使个个企业都能遵守国家人才交流的规定, 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互相“挖”人才,做到“君子爱才,取之有道”,保证人才的流动有序性,从而改变劳动者随意“跳槽”的局面。

(二)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性质的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现实中,它们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举不胜举。如采取“买断工龄”的手段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以所谓“经济裁员”的名义大面积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滥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等。他们的这些作法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产生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

(1)某些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或内部结构调整中,为了轻装上阵、压缩人工成本,而不顾劳动者的利益,采取各种非法的手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保全企业的利益。

(2)企业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加之一些企业领导的错误认识,无限地扩大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他们错误地认为改革开放后,企业有用工自主权,而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来裁减职工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

(3)企业未依法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他们往往只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对实际上只犯有小错的劳动者,却按严重违纪来解除劳动合同,还美其名曰“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其实,他们的作法才是不合法的。现实中,为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4)企业内部缺乏劳资抗衡机制。 很多企业内的工会没有真正发挥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特别是有些工会领导人还是企业管理者指派的,可想而知他们是否能真正为工人说话。再加上,我国的《工会法》目前虽然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企业的义务,但却缺少追究违法责任的条款,从而导致《工会法》的实际效力大打折扣,让企业随意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得到蔓延。

建议可采取如下对策来改变这种局面:

(1)国家和地方应注重立法,对实施《劳动合同法》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地制定出相应的新法规、新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调整和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使其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序进行,杜绝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

(2)进一步发挥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职能, 对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条款进行监督检察,及时对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纠正。另外,针对目前劳动执法力度不够的现状,建议适当增加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人员编制、设备和权力,保障劳动部门对违法企业有足够的威慑力。

(3)充分开拓、 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把工会履行职责的重点转移到维护劳动者权益上来,使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听取并重视工会的意见。国家也应进一步提高工会的地位,明确工会的权利,确立工会代表的主体资格。对有条件的工会,试行其主席的工资从工会经费中支出的办法,保证工会放心大胆地同企业据理力争,真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内部形成劳资抗衡机制。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篇三】

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劳动法上的一个重大问题,特别是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单方解除不当,就会损害对方利益,破坏合同的效力和尊严。

一、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的概述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因当事人双方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或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由当事人一方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合同权包括预告解除权和即时解除权两种。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即时解除权

即时解除权又称为过失性辞退,当出现法定许可性条件,用人单位无需向对方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预告解除权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权即用人单位须向对方预告后才能解除合同。当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也对用人单位规定了禁止性条件,并要求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时,还应当承担适当的经济补偿义务。

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我国《劳动法》规定,经济性裁员的法定许可性条件为两种情形,即: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员;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劳动合同法》明确列举了经济性裁员的四种具体情形,从而使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四、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的完善

1.严格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条件,维***律权威

根据现行劳动法律,劳动者解除合同几乎不需要具备任何条件。因而应考虑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进行明确,禁止其滥用单方解除权,维护劳动合同的效力以及劳动法的权威。

2.完善劳动合同预告解除制度

(1)设置灵活的预告期制度。改变预告期统一为30天的做法,根据劳动主体、工作岗位性质及劳动关系长短等因素综合考虑,设定不同的预告期,使法律灵活性更强。

(2)借鉴国外规定,将劳动合同预告解除限定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内。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合同未到期或履行完毕,合同双方都不能擅自解除,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篇四】

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若违反法的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解除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仅仅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身达成一致,还应当对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一致,比如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保守商业秘密和补偿一定的培训费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只有双方对这些附加条件也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当然,如果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条件,也就不存在就条件达成一致的问题。

(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过失性辞退形式。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及时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预告辞退的许可性条件:预告辞退是指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预告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权利义务关系。"预告"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也可以发向劳动者支付与预告期间相等的补偿费的形式,取代预告通知。预告辞退限于劳动者无过错,单一主客观条件变化,劳订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劳动法》规定预告辞退的法定许可性条件为下列情况之一:(1)劳动者患病或以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定历史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达成变更协议的。

(四)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经济性裁员指用人单位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经营状况的手段,是无过错辞退的一种特殊形式。用人单位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裁员:(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经依法申请和法院准许开始整顿后,因出现剩余劳动力,需要把裁员作为预防的一种整顿措施。

(2)用人单位近营状况恶化,发生严重亏损、开工不足、产品严重积压之类的严重困难,需通过裁员来摆脱困境。

另外,进行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以上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又规定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1、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的;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劳动者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有标准

即使您是打零工,只要找到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为了自身利益,就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为一旦下列情况发生,导致合同解除,您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情况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结果:用人单位发给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如果工作时间不满1年,按1年计算。

情况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一定的培训或调整到其他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结果:按上述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情况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结果:除了按上述标准发放经济补偿金,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果办理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了退休、退职待遇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情况四:劳动合同订立时,“约好”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又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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