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专业技能大赛参赛及奖励办法 高职院校专业技能大赛参赛及奖励办法 ,供大家参考。
高职院校专业技能大赛参赛及奖励办法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师生积极参加国家、省高职院校专业技能大赛,达到以竞赛促师资队伍建设、以竞赛促学生技能训练、以竞赛促教学质量提高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由国家、省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的高职院校技能大赛。
二、参赛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大赛由教务处牵头组织,相关二级院系有对应专业、开设相关技能教学且具备参赛条件的必须要参加。教务处根据上级竞赛的文件要求确定参赛院系,参赛的二级院系负责组建队伍、确定指导教师、选拔参赛选手和实施培训方案等工作。如个别团队项目涉及跨院系的,由教务处指定参赛的牵头院系。
第四条
每个竞赛项目设领队一名(可由指导教师兼任),负责日常训练联络及组织参赛事宜。每支参赛队伍指导教师原则上不超过2名,学生按参赛规定人数确定。
三、培训及竞赛管理
第五条
经批准的参赛项目,由项目所属二级院系负责报名、制定竞赛实施方案及赛前培训的过程管理等。每个项目
组织两支候选队伍同时训练,两支队伍的指导教师由院系选拔,两支队伍的参培学生由指导老师在全院范围内双向选拔。最终参赛队伍在两支候选队伍中选拔产生,选拔方案由院系根据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规则制定,允许最终选拔时根据最新规则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院系应在参赛前一学期完成候选队伍的建立。队伍建立后,指导教师工作重心应放在赛事培训上,同时兼顾院系的正常教学工作。每项赛事学校按80个教学建设课时补助,课时由二级院系领导研究后分配给团队指导老师,分配方案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各参赛院系要加强竞赛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建立具有高度责任心、较高专业技能水平的技能大赛指导教师队伍。各院系要认真指导学生竞赛,为参赛选手提供必要的训练场地及设备。。需购买专项设备的,按采购程序从所在院系设备采购专项经费中支出。力争通过培训提升技能水平,获得优异竞赛成绩。
第八条
竞赛活动结束后,要加强对赛前培训及参赛过程进行,并将形成的好的做法加以提炼并在全校推广。
四、竞赛经费
第九条
学校在年度经费预算中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参加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由二级院系制定参赛(含外出)经费预
算方案,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后实施,实行专款专用。指导教师外出参加比赛期间,按学院财务规定的标准报销差旅费。
第十条
参赛费用报销的程序:参赛部门申请→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未申请和未批准立项、未上交竞赛实施方案和参赛后的总结汇报的竞赛项目,不予报销经费。
第十一条
用学校经费制作的竞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作品由参赛单位负责妥善保管,必要时可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五、竞赛奖励
第十二条
学校对在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指导教师、参赛团队或个人进行奖励和表彰。获奖者在奖励时,需提供主办单位公布的竞赛结果、大赛的相关信息资料、获奖名单、获奖证书复印件及参赛总结等材料一式两份,一份院系存档,一份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奖项等级
1.分等级设奖的大赛,学校根据大赛层次及获奖等级给予奖励。
2.若大赛组织单位所颁发奖项是按名次排定,则总名次前10%对应一等奖,11%--30%对应二等奖,31%--50%对应三等奖。
第十四条
奖励措施
1.学生奖励
(1)参加培训的学生给予参赛学期所选公选课学分奖励,参赛学期同类专业课程科目成绩按优秀计算。
(2)参加各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情况,作为学生评优和评奖的重要依据。
(3)对于技能大赛获奖学生,二级院系在学生入党、就业时优先考虑。
(4)对在大赛中获得名次的学生,依获奖等级按相关规定给予现金奖励。
2.教师奖励
(1)学生参加各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结果,将作为指导教师期末、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2)学生参加各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结果,将作为指导教师评优评先、晋升职称以及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国赛)一等奖的指导教师,符合申报高级职称条件时学校将优先推荐。
(3)对指导学生在大赛中获奖的指导教师,学校将根据成绩授予“技能大赛优秀指导教师”称号,按照获奖等级给予现金奖励。
第十五条
奖金分配
经学校批准,以“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名义参加职业院
校技能大赛获奖后,每个获奖项目的奖励总额标准如下所示:
技能大赛获奖奖励标准
奖
金
额
度
竞赛等级
一等奖
国家级
省级
十万元
一万元
二等奖
五万元
五千元
三等奖
二万五千元
二千五百元
(注:比赛设特等奖的,特等奖按一等奖计算,其他以此类推。)
学校按获奖等级奖励院系,同一年同一项目按最高获奖等级计算奖励,承办院系进行具体奖金分配。建议奖金分配比例为:30%奖励获奖学生,50%奖励指导教师团队,20%作为承办院系组织奖,由院系奖励大赛管理协调团队。大赛奖金发放方案由各参赛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发放。跨院系组成的团队项目,其奖金分配方案由项目牵头院系制定。
第十六条
若获奖教师有违反教学管理并出现教学事故者,将取消其所获奖项;获奖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者,取消对其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