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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时间的法律依据及标准

2024-09-27 来源:华佗小知识

  第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鉴定时间。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残等级鉴定也称工伤评残,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为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的基础上,依据《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工伤鉴定《工伤鉴定时间》。一共有十个级别。

  劳动鉴定与工伤评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性质上来说,劳动鉴定是工伤评残的基矗从程序上来说,是先鉴定后评残。从范围来说,劳动鉴定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从医务方面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而工伤评残相对来说更专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的鉴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工伤评残可以与劳动鉴定同时进行。

  工伤鉴定 - 工伤鉴定的标准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工伤鉴定 - 工伤伤残标准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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