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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中医基础理论考点:毒性

2024-09-27 来源:华佗小知识

  对于毒性的概念,古今含义不同。西汉以前是以“毒药”作为一切药物的总称。故《周礼·天官冢宰》有“医师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供医事”的说法,《尚书·说命篇》则谓:“药弗瞑,厥疾弗。”明代张景岳《类经》云:“药以治病,因毒为能,所谓毒者,因气味之偏也。盖气味之正者,谷食之属是也,所以养人之正气,气味之偏者,药饵之属是也,所以去人之邪气,其为故也,正以人之为病,病在阴阳偏胜耳……大凡可辟邪安正者,均可称为毒药,故曰毒药攻邪也。”论述了毒药的广义含义,阐明了毒性就是药物的偏性。

  东汉时代,《本经》、《内经》已把毒性看做是药物毒副作用大小的标志。如《本经》三品分类法即是以药物毒性的大小、有毒无毒做为分类依据之一。并提出了使用毒药治病的方法:“若有毒药以疗病,先起如黍粟,病去即止,不去倍之,不去十之,取去为度。”在《内经》的七编大论中,亦有大毒、常毒、小毒等论述。如《五常政大论》云:“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无毒治病,十去其九;欲肉果菜食养尽之,无使过之、伤其正也。”把药物毒性强弱分为大毒、常毒、小毒、无毒四类。综上所述,古代药物毒性的含义较广,既认为毒药是药物的总称,毒性是药物的偏性,又认为毒性是药物毒副作用大小的标志。

  后世本草书籍在其药物性味下标明“有毒”、“大毒”、“小毒”等记载,则大都指药性的.毒副作用的大小。一般来说,现代药物毒性的含义两方面,一是指中毒剂量与治疗剂量比较接近,或某些治疗量已达到中毒剂量的范围,因此治疗用药时安全系数小;一是指毒性对机体组织器官损害剧烈,可产生严重或不可逆的后果。

  对于中药的毒性必须正确对待,一般人们错误地认为中药大都直接来源于生药材,因而其毒性小,安全系数大,对中药毒性缺乏正确的认识。正确对待中药毒性,首先要正确地对待本草文献的记载。历代本草对药物毒性多有记载,值得借鉴。但由于受历史条件的限制,也出现了不少缺漏和错误的地方,如《本经》中把丹砂(朱砂)列为首药,视为上品无毒;《本草纲目》认为马钱子无毒;《中国药学大辞典》认为黄丹、桃仁无毒等等,说明对待药物毒性的认识,随着临床经验的积累,社会的发展,有一个不断修正,逐步加深认识的过程。

  正确对待中药毒性,还要重视中药中毒的临床报道。建国以来,出现了大量中药中毒报告,仅单味药引起中毒就达上百种之多,其中植物药九十多种,如苍耳子、苦根皮、昆明山海棠、狼毒、萱草、附子、乌头、夹竹桃、雪上一枝蒿、福寿草、槟、乌、巴豆、半夏、牵牛子、山豆根、艾叶、白附子、瓜蒂、马钱子、黄药子、杏仁、桃仁、曼陀罗(花、苗)、等;动物药及矿物药各十多种,如斑、蜍、鱼胆、芫青、蜂蛹及砒霜、升药、胆矾、铅、密陀僧、皂矾、雄黄、降药等。由此可见,文献中认为大毒、剧毒的固然有中毒致死的,小毒、微毒,甚至无毒的同样也有中毒病例发生,故临床应用有毒中草药固然要慎重,就是“无毒”的,也不可掉以轻心。认真总结经验,既要尊重文献记载,更要注视临床经验,相互借鉴,才能全面深刻准确地理解掌握中药的毒性,以保证临床用药的安全有效。

  产生中药中毒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剂量过大,如砒霜、胆矾、斑、酥、马钱子、附子、乌头等毒性较大的药物,用量过大,或时间过长可导致中毒;二是误服伪品,如误以华山参、商陆代人参,独角莲代天麻使用;三是炮制不当,如使用未经炮制的生附子、生乌头;四是制剂服法不当,如乌头、附子中毒,多因煎煮时间太短,或服后受寒、进食生冷;五是配伍不当,如甘遂与甘草同用,乌头与瓜同用而致中毒。此外,个体差异与自行服药也是引起中毒的原因。

  掌握药物毒性强弱对于确保临床安全用药具有重要意义。在应用毒药时要针对体质的强弱、疾病部位的深浅,恰当选择药物并确定剂量,中病即止,不可过服,以防止过量和蓄积中毒。同时要注意配伍禁忌,凡两药合用能产生剧烈毒副作用的禁止同用;严格毒药的炮制工艺,以降低毒性;对某些毒药还要采用适当的剂型和方式给药。此外,还要注意患者的个体差异,适当增减用量,并说服患者不可自行服药。医药部门要抓好药品鉴别,防止伪品混用;加强剧毒中药的保管;严格剧毒中药的发放。通过各个环节的把关,以确保用药安全,避免药物中毒的发生。

  根据中医“以毒攻毒”的原则,在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也可采用某些毒药治疗某些疾病,让有毒中药更好地为临床服务。如用雄黄治疗疮恶肿;水银治疗疥癣梅毒;大枫子治疗恶疮麻风;斑治疗癌肿;砒霜治疗痔漏等等。

  掌握药物的毒性及其中毒后的临床表现,便于诊断中毒原因,以便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抢救治疗手段,对于搞好中药中毒抢救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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