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区_____路(街)___号户主:________
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正常供用热,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
一、供热时间
1、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1月16日至次年3月31日,供热时间实行(1)24小时;(2)17小时 5:00-22:00 。
二、供热温度
2、供热期间,在室外温度不低于-6℃时,乙方的卧室、起居室 厅 、餐厅温度不低于16℃,盥洗室、厕所、厨房温度不低于12℃;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温度由乙方自行调节。
3、测量室内温度,应使用经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的检测仪器,测温时间为7:00-10:00、15:00-21:00,测温位置为房间中央离地1.5米高度。
4、乙方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要求测温时,甲方应在15天内测温3次,首次测温应于48小时内完成。测温结果3次全部不合格的,甲方应退还从乙方提出测温之日起至经整改达到温度标准期间的相关房间的热费。3次测温有1次不合格,按上述约定退还相关房间1/3的热费,有2次不合格,按上述约定退还相关房间2/3的热费。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测温,缺一次,视为温度不合格一次。在供暖期结束一个月内,乙方持个人承担的热费发票到甲方办理退还热费手续。
5、经测定乙方室内温度确不合格,甲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于甲方责任的,甲方应按本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不属甲方责任的,甲方应在向乙方讲明原因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6、因乙方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动用热设施等原因造成室内温度不合格的,责任自负。乙方除要恢复原供热系统外,如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相关责任。
7、甲方进行测温或修理等工作时应填写工作记录单。记录单一式两联,双方签字后各执一联,乙方对测温、修理结果有异议时,可在记录单上注明有关情况,不签字又不注明有关情况的则视为温度或修理已达到标准。
8、乙方对甲方的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供热管理部门进行复测,也可以申请社会公正计量机构进行复测。申请社会公正计量机构进行复测的,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设施维护管理
9、从热源(厂、站)至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井(含阀门井)为供热设施,由甲方负责维护和保养;其余为用热设施。乙方应注意维护室内用热设施,不随意拆、改、增设室内用热设施,不泄放供热管网中的循环水,不改变热用途和损坏供热设施。
10、乙方用热设施的维修,由甲方负责。乙方用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修理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报告后6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修理。发生泄漏时,甲方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采取措施,止住泄漏,因延误时间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如果因热水泄漏对用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做好损失记录,分析泄漏原因,分清双方责任,并由双方签字认可。属于甲方责任需向乙方赔偿的,要在30日内做出赔偿方案,经双方认定后,5日内理赔完毕。
11、乙方用热设施维修更换所需费用:用热设施自投入使用之日起,阀门三年、管道五年、散热器十年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超过上述期限,局部更换用热设施,乙方承担材料费(按当年材料定额核算)。
12、经供热行业管理部门鉴定,乙方所在单元确需整体更换用热设施时,乙方应予积极配合。超出保质年限的用热设施更换费用,由甲方按物价管理部门核算标准向乙方收取。对不按单元进行整体更换的,甲方不予供热。
13、供热前室内管网试压及清洗调试等工作,甲方须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乙方,通知应置于单元楼入口处醒目位置。整个试压及清洗调试工作须于11月15日前全部完成。
14、甲方维修服务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乙方住宅,对用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佩戴工作标志,实行文明服务。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15、乙方私自改造、拆卸和损坏用热设施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私自增设用热设施,改变原设计和改变热用途(包括泄放供热管网中的热水),甲方将按实际发生情况由乙方负责全部整改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对情节严重的,将申请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热费收缴16、甲方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17、乙方应按时交纳热费,交费时间为当年10月31日前。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用户,暂按房屋收费面积预交热费,采暖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予以多退少补。
18、为确保乙方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对当年10月31日前交纳热费户数达不到单元户数70%的,甲方应于11月10日前通知乙方不予供热;对已收取热费的用户,退还所收热费,同时按照同期银行居民活期存款利率退还利息。11月11日以后单元交费率达到70%的,甲方应在5日内完成试压、调试等工作,予以正常供热,热费按实际供暖时间收取。
19、乙方办理停、用热手续,应于当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向甲方提出,并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缴纳拆装费(已安装分户控制系统的用户不需缴纳);11月1日后办理停、用热手续的,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管网泄水、停止其他用户供热等赔偿责任。
20、乙方既不按时交纳热费,又不履行报停手续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热、拆片或申请人民法院追缴应收热费。
21、因供热设施故障造成停热的,甲方应按供热期内停热的实际天数(累计停热24小时为一天,累计不足一天部分不退费)退还乙方热费,供暖期结束1个月内,乙方持个人承担的热费发票到甲方办理退费;未经集中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甲方擅自停热,除要向乙方退还停热期间热费外,还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停热期间热费的200%%计算。
22、供热收费面积不以住宅内各功能区是否安装散热器为计费依据,而是按照本合同中约定的是否达到相关室内温度为标准。厨房以房屋建设设计中标明具有厨房功能的房间为准,乙方自行将阳台改为厨房的,甲方不予认可。
23、甲、乙双方对房屋收费面积有争议时,可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测量,测量结果须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测量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测量结果与原收费面积误差不超过±1平方米,视原收费面积为合理面积,测量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五、附则
2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经双方签字即具法律效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执行:
甲乙双方供用热关系发生变化并办理了变更手续;集中供热法规、政策等出现调整。
25、本合同中约定的热费交纳、退还和损失赔偿等费用,甲、乙双方如超过合同约定时限未予支付,每超过一日,须按应付款项数额的3‰向对方支付滞纳金。
26、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向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请求调解处理,也可(1)向烟台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7、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____
法人代表: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服务电话: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投诉电话: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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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QF----1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热人(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用热人(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义务,维护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描述
1.1 甲方为获得青岛市供热特许经营权的独立经营的法人单位,经营注册地点为__________,生产地点为__________。
1.2 乙方为具有法定签约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选择其中一项,在括号内打√〕。
1.3 乙方用热地点、面积
A.用热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用热面积(附房产证复印件见附件1)为______平方米。
1.4 具体用热面积及计费表〔在A( )、B( )选择其中一项并在括号内打√〕
用热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用热体为住宅的填写此表:
名称
居室
厅
卫生间
内走廊
厨房
1
2
3
4
1
2
1
2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散热器数量
散热器型号
计费文件及价格
计费总面积
应交热费
质量标准
18℃±2℃,不低于16℃
≥10℃
B.用热体为企事业单位办公、经营场所的填写此表:
用热建筑面积(M2)
收费文件及价格
应交热费
质量标准
2. 用热计费面积的确认
2.1 用热计费面积的确认按青岛市物价部门下发的文件执行。
2.2 用热计费面积以该房屋的房产证面积为准。甲乙双方对计费总面积发生争议时,可以委托法定的测量机构对房屋进行测量,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 供热期限及质量
3.1 供热期限:甲方在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乙方供热。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4月5日止。
甲乙双方约定的特殊供热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供热质量及服务。甲方保证除不可抗力的情形外,在3.1款规定的供热期限内向乙方提供充足、不间断、达标、安全、稳定的热能产品: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热能产品质量为乙方室内温度18℃±2℃ 、但不低于16℃,厨房不低于10℃。
(2)甲方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告知乙方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3)甲方接乙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4)甲方对乙方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10日内须5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其他时间须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4. 供热质量的检测
4.1 供热质量的初测人为甲方,乙方对甲方的初测不满意或者双方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
4.2 实际供热温度:室内门窗关闭足2小时,将计量器具至于被测房间中央距地面1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4.3 检测委托与签收手续受理乙方投诉后,甲方派出的检测服务人员到达现场时,应当向乙方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检测服务单,投诉事项处理完毕,甲乙双方共同在服务单上签字确认。以上两种文书一式两份,各自存档。
4.4 检测仪表、器具是否合格的双方确认
甲方受理乙方投诉而用于处理投诉事件的检测仪表、器具等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并持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限内的合格确认书。甲方到达现场时应当将合格确认书交付乙方书面(签字)确认。
5. 供热价格及结算方式
5.1 供热价格:甲方根据乙方的用热类别和用热性质,按照青岛市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青岛市物价部门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5.2 供热费用结算方式:乙方应在当年11月1日前按规定将热费一次性全额付给甲方。
6. 甲乙双方设施维护管理
6.1 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止的供热设施由甲方负责管理、维护。单位用户规划红线以内的供热设施,由单位用户负责管理、维护;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至室内的供热设施,由乙方委托甲方管理、维护。
6.2 甲乙双方对各自的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接到乙方对本合同内所委托甲方管理、维护的供热设施进行维修的请求后,应及时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
6.3 甲方受乙方委托,对乙方室内供热设施维修时,有关维修费用(不含散热器更新费用)从乙方缴付的室内设施维修费中支付;对乙方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至居室之间楼道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维修时,所需费用由用户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7.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有权督促乙方及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热费,并按约定进行正常结算;乙方超过约定时间未交付费用,在接到甲方交费通知单后7天内仍然不交费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热。
7.2 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或乙方的委托对乙方的采暖情况及采暖系统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7.3 有权监督乙方在合同约定的采暖地点、采暖期限、采暖数量内用热,制止乙方超过合同约定的面积和数量用热。
7.4 乙方为新增用热人的,在供热之前,甲方应当对乙方的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并约定供热设施维护范围。
7.5 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用热面积、质量、地点向用热人供热。
7.6 甲方负责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在接到乙方发生故障通知并积极配合的情况下并在本合同3.2(3)(4)规定的时间内修复。(此处乙方之“配合”,是指乙方通知甲方维修的信息到达甲方的公开电话、电脑、手机等信息接收终端以后的24小时内,应当保证甲方维修人员无障碍地进入维修场地并实施施工。)
7.7 乙方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甲方发现其采暖设施的安装或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在3天内自行维修或维护完毕,乙方在甲方通知维护天数届满,仍然没有维护、维修的,甲方有权中断供热(乙方委托甲方维护其供暖设施的除外)。
7.8 属甲方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甲方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通知乙方。恢复正常供热后,甲方应当在事后一周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乙方在本合同内约定的通讯地点,书面通知应当详细记录具体的停热期间。甲方应当在供热期限届满后,对停热时间超过8个小时不足24小时的作为一天,超过24小时的按实际天数,按照当年标准向乙方退费。
7.9 甲方每年月日7点至次日7点对乙方室内采暖设施进行充水,提前7天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或在单元门口张贴告示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通知乙方。如因甲方通知不能的原因,致使乙方造成损失的(有证据证明),甲方应当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向乙方赔付损失。
8.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质量和用热地点获得热能。
8.2 对甲方收取的供热费及其价格、以及其他费用有异议的,可以通知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复核。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当在7天内复核。
8.3 乙方是自然人的,应向甲方提供用热地点的所有权证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用热性质、户名、减少或者增加用热量,应当提前15天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8.4 乙方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供热地点和供热设施,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甲方可以停止供热,同时结清费用。
8.5 乙方要求甲方停止供热或恢复供热应符合以下条件(乙方为分户计量用户的除外):
(1)停止或恢复供热的期限最短为一个采暖期。
(2)停止或恢复供热的范围应是住宅单元整体,不允许部分停热。
(3)办理停热或恢复供热的时间为4月15日至10月10日。
8.6 积极配合和接受甲方对用热情况及采暖系统安全运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8.7 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热费。
8.8 乙方在取得甲方书面通知后,应于甲方充水时间内在用热地点等候、配合甲方工作,发现漏水及时通知甲方维修。
8.9 乙方对自己管理维护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乙方(居民)已缴付室内供热设施维修费的,散热器委托甲方更新时应承担其相应的材料费用。
9. 通知、送达和存档备案
9.1 本合同条款中所说的“通知”,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需要对方知晓、配合等情况下,向对方发出的告知行为。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含书式通知单、挂号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乙方向甲方发出通知,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甲方公布的服务电话号码)电话形式(甲方应当备有自动电话录音系统)。
9.2 送达
送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传递通知时所采用的方式。本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是: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 )、电子邮件送达( )、电话送达( )、手机短信息送达( )、送达至小区物业( )、送达至居民委员会( )、在小区住宅单元门张贴公告方式送达( )、新闻媒体公告送达( )。(在所选送达方式后的括号内打√)
9.3 存档和备案
本合同的存档和备案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接收对方的通知、书面信函等的文件时(含录音磁带、影音磁盘等),进行保存、归档的行为,以便作为解决争议和纠纷的证据。
10.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
10.1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供热,或者采暖期内因故未供热的,甲方除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全额向乙方退还热费外,还应当向乙方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2)乙方采暖设备出现漏水、压力不足等影响供暖的情况,并告知甲方维修,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到达现场,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赔付乙方实际损失的双倍。
免责条款: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的,甲方免责。
(1)乙方擅自改变室内供热设施的;
(2)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甲方须有证据证明并行使告知义务);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止供热,使乙方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退还未供热时间的采暖费。(注:本合同所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情形出现后,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甲方没有行使通知义务、没有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没有证据证明不可抗力出现的,不得免除责任。)
10.2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交付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采暖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本合同所指逾期:甲方实际供热日为起始日。
(2)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3)乙方接到甲方关于对采暖设备充水的通知后,没有在“通知”设定的时间段于采暖地点等候、并配合甲方工作,为己方或邻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违反合同擅自进行施工用热,或者擅自改装采暖设备,造成“跑水”,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供热,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擅自施工用热的,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采暖天数热费的2倍计算;擅自改装采暖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该按照甲方实际损失的双倍进行赔偿。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开始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年开始供热时间为准,向甲方交付双倍热费。
11. 合同生效、期限
11.1 合同生效:本合同由甲方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者法人章、由乙方(房屋所有人或者共有人、或者合法承租人)签字后生效。
11.2 合同履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合同。
12. 其他
12.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其他约定:
12.3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份,并由甲方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13.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作如下选择(在选择项下打√,选择仲裁的应当填写仲裁委的城市名称,如青岛 )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
(二)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
供热人:_____________用热人: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房屋所有人: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监制
山东省印刷品订货合同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兹因甲方生产需要向乙方订印下列印刷品,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合同如下:
1.印刷品名称、数量及交货日期:
┌──┬──┬──┬───┬───────┬───┬───┬─────┐
│品名│规格│单位│ 数量 │ 计划单价 │金额 │ 用料 │ 交货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加工原料:
3.质量和式样:①质量: ②式样:
4.定货数量的差额幅度:
5.货款结算。
6.原材料供应:
甲方来料加工者,应由乙方作运货处理,其货款在乙方交货结算时,凭甲方的发票结算。
7.印件确定后,双方中途变更应提前____日通知双方协商同意,否则应负违约责任,并应赔偿对方造成的损失。
8.外地用户,可由乙方代办运输,乙方一经运出即为交货,一切包装费、运杂费均由甲方负担。
9.本合同一式___份,双方各执一份。
10.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修订之。
甲方:(章)_______ 乙方:(章)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商标印刷许可证_______号
山东省豆制品入市场厂挂钩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销售企业):_________
乙方(生产、加工企业):_________
为保证北京市豆制品市场的卫生安全,明确豆制品生产加工者和销售者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豆制品市场准入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实行豆制品入市场厂挂钩制度,只允许包括乙方在内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向双方约定的场所内提供豆制品。
第二条 甲方实行豆制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和查验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标准登记注册证、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照并保存复印件。对进场的豆制品,甲方有权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出库凭证等与安全有关的证明。
第三条 甲方应当为乙方豆制品的销售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和必需的配套设施,不得利用不合理条件予以限制。
第四条 乙方应当符合《北京市豆制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乙方提供的豆制品应当符合《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GB2711-2003)及《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GB2712-2003),并在检验合格后出厂。
第五条 乙方运输豆制品应当使用密闭防尘的冷藏或保温车辆,车内温度保持在2—8摄氏度,并做到专车专用。
第六条 除现场加工以外,乙方提供的豆制品应当具有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包装,不得提供裸露散装豆制品。
第七条 乙方进入约定场所现场生产、加工豆制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豆制品卫生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甲方有权阻止乙方提供的不符合包装要求、运输要求、保质期要求或不具备相关安全证明的豆制品进入约定场所,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经甲方或有关部门检查在约定场所内有不合格豆制品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属于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条 由于甲方未提供必需的保管、经营条件或其他非属乙方原因导致豆制品出现不合格情况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由于甲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双方应依法经营,并服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甲方允许乙方提供的豆制品在以下场所内销售:_________ 。
第十四条 本合同履行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十五条 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继续向约定场所内提供豆制品。
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任选一种):
(一)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法规、政策对豆制品的安全准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城市供热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书
供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一)用热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__________平方米,收费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
(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________吨/小时;生活热水为__________吉焦/小时;________用热量为______吉焦/小时。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次年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政府________________(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将热费以_________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丁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______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_____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八)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二)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___________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l)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_______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热人: 用热人:
(盖章) (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