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一:商业汇票
(一)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
1.概念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依托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分类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电子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2)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注意】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3.适用范围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注意】只有单位才能使用的支付结算方式包括:托收承付、国内信用证和商业汇票。
(二)出票
1.出票人的资格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2)与付款人(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签发电子商业汇票还应具备的条件:
企业条件 | 银行条件 |
签约开办对公业务的企业网银等电子服务渠道 | 开办对公业务 |
与银行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 | 拥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
具有组织机构代码 | |
其他 |
2.出票人的确定
(1)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2)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3.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表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或“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出票人名称;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出票人签章。
【注意】比纸质汇票多了“票据到期日”、“出票人名称”。
(三)承兑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1.付款期限
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1年”;
2.提示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注意】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知识点二:票据的追索
(一)适用情形
1.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
2.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理解】在合法的`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
(二)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三)追索内容
1.持票人的追索内容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本金
(2)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费用
【注意】追索金额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2.被追索人的再追索内容
(1)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新本金
(2)再发生的利息;——新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新费用
(四)行使追索权
1.取得证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证明,持票人不能出事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通知期限——得到证明之日起3日内
3.未通知责任——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往年精选习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汇票到期日前,下列属于持票人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情形是( )。
A、汇票被拒绝承兑
B、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停业
C、付款人逃匿
D、背书人被宣告破产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 选项A、B、C属于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情形。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不是承兑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此时持票人不能行使追索权。
(五)清偿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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