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关单的主要内容有:
1、预录入编号;2、海关编号;3、进口口岸/出口口岸;4、备案号;5、进口日期/出口日期;6、申报日期;7、经营单位;8、运输方式;9、运输工具名称;
10、提运单号;11、收货单位/发货单位;12、贸易方式(监管方式);13、征免性质;14、征税比例/结汇方式;15、许可证号;16、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17、装货港/指运港;
18、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19、批准文号;20、成交方式;21、运费;22、保费;23、杂费;24、合同协议号;25、件数;26、包装种类;27、毛重(千克);28、净重(千克);
29、集装箱号;30、随附单据(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合同、发票、装箱单、许可证等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31、用途/生产厂家;32、标记唛码及务注;33、项号;
34、商品编号(指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编号)35、商品名称和规格型号;36数量及单位;37、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38、单价;39、总价;40、币制;
41、征免(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42、税费征收情况;43、录入员;44、录入单位;
45、申报单位(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46、填制日期;47、海关审批注栏。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THE EXPORT CARGO DECLARATION)是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货物出口的凭证,亦是海关验放出口货物的主要依据,其格式由国家海关总署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定。
出口货物报关单主要适用于单边出口货物、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贸易出口货物、暂时出口货物等的报关,而不适用于出口加工装配成品货物的报关(这些货物要使用专用报关单)。货物出口时,其发货人或代理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
报关单位对报关内容负法律责任,因而报关单不仅要逐项填写,还要准确,若有更改,要加专用校正章,报关单位和报关员都要在报关单上签章。 此外,报关单上填报的内容要与随附递交的各种单证相符,与实际出口货物一致;分属不同的货物不能填在一张报关单上。并与实际进口货物一致。
进口开证中必须要注意的问题
1、申请开立信用证前,一定要落实进口批准手续及外汇来源。
2、开证时间的掌握应在卖方收到信用证后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出运为原则。
3、开证要求“证同一致”,必须以对外签订的正本合同为依据。不能用“参阅XX号合同”字样为依据,也不能将有关合同附件附在信用证后,因信用证是一个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任何贸易合同。
4、如为远期,要明确汇票期限,价格条款必须与相应的`单据要求、费用负担及表示方法相吻合。
5、由于银行是凭单付款,不管货物质量如何,也不受合同约束,所以,为使货物质量符合规定,可在开证时规定要求对方提供商检证书,明确货物的规格品质,指定商检机构。
6、信用证内容明白无误,明确规定各种单据的出单人,规定各单据表述的内容。
7、合同规定的条款应转化在相应的信用证条件里,因为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只要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开证行就必须按规定付款。如信用证申请书中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应提交与之相应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此条件,而不予理采。
8、明确信用证为可撤销或不可撤销信用证。
9、国外通知行由开证行指定。如果进出口商在订立合同时,坚持指定通知行,可供开证行在选择通知行时作参考。
10、在信用证中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转运、不接受第三者装运单据等条款。
11、我方国有商业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一般不接受要求其他银行保兑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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