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供大家参考。
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关内部治安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预防、 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保护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 保障 事业的顺利进行, 根据局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贯彻“预防为主, 确保重点, 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 实行综合治理, 建立并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三条 成立内部安保卫领导小组,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 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治安保卫措施
第四条 单位治安保卫的主要措施是:
(一)
向工作人员经常进行法制教育, 增强法制观念, 提高警惕, 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
做好防盗、 防火、 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 加强对要害部位和重点部位的保卫, 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条 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 结合工作实际, 建立和健全治安保卫各项规章制度, 确保治安保卫任务的完成。
第三章 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六条 建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治安保卫责任制, 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管理, 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分局内部治安保卫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
组织制定和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动员各方面的力量, 完成
县局的治安保卫任务;
(二)
组织制定安全保卫制度, 开展治安教育和治安检查, 对本单位突出的治安问题或重大隐患, 进行专项治理;
(三)
定期听取保卫工作情况, 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决定本单位的奖惩事项。
第四章 处罚规定
第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室或个人, 由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其他处理:
(一)
忽视治安保卫工作, 致使单位发生刑事案件、 治安灾害事故或其他治安问题严重的;
(二)
对指出的治安隐患不及时整改, 致使国家、 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三)
拒不执行治安保卫任务的。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作人员, 由领导小组分别给予批评、 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
保卫人员和值班、 守护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或者挟嫌报复的。
(二)
故意阻挠、 破坏治安保卫工作开展的;
(三)
对发生的案件、 事故隐瞒不报, 弄虚作假的。
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 由公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有关规 定处罚; 触犯刑律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