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人员流动管理,规范借调工作人员行为,根据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机关、基层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管理。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三条借调工作人员,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承担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现有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
(二)原则上在规定的编制数内,由于员工借调到省XX、或下派锻炼、长期脱产学习、休病(产)假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现有人员无法弥补空缺岗位的。
第二章 借调条件及期限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责任感、奉献精神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二)符合借调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三)符合回避规定;
(四)身体条件符合借调岗位要求。
第五条借调工作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确需继续借调的应重新履行借调手续,借调时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三章 借调程序
(一)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借调申请。借调申请应包含借调原因、借调员工的基本情况、承担的工作(岗位)、借调工作期限等内容。
(二)用人部门将借调申请提交人事科,由人事科提出初步意见。
(三)初步建议提报分管人事工作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四)经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人事科办理借调手续。
第四章 借调期管理
第七条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派出单位、部门的人事关系不变,可不再承担派出单位工作任务。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XXXX或借调单位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管理,参加XXXX或借调单位组织生活。
第八条借调干部在借调期间受派出单位和借调单位双重管理,以借调单位为主,纳入绩效考核管理,每季度将考核结果向派出单位反馈。借调期满,借调单位根据借调干部工作表现,向派出单位书面反馈鉴定材料,鉴定材料装入个人档案。借调干部借调期间的表现,可作为派出单位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正常参与派出单位岗位竞聘、职务晋升和薪酬调整。
第十条异地借调干部,往返费、租赁房屋费等按照《XXXXXXXX交流干部周转房和异地探亲往返交通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借调返回派出单位:
(一)借调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二)借调期未满,借调人员承担的工作任务有变动或工作任务提前完成的。
(三)借调期间,派出单位对借调人员另有工作安排的。
(四)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调,获得借调单位同意的。
(五)借调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时予以退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六)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的。
(七)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XXXX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XXXXXXXX员工招聘和调配管理规定》中条款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