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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体育法》情况汇报

2024-09-27 来源:华佗小知识
2013年***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体育法》情况
 尊敬的执法检查组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
受***人府委托,我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我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情况汇报,请予审议。
一、全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工作的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是1995年8月29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的,199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多年来,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下,全县各级政府坚持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为出发点,不断加大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力度,研究探索新时期竞技体育发展的体制机制,切实增加对公益性体育设施的建设投入,有力推动了全县体育事业的长足发展。
(一)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强化学习宣传,全民健身意识进一步增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体育事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体现了我国体育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组织体系正在形成并不断完善,使群众体育运动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因此,各级政府把学习宣传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作为政府依法履行体育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之一,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县上下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专栏、等多种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普及健身知识,开展终身体育。同时,以“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为宗旨,将体育法律法规宣传与全民健身活动相结合,通过“全民健身日”、节会庆典,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体育活动和综合型比赛,培育群众体育健身文化,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据不完全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实施以来,全县上下共出动宣传车10多辆(次),发放各类宣传材料1万多份,拉挂横额30多张,宣传标语2千多条,举办各类培训班15次,科普板报8期。通过多种途径将法律法规的宣传融入到各项工作之中,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健身意识,提高全民健身素养,有效推动了全民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
(二)以依法治体为手段,落实各项措施,全民健身“三纳入”工作稳步推进。
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将全民健身经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刚性要求。体育工作“三纳入”是发展体育事业的助推器,也是各级政府履行体育公共服务职能的集中体现。为此,县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精神,多次召开会议,听取全县体育工作情况汇报,凡是涉及全县体育事业发展的大事,县委、县政府都要专门听取汇报,认真研究,及时解决体育事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每逢重大全民健身活动,县四套班子领导都亲临现场指导、参加活动,以实际行动对全民健身工作给予支持,为全民健身做出了表率。在2011年和2012年连续两年将“发展体育事业、改进公共服务,加快我县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不断提高竞技体育水平”等内容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并将体育事业发展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给予专项安排,年度增长在10%以上,2011年为15万,2012年增至23万元。同时,还将体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作为专项规划,组织人员认真开展调研和撰写工作。并将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实施“两馆一场一中心”建设项目,申报建设一批村级文化服务中心及村级篮球场等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之中,进行专门安排部署。各级政府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体育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工作。县直相关部门主动履职,积极配合体育主管部门的工作,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得到了较好贯彻实施,初步形成了上下一致、左右协调、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全民健身运动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三纳入”的工作正在逐步推进,政府依法履行体育公共服务的职能明显增强。                                                         
(三)以增强全民体质为根本,提高服务质量,群众体育活动蓬勃开展。
全民健身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指数。近年来,各级政府始终把满足群众体育需求、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增强人民体质作为体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眼于实施建设群众身边的健身场地、健全群众身边的体育组织、开展群众身边的体育活动为主的“三边工程”,不断夯实基础,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工作水平。不失时机的开展了“体育进机关”、“体育进社区”、“体育进企业”、“体育进学校”、“体育进农村”、“体育进家庭”为形式的“六进”活动。组织开展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举办青少年运动会、职工运动会、农民运动会、妇女健身展示大会和老年人健身活动展示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挥自身优势和龙头带动作用,不定期的举办各种健身活动和体育比赛;结合我县民间民俗特色,对我县“水上抢活鸭”少数传统体育项目进行了挖掘、整理和包装。。整个活动分两个内容进行,第一个为“抢头鸭”活动,比赛开始前,将由组委会挑选15只鸭子放入竞技池内(其中有3只标注有记号分别为“头彩、亚彩、季彩”),参赛各队选派2名运动员参加,检录完毕后,当裁判员鸣哨开始后,参赛运动员方能从竞技池入口处进入竞技池内进行抢夺,最后抢得“头彩、亚彩、季彩”者披挂红花彩带上台,接受领导分发利是和五色糯饭。第二个为 “水上抢活鸭”, ①比赛采用单淘汰制形式进行比赛。②每场比赛,每队上场人数为7—10人,比赛时间为10分钟。③比赛时,双方队员不能有身体接触,当双方队员在争抢同一只鸭子时,先抓住鸭子一方算得分,另一方必须无条件放弃。④比赛时,每抢到一只鸭子算得一分,以分数多者获胜。当比分相同时,将进行加时赛,加时赛时间为5分钟,采用“突然死亡法”(即:在加时赛时间内,最先得分者为胜方)。⑤比赛时,每队抢到的鸭子不能送到岸上。比赛最终第一名为***游泳协会1队,整个活动让广大游泳爱好者和观众带来了一场不同寻常的节庆体育大餐。使之成为我县向外展现的体育品牌特色赛事;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开展“亿万青少年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及时召开春、秋季学校运动会,规范课间、课外体育兴趣小组活动。全面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为青少年全面发展、健康成长营造了良好气氛。目前,我县有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2所、“体教结合”示范校3所。从社区到农村,从青少年到老年人,从体格健全公众到残疾人群,因人因时,因地制宜,依托广场、操场和其他各类体育活动场所,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群众体育活动。
目前,全县有近三分之一的人口经常参加不同形式的体育活动,体育人口近6万人。在城镇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已建成或自发形成晨晚练点30多个,全民健康活动空前高涨,体育锻炼已经成为部分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贯彻落实的重要标志。2010年和2012年,我县连续两年获得自治区体育局“全民健身优秀组织奖”,全县有8个单位获得自治区级“全民健身先进单位”称号。全县上下已基本形成了大众体育丰富多彩、学校体育规范有序、职工体育优势凸显、农村体育日趋活跃、老年人体育广泛深入、少数民族体育特色明显、残疾人体育水平不断提高的良好局面。“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辈子”的科学健身理念已逐步深入人心。
(四)以培养后备人才为目标,加强技能训练,竞技体育水平不断提高。
      竞技体育是培养、选拔体育后备人才的重要途径,也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综合实力的展示。近年来,各级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按照“参与要广、训练要严、管理要优、成绩要实、影响要大”的工作要求,不断创新工作模式,坚持专业训练和体教结合“两条腿走路”,实施后备人才培养工程;从选项、选苗、训练、参赛“四环节”入手,开展业余训练;我县体育事业训练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田径、柔道、摔跤三个重点项目优势初步显现。
      2011年11月,我县籍运动员代表我市参加了广西第十二届全区运动会,我县籍运动员共获得了5枚金牌,6枚银牌,3枚铜牌的好成绩,金牌榜名列我市各县区第二名,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上届金牌榜我县名列我市各县区第四名金牌数为3枚),较好的完成了百色市下达我县参加广西第十二届运动会夺取金牌数任务指标(任务指标为2枚金牌);2009年,我县体育代表团参加百色市第二届市运会中,共获得了27枚金牌,26枚银牌,12枚铜牌的好成绩,列全市各县(区)金牌榜、奖牌总数第三名,团体总分第四名,较上届的金牌历史取得了跨越式的进步;2009年至今,据不完全统计,我县籍运动员在参加全区级以上的比赛中,共获得金牌16枚,银牌12枚,铜牌24枚。与此同时,我们还不断完善县、校两级运动会,为展示青少年体育发展成果,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搭建了良好的平台。“依托学校、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业余训练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制正在完善。近三年来,共向上一级训练单位输送优秀后备人才22名。竞技体育的发展,不仅成为带动群众体育发展的有效途径和主要手段,而且也架起了对外宣传凌云、展示凌云形象的桥梁。
(五)以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完善服务功能,公共体育场馆建设全面启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县各级政府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着眼于小城镇功能的完善和提升,着眼于广大基层群众体育健身的需求,确立了“三带动一提高”的发展战略,即“以县城体育基础设施建设为龙头,带动基层体育场馆建设;以县城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带动全民健身活动开展;以行业专业协会为补充,带动企业、社会、学校体育事业同步发展;到‘十二五’末,全县城乡居民体质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公众经常性参加体育锻炼的人口比例达到35%”。目前,“两馆一场一中心”场馆建设有了重大突破,其中总投资1296万元,建筑面积7054平方米的县体育馆建设项目,今年6月底全面竣工;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和游泳馆论证设计已经完成,即将开工兴建;全县所有乡镇和110个村街实施了农民健身工程。近三年还筹集资金120多万元,用于全民健身活动基础设施建设,统一在城区广场、街道、社区、学校、机关、乡镇配套安装健身设施。学校体育场地设施资源,在保障青少年体质健康,满足在校学生体育锻炼的同时,开始探索节假日向社会开放的措施和办法。“政府主导、多种形式建设、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兴办体育”的格局基本形成。据统计,目前全县有各类体育场馆300多个,总面积15.7万平方米,人均场地面积0.78平方米。体育基础设施的改善,使体育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不断增强,体育基础设施也逐步成为展示城乡文明、促进和谐发展的新亮点。              
(六)以服务全民健身为要务,加强指导培训,各级体育组织和指导员队伍得到壮大。
      体育协会是连接群众和政府的重要纽带,在组织群众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各级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把发展单项体育协会,建设体育指导员队伍作为全民健身、科学健身的有力抓手给予了高度重视。***体育总会成立于1995年10月,全县先后建立了老年体协和5个单项体育协会(游泳协会、羽毛球协会、气排球协会、健身舞协会、钓鱼协会)。全县有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合格证2人,国家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3人,国家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26人,国家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94人,各项目裁判员163人。坚持数量和质量并进的原则,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力度,进一步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目前,我县各乡镇都配备了专(兼)职文体专干,全县培训发展各级体育指导员125名,向社会招募全民健身志愿者40多名。乡(镇)文体站、街道、企事业单位工会等一线体育骨干队伍的强化培训工作也有序开展,一支“结构合理、覆盖城乡、服务到位”的全民健身志愿者服务队伍初步形成。
(七)以体育彩票销售为龙头,重视市场培育,体育产业方兴未艾。                                                     
体彩公益金是体育事业发展的长流水,是全民健身运动深入推进的重要支撑。各级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体彩的销售工作,在起步迟、底子薄、基础差、群众认识不到位等困境下,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宣传引导,研究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使体彩销售量稳步上升。2011年我县体彩销售额为72万,2012年为80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群众健身意识的增强,居民的体育消费水平也有了明显提高,体育项目的各类经营活动日趋活跃,体育健身娱乐市场、体育用品市场的培育和起步,进一步拓展了体育产业的发展领域。体育产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级政府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贯彻落实作为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精心安排部署、狠抓工作落实,取得一定的成效,同时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我县体育基础薄弱,历史欠账大,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不足的矛盾仍很突出。体育经费投入不足依然是制约体育事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二是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体育事业发展仍然不平衡。有些地方对体育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县、乡、村三级全民健身网络还需进一步完善。
      三是竞技体育优势不明显,基础大项与先进县(区)水平差距较大;集体项目开展不力,水平不高;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运营不规范、业余训练的水平亟待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退役安置和伤残保障等长远性、根本性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
      四是全民健身的宣传动员仍需不断的广泛和深入,科学的健身理念和健身方法,还需要更多的群众去认识、认可。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树立“健康第一”、“终身体育”的理念,使更多的人群加入到全民健身的行列中来,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五是体育产业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产业结构单一、经营人才匮乏,产业发展对经济发展和体育事业的贡献率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三、建议和措施。
一是建议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体育法》所规定的刚性要求。一些要求和职责分工及处罚都没有明确到位、到点,即没有细化又没有量化,内容相对宽泛,缺乏具体要求和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操作性不强、有效性不足,法律特性不足,其表现为。
1、内容过于原则性致使法律实施缺乏可操作性。制定法律是为了实施,但《体育法》在这方面就存在很大的缺陷,整部《体育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化,有太多的原则性、语言性的宣言,而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
2、《体育法》条文不合逻辑。法律实施的效果很大程度取决于法律本身条文的合理性和逻辑性,法律条文不合逻辑在实施起来也会有很大的困难。《体育法》中,某些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不完整,特别是法律责任规定的不明确、数量少,使得《体育法》实施起来有很大的困难。现行《体育法》相当多的条文只注重行为模式而没有法律后果,与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匹配。使得很多法律条文的存在形同虚设。
3、体育纠纷解决机制明显缺位。目前,体育赛事纠纷越来越多,但现行《体育法》中仅在第33条有一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但在现实中并不存在这一机构,所以,在实施规程中就比较困难。
4、对职业体育没有进行相应的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体育项目向现代竞技运动的演变,以及社会大众对观赏高水平体育竞赛与表演的强烈要求,赋予部分体育项目竞赛以市场价值导致了商业化对体育的渗透,形成了职业运动员和职业体育。职业体育在我国体育事业中越来越占有重要位置,随着当今体育职业化、社会化的大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如:联合打假球、球队外籍运动员规定、队员转会等等),但现行《体育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是《体育法》的完善措施。
1、细化具体内容,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2、对《体育法》中的相应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
3、完善《体育法》条文的逻辑性。
4、制定《体育法》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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